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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主体:
上海市崇明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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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25-03-31
生效日期:
失效日期:
为认真落实区委、区政府工作部署,以规范涉企行政检查为抓手,持续改善生态环境质量和优化营商环境,构建依法、规范、精准、高效的涉企行政检查工作体系,特制定本行政检查计划。
一、检查主体
上海市崇明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二、检查对象范围
崇明区辖区内的医疗卫生机构、设置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的企事业单位(非医疗卫生机构)、职业卫生用人单位、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各类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使用单位、学校、托幼(育)机构、生活饮用水制供水及经营单位、涉水产品生产经营单位、消毒产品生产经营单位、消毒服务机构等法定监管对象。
三、检查比例
根据国家及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疾病预防控制局关于随机监督抽查工作要求,对各条线按照1%-100%比例进行检查对象抽取,共计800户。
四、检查方式和频次
检查方式均为现场检查,频次为1年1次。
五、检查事项和依据
共计47个检查事项。
六、检查项目
(一)随机监督抽查工作
1.医疗机构依法执业及政策落实情况。加强医药费用、医保结算、院外购药及送检、高值耗材使用、重点药品管理(麻精药品等)、医疗美容等重点领域的监督执法,严厉打击非法行医、开具虚假医学证明、非法应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从事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等问题,防范“医托”“号贩子”“电子黄牛”“黑护工”等影响公平就医秩序的行为;
2.采供血机构依法执业情况。资质管理情况、血源管理情况、血液检测情况、包装储存运输情况等;
3.母婴保健技术、辅助生殖技术服务机构依法执业情况。机构及人员资质情况、法律法规执行情况、制度建立及实施情况、规范应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情况等。
4.医疗卫生机构。预防接种管理、传染病疫情报告和疫情控制、消毒隔离措施落实、医疗废物管理、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等情况;
5.放射诊疗机构。建设项目管理情况、放射诊疗场所管理及其防护措施情况、放射诊疗设备管理情况、放射工作人员管理情况、开展放射诊疗人员条件管理情况、对患者、受检者及其他非放射工作人员的保护等情况。
6.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机构落实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情况、放射卫生与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依法执业情况。
7.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职业病防治管理组织和措施、职业卫生培训、建设项目管理、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等。
8.公共场所卫生。抽查游泳、住宿、沐浴、美容美发等场所卫生管理情况,抽查顾客用品用具、水质、空气以及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质量。
9.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抽查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依法生产情况,抽查消毒餐具饮具卫生质量。
10.生活饮用水卫生。抽查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的卫生管理情况,抽查供水水质。监督供水单位实施《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22),全面落实饮用水水质要求。建立健全供水单位卫生监督档案。推进落实城乡饮用水卫生安全巡查服务。
11.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抽查涉水产品生产经营单位、在华责任单位卫生管理合规性情况,抽查输配水设备、水处理材料、化学处理剂和水质处理器产品卫生质量。建立完善涉水产品卫生许可和监督信息平台。
12.学校和托幼(育)机构卫生。抽查学校教学和生活环境、学习用品、饮用水卫生管理、传染病防控和学校卫生保健机构设立及人员配备情况,抽检教室采光、照明及人均面积和水质。
13.消毒服务机构卫生。企业许可或备案情况、消毒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制定及执行情况。
(二)跨部门综合监管
根据崇明区沐浴场所跨部门监管工作方案相关要求,对辖区内沐浴场所进行检查。
七、检查必要性
根据《2025年上海市卫生健康随机监督抽查计划》、《崇明区沐浴场所综合监管工作方案》等要求执行。
上海市崇明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5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