关于开展本区长期护理保险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

信息来源:平台发布

发布时间:2019-11-11 00:00

  • 索引号:

    SYMB2F312420201900040

  • 主题分类:

    卫生、体育-卫生

  • 公开主体:

    上海市崇明区医疗保障局

  • 发文字号:

    沪崇医保〔2019〕17号

  • 成文日期:

    2019-11-06

  • 发布日期:

    2019-11-11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本区长期护理保险(以下简称“长护险”)试点工作的管理,促进长护险制度规范发展,维护长护险基金安全和广大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上海市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办法》(沪府发〔2O1797号)、《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崇明区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沪崇府规〔2O181号)、《关于印发<2019年度上海市长期护理保险试点任务清单>的通知》(沪医保待〔2O1959号)、《关于开展本市长期护理保险专项治理的通知》(沪医保待〔2O196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守初心、担使命,找差距、抓落实的主题教育总要求,以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基层群众等各方面意见建议,重点聚焦需求评估和护理服务两个关键环节,组织开展长护险专项治理,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目标任务

(一)全面排查试点工作的潜在风险点。在长护险试点推进关键阶段,结合阶段性评估工作,本着干事创业敢担当、直面矛盾勇作为的钉钉子精神,全面排查试点政策和执行两个层面存在的违规风险点,制订防范措施,积极堵塞漏洞,确保试点运行整体规范有序。

(二)有效形成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和震慑力度。积极回应社会关切,紧紧抓住影响长护险制度可持续发展的主要问题,集中力量予以整治,严查严处违法违规行为。

(三)着力营造优胜劣汰的市场环境。支持和鼓励公平竟争、规范服务的优秀典型,营造优胜劣汰、风清气正的市场环境。广泛开展宣传引导和警示教育,褒扬先进,强化各类机构和人员的法制意识和诚信意识,树立长护险基金社会共管、人人有责的安全意识。

(四)优化完善长护险全过程长效管理。完善评估规范和护理服务标准,加强质控管理;加强信息共享对行业管理的支撑作用;加快实现对评估机构和护理服务机构以及评估人员、服务人员的监管全覆盖,督促其依法合规开展评估和服务,确保长护险制度真正惠及广大失能老人。

二、总体思路和原则

(一)协同发挥综合监管优势。参与试点的各职能部门按照试点分工各司其职,加强部门联动,发挥行业监管、基金监管、市场监管、社会监管的监管合力,加强部门和行业间的信息共享和信息联动,建立综合监管机制。

(二)引入社会治理有效模式。根据长护险评估和服务居家化、分散化的特点,结合本区创新社会治理、加强基层建设的成效,压实乡镇的管理责任,发挥村(居)委会贴近服务对象、贴近服务现场的优势,对评估结果、服务质量等开展评价和监督。

(三)发挥社会第三方管理作用。提升评估机构、 护理服务机构的行业组织对需求评估和护理服务管理的参与度,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强化行业自律。完善第三方评价和诚信管理机制,加强机构等级评定、服务监测和诚信管理成果的运用。

三、整治措施

针对前期调研排摸梳理出的问题,特制订以下10项整治措施,作为我区下阶段长护险试点工作的重点加以推进落实。

(一)加强长护险政策的宣传

通过各种渠道加大宣传力度。借助报纸、电台、网络等媒介刊登长护险相关政策;制作发放长护险宣传折页和办事指南、画报等,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提高全社会对长护险试点工作的认知程度;重点聚焦失能老人及家属,在服务对象家中统一张贴《长护险社区居家照护告知单》,明确告知长护险相关政策以及服务对象评估等级、服务内容、服务时间、服务员等信息,开展入户面对面宣传,提高宣传的精准度。正确宣传长护险护理服务与居家养老服务的区别,引导老年人根据自身实际需求申请相关服务。责任单位:区医疗保障局、各乡镇)。

(二)推行老年照护统一需求集中评估

长护险参保人员的老年照护统一需求推行集中评估,通过集中评估使需求评估更加客观公正,力求评估信息的真实性、评估结果正确性。集中评估适用于初次评估、复核评估、期末评估和状态评估。评估对象确因长期卧床、行走不便的,本人或直系亲属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村(居)委审核后,可安排上门评估。

各评估机构应按照相关规定建立专兼职评估员队伍,强化评估员的工作责任心和职业纪律教育,建立评估员回避制度和每日评估限额制度,确保评估结果客观公正。

评估对象应统一签署《申请评估承诺书》,积极配合评估员做好评估工作。(责任单位:区医疗保障局、区卫生健康委、各乡镇)

(三)清理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岗位人员兼做长护险护理工作

按照本区长护险试点实施初期的明确规定,协同开展清理政府开发的公益岗位人员兼做长护险护理工作,坚决防止干一次活拿双份报酬的违规现象(责任单位:区医疗保障局、区民政局、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残联、各乡镇)。

(四)规范新增长护险服务对象的管理

为保证长护险服务质量,设定护理员单月服务时长上限,护理员月服务时长超过180小时的,不得新增服务对象,既有超过的应逐步调整至上限以内;服务机构每个护理员单月平均服务时长超过180小时的,也不得再新增服务对象,今年12月底前做好超服务时长护理员的服务对象调整工作(责任单位:区医疗保障局、各乡镇)。

(五)规范护理员招录的管理

各长护险服务机构应根据服务区域内各村居老年人长护险服务需求,合理确定护理员招录计划,报乡镇政府审核同意后,由乡镇政府参照政府开发的公益岗位管理规范,动员报名,确定人选,由护理服务机构委托本区有资质的培训机构开展养老护理方面的技能培训。护理服务机构要对培训合格的护理员明确录用次序,并将拟录用护理员名单报区医疗保障局备案,对拟录用护理员实行按序派单。已录用护理员中有月服务时长不足90小时的,不得继续录用新护理员。通过规范护理员招录的管理,防止护理员片面追求利益,诱导参保人员申请长护险,选择不必要的服务。(责任单位:区医疗保障局、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乡镇)。

(六)清理跨乡镇长护险护理服务

为规范长护险服务,防止护理机构、护理人员间不合理竞争,根据本区长护险实施初明确的规定,护理机构采取划片服务,对前期跨区域服务的行为,一律予以纠正(责任单位:区医疗保障局、各乡镇)。

(七)实施累计记分制考核办法

为加强本区长护险定点机构管理,提高机构自身管理能力和服务水平,保障服务对象正当权益,确保长护险基金使用安全,稳步推进长护险试点工作,制订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机构累计记分制(简称记分制)考核办法,通过定期或不定期对长护险评估、社区居家服务机构进行检查考核,对不合规情况进行记分。记分制考核实行季度累计记分与年度累计记分相结合,季度累计记分以季度为单位,将每季度的记分累计后,作为结果运用。年度累计记分,则将全年每季度记分累计,作为结果运用,有效震慑各类违规问题,发挥考核的指挥棒作用(责任单位:区医疗保障局、区民政局、区卫生健康委、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八)加强护理服务机构的管理

护理服务机构是长护险服务的责任主体,各机构应不断完善组织架构,修订相关管理制度,形成工作规范,要定期开展长护险护理员的培训,强化护理人员、服务安排、服务质量的检查考核,并建立台账资料。对不合规现象应及时纠正和处理(责任单位:区卫生健康委、区民政局、区医疗保障局)。

(九)加强行业自律

组建区医保协会,团结各定点机构,加强行业自律,防止长护险护理机构间恶性竞争;依托医保协会加强对机构的业务指导,提升机构的管理水平;发挥医保协会桥梁纽带作用,协助医保部门精准管理(责任单位:区医疗保障局)。

(十)做深做细第三方调查

在现有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提升第三方调查的质量水平,进一步明确和规范第三方调查的标准,提升全覆盖调查的频次,助推政府部门不断提升监管效率,逐步规范长护险机构的服务行为(责任单位:区医疗保障局)。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组织

长护险试点是本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解决老、小、旧、远 问题的重要抓手,是本区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重要支撑。各部门、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到开展专项治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加强监督指导,密切掌握工作开展进度,协调解决工作中的矛盾和问题,并为专项治理提供必要条件,保证该项工作顺利进行。

(二)协调配合,综合监管

区医疗保障局作为牵头部门,要加强对专项治理的组织协调,做好长护险政策宣传,集中评估的管理,并落实基金监管责任;区民政局、区卫生健康委要各自加强对为老服务机构、护理服务机构的管理和指导,切实规范服务行为,降低服务中各类风险隐患和管理漏洞;区卫生健康委要加强对评估质量监管,完善相关规范;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要加强护理员职业技能培训管理;各乡镇要加强长护险政策的宣传,做好长护险集中评估相关工作,清理政府开发开发的公益岗位人员兼做长护险护理工作,落实长护险服务机构招录护理员的管理,对评估结果、服务质量等开展评价和监督。

(三)突出重点,确保实效

目前本区长期护理保险工作尚处于试点阶段,服务机构建设、统一需求评估、护理服务质量等都需要不断完善和改进,各单位、各部门需结合工作职责,梳理薄弱环节,明确工作重点,创新工作举措,以钉钉子精神,确保长护险专项治理工作取得实效,推进本区长护险平稳有序发展。

上海市崇明区医疗保障

上海市崇明区民政局

上海市崇明区卫生健康委员

上海市崇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9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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