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崇明区推进上海市健康企业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信息来源:平台发布

发布时间:2024-04-22 00:00

  • 索引号:

    SY0024784541202400023

  • 主题分类:

    卫生、体育-卫生

  • 公开主体:

    上海市崇明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发文字号:

    沪崇卫职健〔2024〕2号

  • 成文日期:

    2024-04-18

  • 发布日期:

    2024-04-22

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区健康促进指导中心,各集团公司、中央在崇企业,有关单位:

为提高企业健康管理水平,促进劳动者身心健康,根据《关于进一步推进上海市健康企业建设的通知》要求,区卫生健康委、区健促办、区总工会联合制定了《崇明区推进上海市健康企业建设实施方案》,现将该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有意愿申报“上海市健康企业”建设的单位,请将相关材料发送至电子邮箱(cmcdchz@163.com)。

联系人:

区卫生健康委 周海峰  69692172

区健促办      69691032

区总工会      13524663350

区疾控中心  王锦香、龚睿扬  69615572

特此通知。

 

上海市崇明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上海市崇明区健康促进委员会办公室

 上海市崇明区总工会

  2024年4月18日

崇明区推进上海市健康企业建设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健康上海2030”规划纲要》《关于推进上海市健康企业建设的通知》(沪爱卫会〔2020〕9号)《关于加强本市健康场所建设的实施意见》(沪健促委〔2023〕2号)要求,深化健康上海行动,提高企业健康管理水平,促进劳动者身心健康,根据《关于进一步推进上海市健康企业建设的通知》(沪卫职健〔2024〕10号)工作要求,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基本原则

健康企业建设坚持政府领导、部门统筹协调、企业负责,坚持健康优先、因地制宜、科学实施,坚持依托文化、产业协同、共建共享的指导方针,按照自愿参与的原则,面向在崇各级各类企业开展。

二、组织架构

(一)区级健康企业建设领导小组

区卫生健康委牵头成立区级健康企业建设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卫生健康委预防保健科,主要负责部门间统筹协调,明确有关部门职责分工。

区级健康企业建设领导小组成员:

组 长:张 奇

副组长:廖兴付   季凤英   何 剑

成 员:周海峰   张 菁   陈 晨

(二)区级健康企业建设技术指导组

区卫生健康委组织职业健康、心理健康、慢病防治、健康促进等专家成立区级健康企业建设技术指导组。技术指导组办公室设在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主要负责培训指导及资料审核、推荐、延续及退出审核等工作。

区级健康企业建设技术指导组成员:

组 长:唐 明

副组长:王锦香  徐 燕

成 员:龚睿扬  张 标  孙晓蕾  龚卫花  施宇航

三、评估程序

(一)企业自评。企业依据《上海市健康企业评价标准》(附件1)进行自评,自评符合基本条件和关键项,各项一级指标得分均达到该项目分数75%及以上,且总分达到800分及以上的企业,均可自愿向区卫生健康委提出健康企业建设申请。申请材料包括:《上海市健康企业申报表》(附件2)、《上海市健康企业建设承诺书》(附件3)、健康企业建设自评表、相应的佐证材料以及其他符合申报条件的有关证明材料(包括信用报告)。

(二)审核推荐。区卫生健康委组织区疾控中心对企业基本条件、自评表及相关佐证材料进行形式审核,符合健康企业评估条件的,向市卫生健康委推荐健康企业申报评估,分别于每年2月和8月向市疾控中心提交《上海市健康企业建设审核推荐表》(附件4)。优先推荐通过市、区两级总工会、健康促进委员会办公室、健促中心等部门组织的相关活动遴选出的企业。

各集团公司、中央在沪企业申请市级健康企业评估,可直接向市卫生健康委提出申请,并向市疾控中心提交相关申请材料(联系方式详见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官网)。

(三)评估评定。市卫生健康委组织市疾控中心开展评估,通过验收评估的企业名单在市卫生健康委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予以通报,并颁授“上海市健康企业”铭牌。

四、动态管理

加强对获得“上海市健康企业”称号企业的管理,巩固和提升建设成果。

(一)延续制度。自市卫生健康委公布健康企业名单之日起,每满3周年的前3个月内,健康企业需向区卫生健康委提交《上海市健康企业延续承诺书》(附件5)、健康企业自评表、三年内健康企业建设工作计划及总结,区卫生健康委组织区疾控中心于2个月内作出延续的复核认定并报市卫生健康委。

市卫生健康委将视情况组织市疾控中心对获得“上海市健康企业”称号满3年的企业进行延续评估,必要时开展抽查复核。没有通过抽查复核评估的企业,将不再认定其为“上海市健康企业”。

(二)退出机制。建立健全健康企业退出机制。出现建成单位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市卫生健康委决定不再认定为健康企业。区卫生健康委每年12月15前将拟退出健康企业名单提交市卫生健康委,经复核后在市卫生健康委网站公布并收回健康企业铭牌。

1.发生急性职业中毒事故的;

2.发生安全责任事故导致员工死亡的;

3.发生饮水污染或群体性食源性疾病事故造成群体健康危害的;

4.发生因防控措施不力导致甲、乙类传染病爆发流行的;

5.发生环境污染事件的;

6.有接尘工龄不足5年的劳动者新发尘肺病的;

7.发现弄虚作假,存在不符合申请条件的;

8.满3周年未提交《上海市健康企业延续承诺书》等资料的;

9.复核不符合要求的。

五、激励措施

(一)选树先进典型

对于健康企业建设成效显著的将由市卫生健康委优先推荐申报国家优秀案例,并树立上海市健康企业典型案例。典型案例将在大众卫生报专栏、移动媒体展示,纳入“上海市职业健康科普资源库”,并参加年度宣传周、健康企业巡讲等活动。

(二)多种激励措施

1.优先推荐表扬评选。通过评估的健康企业优先推荐参加市“安康杯”竞赛评选;健康企业的劳动者优先推荐参加职业健康达人争创活动。

2.提供职业健康培训和检测服务。通过市健康企业评估后3年内可免费参加1次市级组织的企业负责人及管理人员职业健康培训;积极争取工伤保险预防经费,为市健康企业提供职业健康培训服务。符合一定条件的小微型企业在通过健康企业评估的次年享受免费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全面检测,可代替当年(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鼓励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为通过上海市健康企业建设评估的小微型企业提供优惠的技术服务。

3.差异化监管。合理减少监督检查频次,提升监管效能、创建良好营商环境;积极推进上海市健康企业评估结果逐步纳入企业社会信用体系。

4.优惠的工伤保险浮动费率。市卫生健康委与人社部门沟通协调,积极争取对于通过评估的市级健康企业的工伤保险浮动费率优惠政策。

六、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区卫生健康委、区健康促进委员会办公室、区总工会,要高度重视健康企业建设工作,切实加强领导和组织协调,建立多部门联系机制,加强沟通协调。区卫生健康委统筹推进上海市健康企业建设工作;区健康促进委员会办公室、区总工会要协助区卫生健康委开展具体工作,加强宣传发动,在组织开展相关活动中遴选出的优秀企业要推荐参加上海市健康企业建设。

(二)强化技术支撑。区疾控中心、区健促中心要充分发挥技术支撑作用,为健康企业建设的宣传动员、师资培训、经验推广等提供专业技术支撑。

(三)强化宣传引导。区卫生健康委、区健康促进委员会办公室、区总工会要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各种媒体,广泛宣传健康企业建设工作的重要意义和有关要求,增强社会普遍认知,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同时做好典型案例、特色做法、建设成效的宣传推动,发挥典型示范引领作用,促进上海市健康企业建设工作深入开展。

 

附件:1.上海市健康企业评价标准

   2.上海市健康企业申报表

   3.上海市健康企业建设承诺书

   4.上海市健康企业建设审核推荐表

   5.上海市健康企业延续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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