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崇明区卫生计生系统重点学科建设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信息来源:平台发布

发布时间:2025-05-15 00:00

  • 索引号:

    SY0024784541202500014

  • 主题分类:

    卫生、体育-卫生

  • 公开主体:

    上海市崇明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发文字号:

    沪崇卫计〔2019〕3号

  • 成文日期:

    2019-01-10

  • 发布日期:

    2025-05-15

各医疗卫生计生单位:

为加强本区重点学科建设经费的管理,合理规范使用学科建设经费,确保重点学科建设顺利完成,根据《上海市医学重点学科建设实施办法》和《上海市卫生局科研课题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拟定了《崇明区卫生计生系统重点学科建设经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崇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9年1月10日


崇明区卫生计生系统重点学科建设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重点学科经费的管理,合理规范使用学科建设经费,充分调动医务人员的积极性,确保重点学科建设顺利完成,促进本区卫生事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上海市医学重点学科建设实施办法》和《上海市卫生计生委科研课题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区卫生计生系统重点学科建设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点学科建设经费包括纵向建设经费和横向建设经费。

(一)纵向建设经费:指国家、部委、市、区等各级主管部门、财政部门下拨的重点学科建设经费和各类科学基金。

(二)横向科研项目经费:通过对外开展科研活动取得的除纵向建设经费之外的其他所有项目经费,包括通过合作研究、委托研究、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等合同方式取得的经费以及承担各党派、社会团体、专业研究机构等非政府机构项目取得的经费。

第三条 区卫生计生委设立医学重点学科建设专项经费,每个重点学科建设专项经费50万元,周期为3年。重点学科项目建设单位按区级补助经费不低于1:1的比例给予配套。财政资金拨付到位或预算批复后一个月内,建设单位配套资金必须到位并作专账核算。

第四条 重点学科建设经费只能用于与该学科建设直接相关的各项合理支出,主要用于人才培养、科研项目研究、学术交流等,一般包括:

(一)人才培养费:安排科内医疗骨干到上级医院参加导师制培养、专科专病专项技术的进修学习等所发生的培养费用。

(二)设备费:在学科建设过程中必须购置或试制的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使用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三)材料费:在学科建设过程中所消耗的各种必需的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四)测试化验加工费:在学科建设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的检验、测试、设计、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五)会议费: 参加与重点学科建设相关的学术会议所发生的会议费和差旅费(不超过总经费的5%)。市内会议由学科负责人审批;外地会议须经科教部门、分管院长审核批准。应当严格控制会议数量、开支标准和会期,会议费的发生应凭会议通知、会议发票作为入账依据,同时保存会议资料等备查。差旅费的开支标准应按照本市、区有关规定执行。

(六)国际合作与交流费: 须事先履行外事审批手续并获专项经费资助,由科教部门审核并报分管院长,经班子集体讨论决定,同时严格执行国家外事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

(七)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在学科建设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不超过总经费的5%)。

(八)专家咨询费:在学科建设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学科建设及管理的相关工作人员,其开支标准应参照有关科技政策管理规定。

(九)劳务费:在学科建设过程中支付给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如在校在读研究生等)、博士后和临时聘用人员的劳务性费用等。学科负责人在聘用非本院在职的临时人员前,应先向科教部门、人事部门、财务部门申报审批备案支付费用应作好登记、造册、收发签字等工作,劳务费支付明细应含临时人员的姓名、身份证号、银行卡号、签收等。

(十)业务招待费:在学科建设过程中发生的一定标准的业务招待费用,不得在纵向建设经费中开支业务招待费,可在横向科研项目经费和医院配套经费中开支业务招待费。

(十一)管理费:各单位可以从学科建设经费中提取10%作为科研管理费,用于学科建设方面。

1、重点学科建设申报、评审、中期评估、验收等活动的资料、复印费用。

2、重点学科建设评审、考核、验收时聘请专家及有关人员的劳务酬金。

3、组织开展学科建设管理培训费用。

4、购置学科建设管理用品。

5、审计费。

(十二)协作费:根据计划任务书或协议书应支付给合作单位的协作费。

重点学科建设经费的管理和审计

(一)重点学科建设经费的使用和管理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遵循诚实申请、公正受理、科学管理、择优支持、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的原则。

(二)各医疗卫生单位重点学科建设经费到位后,由单位科教部门负责经费的管理,财务科负责核算和监督,以保证科研经费专款专用。

1、科教部门统一办理重点学科建设经费使用记录本,学科负责人根据学科建设经费预算表,凭学科建设经费使用记录本向单位财务部门办理借款、报销手续。

2、凡与重点学科建设有关的开支,须由学科负责人和领款人签字,科教部门和财务部门审核,分管院长审批后方可报销。

3、科研仪器设备购置应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资产应及时入账。试剂、药品须由医院药剂科统一采购、入库、出库。设备、试剂、药品购置费由医院统一支付,金额超过1000元以上的,应采取银行转账或邮局汇款,禁止用现金结算费用,否则不予报销。

4、学科建设负责人每半年向科教部门报告经费使用情况,科教部门与财务部门每年对科研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发现问题,立即纠正,或暂缓、中止经费使用;对弄虚作假、挤占、挪用学科建设经费等违纪行为,除追还经费外,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并在一段时间内取消新项目的申请资格,触犯法律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5、重点学科建设验收合格后,学科负责人根据学科建设经费决算表,并持学科建设经费收支卡到财务部门进行经费结算,收支卡撤销。重点学科建设一般三年一个周期,自发文之日起按月计算。项目到期后三个月内,完成相关费用结算。如有结余资金,按照区有关结余资金管理办法办理。

(三)各医疗卫生单位学科经费的审批和报销应根据现行财务制度严格执行。区财政局有关科室、卫生计生委计财科和医政科等每年对重点学科建设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一次专项检查、审计,各重点学科建设单位必须积极配合区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提供有关资料,如实反映情况。

责任追究

资金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经督促不按期纠正或问题严重的,我局会同区财政局视情况轻重给予警告、暂停区财政资助,并且在三年内不得申请重点学科建设项目:

1、上报材料具有虚假内容;

2、学科建设不按计划实施或学科建设推进不力;

3、学科建设经费未单独核算、专款专用,擅自扩大专项经费使用范围;

4、不配合专家评审和验收;

5、不配合卫生、财政、科教部门的监督检查;

6、其他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崇明区名医工作室经费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本办法如有与国家和上海市相关规定不相符的,按照国家和上海市的规定执行。

 本办法由区卫生计生委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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