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崇明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实施方案
索引号:
SY0024784541202100018
主题分类:
卫生、体育-卫生
公开主体:
上海市崇明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发文字号:
沪崇卫预防〔2021〕8号
成文日期:
2021-06-28
发布日期:
2021-12-10
为做好本区2021年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以下简称“风险监测”)工作,根据《关于印发2021年上海市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的通知》(沪卫食品〔2021〕5号)要求,结合本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监测目的
收集本区食源性疾病信息和食品中污染物及有害因素污染数据,分析危害因素的分布和可能来源,主动及时发现食品安全隐患;分析本区食源性疾病的发病及流行趋势,提高食源性疾病的预警和控制能力;为开展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风险交流和预警、地方标准制(修)订、标准跟踪评价和采取有针对性的监管措施提供科学依据。
二、职责分工
(一)区卫生健康委
负责组织制定、实施辖区风险监测实施方案;负责辖区风险监测任务的组织管理与总体协调,落实经费、人员和设备保障,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和能力建设;组织开展风险监测定期督导与考核,对未依法履行食源性疾病监测和报告义务的医疗机构和医师予以责令改正,并按照规定予以不良执业行为记分;根据辖区风险监测情况,组织开展风险分析与研判,按要求做好信息交流、报告与通报工作。
(二)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负责辖区风险监测任务的具体实施,承担辖区食源性疾病监测、食品污染及食品中有害因素监测和区域性项目检测任务;按时规范报送辖区监测结果及数据,及时报告食品安全风险隐患;开展辖区风险分析与研判,按要求做好信息交流与报告工作。
(三)相关医疗机构
负责按本方案要求开展食源性疾病监测和报告工作,承担食源性疾病病例信息和生物样本的采集与检测工作,按时规范向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送信息与样本,发现食源性疾病病例和食源性疾病事件时,应按程序及时报告,并配合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开展食源性疾病事件的流行病学调查工作。
三、监测内容
(一)食源性疾病监测
1.食源性疾病病例监测。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开展食源性疾病诊疗的医疗机构(含社会办医疗机构)对发现的食源性疾病病例和食源性聚集性病例进行监测和报告。
2.食源性疾病暴发监测。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对经流行病学调查核实确认的食源性疾病暴发事件进行监测、报告和分析。
3.食源性疾病主动监测。哨点医院(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新华医院崇明分院、上海市第十人民医院崇明分院)对符合病例定义的腹泻病例开展主动监测和调查。
4.食源性致病菌分子溯源。对食源性疾病暴发监测的沙门氏菌、副溶血性弧菌、致泻大肠埃希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和志贺氏菌等食源性致病菌分离株,食源性疾病主动监测和食品微生物及其致病因子监测的沙门氏菌、致泻大肠埃希氏菌、单核细胞增生李斯特氏菌、弯曲菌和毒力基因阳性的副溶血性弧菌等分离株开展脉冲场凝胶电泳(PFGE)分子分型。
5.食源性致病菌耐药监测。对食源性疾病暴发监测、食源性疾病主动监测的沙门氏菌、副溶血性弧菌、致泻大肠埃希氏菌、志贺氏菌、弯曲菌分离株,食品微生物及其致病因子监测的沙门氏菌、副溶血性弧菌、致泻大肠埃希氏菌、单核细胞增生李斯特氏菌、弯曲菌分离株开展耐药性监测。
6.专项监测。包括单核细胞增生李斯特氏菌感染病例专项监测和食源性疾病人群调查等。
2021年崇明区食源性疾病监测具体要求见附件1。
(二)食品污染及食品中有害因素监测
1.化学污染物和有害因素监测
对双壳贝类、植物油类别食品样品进行贝类毒素、多环芳烃等的监测。(见附件2)
2.微生物及其致病因子监测
监测样品包括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水果及其制品(核果类和仁果类水果)、生食蔬菜、焙烤及油炸类食品(蛋糕、面包)、冷冻饮品(冰淇淋、雪糕、冰棍等)、新鲜食用菌、乳与乳制品(生乳、巴氏杀菌乳、灭菌乳)、网店自制水果干制品、网店自制饼干、粽子。监测项目包括菌落总数、大肠菌群、霉菌、沙门氏菌、大肠埃希氏菌计数、单增李斯特菌、致泻大肠埃希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蜡样芽胞杆菌(定量)、需氧芽孢、嗜热需氧芽孢、碱性磷酸酶、弯曲菌。(见附件3)
(三)食品中放射性污染监测
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采样本地产蔬菜、粮食、奶粉等样品,协助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完成210Pb、238U、232Th、226Ra、40K和137Cs进行监测。(见附件4)
四、监测工作相关要求
(一)监测点
监测点:本区18个乡镇全覆盖。
(二)监测技术机构
1.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按照方案要求,按时规范完成采(送)样、留样、检测、流行病学调查、数据分析与核实、数据上报和汇总分析等风险监测工作。对于监测中发现的食品安全隐患,经核实后应当及时报告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完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采样、检验方法、仪器设备使用操作规程,通过质控考核、室间比对和能力验证等质量控制措施,确保监测数据真实可靠。
2.相关医疗机构:食源性疾病病例监测医疗机构覆盖本区开展食源性疾病诊疗的医疗机构(含社会办医疗机构);食源性疾病主动监测哨点医院为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新华医院崇明分院和上海市第十人民医院崇明分院。各相关医疗机构应按照方案要求,切实加强食源性疾病病例监测和事件监测,按时规范报送病例基本信息、症状体征、饮食暴露史、临检结果、生物样本以及食源性致病菌分离株等监测内容,做好医院调查工作,配合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开展食源性疾病事件的流行病学调查。
(三)监测方法
按照《2021年国家食品污染和有害因素风险监测工作手册》、《2021年国家食品中放射性污染风险监测手册》、《2021年食源性疾病监测工作手册》、《2021年上海市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手册》中的方法进行监测。
五、监测结果报告
监测结果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按照本实施方案要求,按时规范上报和通报。如发现食品安全隐患,应按程序及时报告。
(一)食源性疾病监测
相关医疗机构:开展食源性疾病诊疗的医疗机构应当在病例诊断后2个工作日内报送食源性疾病监测信息,并及时向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运送待测生物样本或待复核食源性致病菌分离株。医疗机构发现食源性聚集性病例或重要食品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向区卫生健康委、区市场监管局和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
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按时规范向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送监测结果、检验数据、食源性致病菌分离株以及相关流行病学调查报告。汇总、分析医疗机构报送的监测结果,发现有共同饮食暴露史的聚集性病例或重要食品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向区卫生健康委和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开展流行病学调查核实后的食源性疾病事件,应及时通过“食源性疾病暴发监测系统”报告。
区卫生健康委:接到辖区内医疗机构或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的食品安全隐患时,应当及时组织核实,核实后根据规范要求将相关信息报送区人民政府和市卫生健康委,并通报区市场监管部门。
(二)食品污染及食品中有害因素监测
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在完成样品监测后的2个工作日内报送监测数据,重要食品安全隐患应当在核实后2 小时内上报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并及时报告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于每月25日前将本月监测样品信息和检测数据上报至“全国化学污染物风险监测分析系统”和“全国食品微生物风险监测分析系统”。
六、质量管理与控制
区卫生健康委对辖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医疗机构开展定期督导与检查,保证监测工作规范运行。
附件:1.2021年崇明区食源性疾病监测要求
2.2021年崇明区食品中化学污染物及有害因素监测计划表
3.2021年崇明区食品中微生物及其致病因子监测计划表
4.2021年本地产食品中放射性污染风险监测计划表
上海市崇明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1年6月28日
附件1
2021年崇明区食源性疾病监测要求
一、食源性疾病病例监测
(一)目的
通过对个案病例信息的采集、汇总和分析,了解重要食源性疾病的发生及流行趋势,为发现食品安全隐患提供线索。
(二)监测主体
本区所有开展食源性疾病诊疗的医疗机构(含社会办医疗机构),包括综合医院(含中医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
(三)监测内容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工作规范(试行)》等要求,医疗机构对由食品或怀疑由食品引起的食源性疾病疑似病例、食源性疾病确诊病例和食源性聚集性病例进行监测。监测内容包括病例的基本信息、症状与体征、饮食暴露史、初步诊断等。
(四)监测结果报告
1.医疗机构应当在病例诊断后2个工作日内通过“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系统”填报病例监测信息。医疗机构发现食源性聚集性病例的,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区卫生健康委、区市场监管局和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发现重要食品安全隐患、可能构成需启动应急预案的食品安全事故时,应当在核实后2个小时内向所在区卫生健康委、区市场监管局和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并配合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做好流行病学调查工作。
2.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当在每个工作日审核、汇总、分析辖区内病例信息,完成上报工作,上报信息的时间不超过2个工作日。发现食源性聚集性病例时,应当及时进行核实,经核实认为可能与食品生产经营有关的,应在核实结束后24小时内向区卫生健康委和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发现重要食品安全隐患、可能构成需启动应急预案的食品安全事故时,应当在核实后 2 个小时内向区卫生健康委和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
二、食源性疾病暴发监测
(一)目的
通过对经流行病学调查确认的食源性疾病暴发事件信息的收集和归因分析,掌握食源性疾病暴发事件的高危食品和危险因素,为食源性疾病的预防控制和保障食品安全提供依据。
(二)监测对象
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参与流行病学调查核实后的食源性疾病暴发事件。
(三)监测内容
包括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引发事件的原因、发病人群的基本情况、临床表现、临床诊断及可疑食物及样品检测结果等。
(四)监测结果报告
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完毕7个工作日内,通过“食源性疾病暴发监测系统”上报流行病学调查报告。定期对辖区内上报的食源性疾病暴发事件进行汇总分析,按时向区卫生健康委提交分析报告。
三、食源性疾病主动监测
(一)目的
为食源性疾病诊断提供病原学确证,通过对食源性病原体进行深入分析,结合流行病学调查,了解辖区内重要食源性疾病的发病及流行趋势。
(二)哨点医院
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新华医院崇明分院、上海市第十人民医院崇明分院。
(三)监测内容及要求
1.病例监测。由哨点医院对符合病例定义的腹泻病例开展信息收集和生物样本采集,并对生物样本完成副溶血性弧菌、沙门氏菌、致泻大肠埃希氏菌、志贺氏菌、弯曲菌和诺如病毒的检测工作。收集的信息包括病例基本信息、症状与体征、饮食暴露史等。对于无条件开展生物样本检测的哨点医院,可由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协助完成生物样本检测工作。
2.腹泻病例统计调查。哨点医院每月开展一次医院统计调查,对上个月腹泻病人的就诊人数、标本采集数量、阳性标本数量及检出菌株等信息进行统计。
3.实验室确诊病例调查核实。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对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实验室确诊病例进行调查核实:
(1)疑似聚集性病例;
(2)怀疑由预包装食品引起的病例。
(四)监测结果报告
1.哨点医院应当在完成病例调查和检验后 2 个工作日内通过“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系统”填报病例监测信息,在每月的第一周通过“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系统”将上个月的“腹泻病例统计调查”结果上报。并及时将采集的生物样本和食源性致病菌分离株报送所在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2.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协助无条件开展生物样本检测的哨点医院开展检测工作,完成检测后2个工作日通过“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系统”填报标本检测数据。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及时对哨点医院报送的食源性致病菌分离株进行复核;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及时将食源性致病菌分离株送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复核。
3.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每个工作日审核、汇总、分析辖区的食源性疾病病例信息和阳性标本检测数据,发现有共同饮食史的聚集性病例或食品安全隐患时,应当及时进行信息核实,核实后24 小时内向区卫生健康委报告。定期对辖区内上报数据和信息进行汇总分析,按时向区卫生健康委提交分析报告。
4.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实验室确诊病例的个案调查,并通过“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系统”填报个案调查信息。
四、食源性致病菌分子溯源
(一)目的
通过对病人和食品中食源性致病菌分离株进行脉冲场凝胶电泳分析,为聚集性病例识别和调查提供技术支持。
(二)监测主体
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三)监测内容与方法
1.脉冲场凝胶电泳(PFGE)。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对辖区的食源性疾病暴发监测的沙门氏菌、副溶血性弧菌、致泻大肠埃希氏菌、志贺氏菌和金黄色葡萄球菌等食源性致病菌分离株,食源性疾病主动监测的沙门氏菌、致泻大肠埃希氏菌、弯曲菌和毒力基因阳性的副溶血性弧菌分离株,食品微生物及其致病因子监测的沙门氏菌、致泻大肠埃希氏菌分离株、单核细胞增生李斯特氏菌、弯曲菌和毒力基因阳性的副溶血性弧菌分离株开展脉冲场凝胶电泳分析,并将分析图谱信息上报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2.检测方法:食源性致病菌分子溯源方法具体见《2021年国家食源性疾病监测工作手册》、《2021年上海市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手册》。
(四)聚集性病例的识别
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每周对辖区内食源性致病菌分子分型结果进行汇总及聚类分析,发现分离菌株PFGE图谱完全一致,并有共同食品暴露史的聚集性病例时,应当及时进行信息核实,核实后2个工作日内向区卫生健康委报告。
(五)监测结果报告
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完成食源性致病菌的分子分型后,应及时将菌株信息、分子分型图谱通过“国家食源性疾病分子溯源网络(TraNet)”系统上报。原则上从接收菌株至结果上报不超过两周。2021年度监测数据在需在2022年1月10日前完成上报。
五、食源性致病菌耐药性监测
(一)目的
通过对食源性致病菌分离株开展耐药性监测,掌握本区主要食源性致病菌的耐药水平和耐药趋势,为耐药性风险评估提供基础数据。
(二)监测对象
为食源性疾病暴发监测、食源性疾病主动监测的沙门氏菌、副溶血性弧菌、致泻大肠埃希氏菌、志贺氏菌、弯曲菌分离株,食品微生物及其致病因子监测的沙门氏菌、副溶血性弧菌、致泻大肠埃希氏菌、单核细胞增生李斯特氏菌、弯曲菌分离株。
(三)监测方法及要求
1.由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完成食源性致病菌药敏试验和信息上报工作。
沙门氏菌必做项目:氨苄西林、氨苄西林-舒巴坦、头孢唑啉、头孢噻肟、头孢西丁、头孢他啶、亚胺培南、庆大霉素、多粘菌素E、阿奇霉素、四环素、萘啶酸、环丙沙星、氯霉素、甲氧苄啶/磺胺甲噁唑;
副溶血性弧菌必做项目:氨苄西林、氨苄西林-舒巴坦、头孢唑啉、头孢噻肟、头孢西丁、头孢他啶、亚胺培南、庆大霉素、四环素、环丙沙星、甲氧苄啶/磺胺甲噁唑;
致泻大肠埃希氏菌和志贺氏菌必做项目:氨苄西林、氨苄西林-舒巴坦、头孢唑啉、头孢噻肟、头孢西丁、头孢他啶、亚胺培南、庆大霉素、多粘菌素E、阿奇霉素、四环素、环丙沙星、氯霉素、甲氧苄啶/磺胺甲噁唑;
弯曲菌必做项目:四环素、环丙沙星、红霉素;
单核细胞增生李斯特氏菌必做项目:青霉素、氨苄西林、头孢西丁、甲氧苄啶/磺胺甲噁唑。
2.食源性致病菌药敏试验采用微量肉汤稀释法,具体见《2021年国家食源性疾病监测工作手册》、《2021年上海市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手册》。
(四)监测结果报告
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完成食源性致病菌药敏试验,应及时通过“国家食源性疾病分子溯源网络(TraNet)”系统上报。原则上应在完成检测后7个工作日内将检验数据录入监测系统。2022年1月10日前报送2021年度所有分离株的药敏信息。
六、专项监测
(一)单核细胞增生李斯特氏菌感染病例专项调查
根据监测要求,全区所有食源性疾病病例监测医疗机构需要按照工作要求完成单核细胞增生李斯特氏菌感染确诊病例的报告。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在获取单核细胞增生李斯特氏菌感染确诊病例信息后,深入开展单核细胞增生李斯特氏菌感染病例专项调查,具体要求见《2021年上海市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手册》。
(二)食源性疾病人群调查
根据监测要求,对食源性疾病主动监测中食源性致病菌检测结果为阳性的病例开展入户问卷调查,具体要求见《2021年上海市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手册》。
附件2
2021年崇明区食品中化学污染物及有害因素监测计划表
序号 | 食品类别 | 食品品种 | 采样环节[1] | 采样总数量 (份) | 监测时间 (月份) | 监测项目 | 采样要求 | 截止上报时间 | 监测性质 |
1 | 水产动物及其制品 | 双壳贝类(贻贝、牡蛎、扇贝、蛤、蛏子) | C1、C2 | 20 | 6、8 | 贝类毒素 [2] | 采集监测点市售的贻贝、牡蛎、扇贝、蛤、蛏子,采样日期4-6月份或8-10月份,采样比例可根据本地销售量适当调整。 | 10月20日 | 国家常规 |
2 | 植物油及其制品 | 植物油 | C1、C2 | 50 | 6、7 | 多环芳烃 [6] | 采集市售商品, 从商店和农贸市场采样,采样比例2:1。采集的样品中大豆油、花生油各占30%,调和油占20%,其他植物油(不包括橄榄油)占20%。其他植物油应包括散装的山茶油、菜籽油、芝麻油、米糠油、胡麻子(亚麻籽)油。 | 10月20日 | 国家常规 |
注:采样要求详见《关于印发2021年上海市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的通知》(沪卫食品〔2021〕5号)。
附件3
2021年崇明区食品中微生物及其致病因子监测计划表
序号 | 食品类别 | 食品品种 | 采样环节 | 监测数量 (件/月) | 监测时间(月份) | 监测项目 | 采样要求 | 监测性质 | 截至上报时间 |
1 | 特殊膳食用食品 | 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 | C1、C3 | 10 | 6、8、10 | 菌落总数、大肠菌群、霉菌、沙门氏菌 | 1.进口样品所占比例不少于5%; 2.尽量覆盖农村地区样品; 3.各区沟通每季度不可重复采集同一品牌同一种类的样品; 4.样品备注“常规1-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 | 省级常规 | 12月20日 |
2 | 水果及其制品 | 核果类和仁果类水果 | C1、C2、C3 | 8 | 3、6、9、11 | 大肠埃希氏菌计数、单增李斯特菌、沙门氏菌、致泻大肠埃希氏菌 | 1.仅采集未经处理的鲜水果 2.根据消费量确定不同种类采样数量,主要包括 核果类:樱桃、桃类、枣类、芒果、荔枝、龙眼、李子、杏、梅子、杨梅等;仁果类:苹果、梨、枇杷等 3.仅采集流通环节,C1:C2:C3=2:2:1 4.样品备注“常规6-核果类和仁果类水果” | 省级常规 | 12月20日 |
3 | 蔬菜及其制品 | 生食蔬菜(仅采集叶菜类) | C1、C2、C3、D | 5 | 3-12 | 单核细胞增生李斯特氏菌、沙门氏菌、产志贺毒素大肠埃希氏菌、致泻大肠埃希氏菌 | 1.最小采样1000g 2.C1:C2:C3:D=2:2:1:2 3.以散装为主,兼顾简易包装 4.覆盖城市和农村,包括城乡结合部。 5.仅采集叶菜类,未经加工新鲜蔬菜:经表面处理的新鲜蔬菜:预切新鲜蔬菜=1:1:1。 6.叶菜类蔬菜是指以植物肥嫩的叶片和叶柄作为食用部位的蔬菜。叶菜类生食蔬菜主要包括白菜、卷心菜、芹菜,蒜苗,豆苗,葱,香菜,油麦菜,莴苣,包菜,莴笋叶、苦菊、苦菜等。 | 国家常规 | 12月20日 |
4 | 焙烤及油炸类食品 | 蛋糕、面包 | C1、C2、D | 6 | 5、8、10、11 | 霉菌(不适用于添加霉菌成熟干酪的产品)、菌落总数、大肠菌群、沙门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定量)、蜡样芽胞杆菌(定量)、单增李斯特菌 | 1.流通环节(包括超市、零售店、农贸市场、网购等)和餐饮环节(包括饭店/酒店、集体食堂、快餐店、小吃店等) 2.蛋糕:面包=2:1 3.蛋糕:必须注明生产日期 4.覆盖市售进口和国产所有品牌 5.关注进口产品和农村售卖的产品,其中金山、崇明重点关注农村地区、小市场等售卖的产品 6.样品备注“常规8-蛋糕面包” | 省级常规 | 12月20日 |
5 | 冷冻饮品 | 冰淇淋、雪糕、冰棍等 | C1、C2、C3、D | 10 | 6、8 | 菌落总数、大肠菌群、单核细胞增生李斯特氏菌(定性和定量)、金黄色葡萄球菌(定量)、沙门氏菌 | 1.流通环节(包括超市、零售店、网购等)和餐饮环节(包括饭店/酒店、快餐店、小吃店、街头摊点等)。 2.C1:C2:C3:D=2:1:1:2,超市不高于总样品量的20%。 3.预包装和散装的样品量比例约为2:1。 4.覆盖市售进口和国产所有品牌。 5.样品包括冰淇淋、雪糕、冰棍等,不包括食用冰 6.关注进口产品、网红产品。 | 国家常规 | 10月30日 |
6 | 食用菌 | 新鲜食用菌(如金针菇等) | C1、C2、C3 | 10 | 3、5、7、10 | 单核细胞增生李斯特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定量)、沙门氏菌 | 1.包括零售和批发环节,以超市(包括零售店)和农贸市场为主。 2.预包装和散装,比例约1:1,可根据情况适当调整。 3.尽量覆盖市售所有品牌,浦东区尽量采集农村地区样品 4.样品以金针菇为主,约占总样品量的30-40%,尽量覆盖其他常见食用菌种类。 | 国家常规 | 12月20日 |
7 | 乳与乳制品 | 生乳、巴氏杀菌乳、灭菌乳 | A、B、C1、C2、C3 | 17 | 6、9 | 菌落总数、需氧芽孢、嗜热需氧芽孢、碱性磷酸酶(仅限生乳和巴氏杀菌乳) 仅生乳:菌落总数、大肠菌群、单增李斯特菌(定性和定量)、金黄色葡萄球菌(定性和定量)、沙门氏菌、弯曲菌 | 1.最小采样量:500mL 2.一式两份,一份送市疾控检测碱性磷酸酶。 3.生乳:重点关注,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尽量采集。 4.巴氏杀菌乳、灭菌乳:以流通环节(包括超市、零售店、网购、农贸市场等)为主,兼顾餐饮环节。各环节采样比例约为A:B:C1:C2:C3:D=2:2:2:2:2:1 5.生乳:散装。巴氏杀菌乳:包括预包装和散装。灭菌乳:仅预包装。 6.品牌要求:巴氏杀菌乳、灭菌乳:以本地为主,覆盖市售所有品牌(包括国产和进口)。 7.生乳:无菌采集,尽快送到实验室进行检验(4h内)。 8.巴氏杀菌乳:冷藏运输;需覆盖市售的全脂乳、部分脱脂乳、脱脂乳等;包括预包装产品和饮品店现制现售产品。 9.巴氏杀菌乳、灭菌乳:预包装产品随机采样。 | 国家专项 | 10月30日 |
8 | 网店自制食品 | 自制蛋糕 | C3 | 5 | 5-9 | 菌落总数、大肠菌群、霉菌、沙门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定量)、单增李斯特菌 | 1.仅采集网店声称自制的面包和饼干,注明生产日期 2.同一网店采样数量不得超过2份 3.样品备注“专项5-网店自制蛋糕” | 省级专项 | 12月20日 |
自制水果干制品 | C3 | 6 | 5-9 | 菌落总数、大肠菌群、霉菌、酵母、单增李斯特菌、沙门氏菌 | 1.仅采集网店声称自制的即食水果干制品 2.散装和预包装比例为1:1,覆盖市售所有品牌(包括国产和进口)。 3.注意样品不包括蜜饯类等经过糖渍的水果制品。 4.同一网店的样品不得超过2份。 5.样品备注“专项5-网店自制水果干” | 省级专项 | 12月20日 | ||
9 | 地方食品 | 粽子 | C1、C2、C3 | 10 | 5、6 | 霉菌计数、菌落总数、大肠菌群、沙门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定量)、单增李斯特菌、蜡样芽孢杆菌(定量) | 1.仅采集可即食的粽子 2.荤馅:素馅=1:1 3.以散装为主,兼顾预包装 4.食品分类“餐饮食品-米面制品-蒸/煮” 5.样品备注“专项6-粽子” | 省级专项 | 12月20日 |
注:采样要求详见《关于印发2021年上海市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的通知》(沪卫食品〔2021〕5号)。
附件4
2021年本地产食品中放射性污染风险监测计划表
序号 | 监测月份 | 食品类别 | 采样环节 | 推荐采样量 (kg)监测 | 采样要求 |
1 | 4 | 蔬菜1 | A | 清洗晾干后鲜重,不少于30kg | 集当地种植的蔬菜,以叶菜为主,优先考虑露天生长的叶菜; 附采样照片 |
2 | 5 | 蔬菜2 | C2 | 风干籽实,10kg | 采集当地种植的蔬菜,以叶菜为主,优先考虑露天生长的叶菜; 附采样照片 |
3 | 6 | 奶粉 | C1 | 干重,5kg | 全脂奶粉; 附采样照片 |
4 | 7 | 大米 | C1 | 风干籽实10kg | 采集当地种植的主要粮食作物; 附采样照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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