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崇明区卫生健康委员会2025年度普法责任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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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5-10-15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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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崇明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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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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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领导干部普法目录

1.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依法治国重要论述及重要部署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3.党内法规

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的实施意见》

二、工作人员普法目录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责任部门:机关各科室、各基层单位

2.《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责任部门:监督科、区疾控中心(监督所)

3.《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

责任部门:医政科、中医发展办、区疾控中心(监督所)、各医疗机构

4.《信访条例》《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

责任部门:委办公室、各医疗机构

5.《上海市公共卫生应急管理条例》

责任部门:监督科、疾控科、区疾控中心(监督所)

6.《上海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

责任部门:区健促中心、区疾控中心(监督所)

7.《上海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标准、规范

责任部门:监督科、区疾控中心(监督所)

8.《上海市医疗卫生人员权益保障办法》

责任部门:监督科、医政科、区疾控中心(监督所)、各医疗机构

9.《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上海市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责任部门:疾控科、区疾控中心(监督所)

10.《上海市精神卫生条例》

责任部门:疾控科、医政科、精卫中心

1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的实施意见》

责任部门:监督科、医政科、区疾控中心(监督所)、各基层单位

12.《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责任部门:家庭发展科、区健促中心

三、社会公众普法目录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责任部门:机关各科室、各基层单位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

责任部门:机关各科室、各基层单位

3.《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责任部门:监督科、疾控科、区疾控中心(监督所)

4.《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

责任部门:中医发展办、区疾控中心(监督所)、各医疗机构

5.《上海市公共卫生应急管理条例》

责任部门:监督科、疾控科、区疾控中心(监督所)

6.《上海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

责任部门:疾控科、区健促中心、区疾控中心(监督所)

7.《上海市医疗卫生人员权益保障办法》

责任部门:监督科、医政科、区疾控中心(监督所)、各医疗机构

8.《上海市精神卫生条例》

责任部门:疾控科、医政科、精卫中心

9.《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责任部门:家庭发展科、区健促中心

四、特定相对人及利益相关人普法目录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责任部门:监督科、疾控科、区疾控中心(监督所)

普法对象:用人单位、劳动者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

责任部门:中医发展办、区疾控中心(监督所)、各医疗机构

普法对象:中医医疗机构等、从事中医医疗活动的人员

3.《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

责任部门:医政科、各医疗机构

普法对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患者

4.《上海市公共卫生应急管理条例》

责任部门:监督科、疾控科、区疾控中心(监督所)

普法对象:医疗卫生机构、公众

5.《上海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

责任部门:区健促中心、区疾控中心(监督所)

普法对象:禁止吸烟场所所在单位、公众

6.《上海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标准、规范

责任部门:监督科、区疾控中心(监督所)

普法对象:集中式供水单位、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现制现售饮用水经营单位和涉水产品生产单位

7.《上海市医疗卫生人员权益保障办法》

责任部门:监督科、医政科、区疾控中心(监督所)、各医疗机构

普法对象: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卫生人员、公众

8.《上海市精神卫生条例》

责任部门:疾控科、医政科、区疾控中心(监督所)

普法对象:精神卫生医疗机构、精神卫生工作人员、公众

9.《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的实施意见》

责任部门:监督科、医政科、区疾控中心(监督所)、各基层单位

普法对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

10.《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责任部门:家庭发展科、区健促中心

普法对象:公众

五、普法方式

1.法治教育。建立健全工作党委中心组集体学法制度,定期组织领导干部开展宪法法律专题培训。

2.法治宣传。在12·4国家宪法日、上海市宪法宣传周期间,开展社会面的宪法宣传,充分运用基层医疗机构门诊大厅、电子屏、微信公众号等平台,面向社会积极开展宪法宣传教育。利用重要法律颁布实施纪念日及世界卫生日、世界人口日、世界精神卫生日、12·1世界艾滋病日等时间节点,通过多种形式开展生动有效的法治宣传活动。

3.法治培训。以“企业自律、行业自治、社会监督、政府监管”为目标,对卫生监督管理相对人进行一系列体系化法律法规培训,涉及的内容为医疗执业规范、医疗机构放射卫生规范、控烟工作等方面的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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