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SY0024784541202100019
主题分类:
卫生、体育-卫生
公开主体:
上海市崇明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发文字号:
沪崇卫〔2021〕33号
成文日期:
2021-03-30
发布日期:
2021-04-07
生效日期:
失效日期:
为进一步巩固打击无证行医取得的工作成效,坚决防范无证行医回潮,切实维护本区医疗市场秩序,保障广大群众安全就医,结合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常态化、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常态化及花博会保障的工作要求,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一)继续坚持“政府主导,卫生牵头,部门协作,属地管理”的工作原则,进一步完善长效管理工作机制,采取多种防范措施,维护群众健康权益。
(二)依法查处各种形式的无证行医行为,巩固已取得的工作成效,坚决遏制无证行医回潮现象。
(三)坚决杜绝无证行医造成新冠肺炎疫情传播及致死致伤事件发生。
二、工作重点
(一)开展专项联合执法行动,以长兴镇、城桥镇、堡镇、陈家镇等中心城镇、大型企业周边以及花博园区周边为重点,严厉打击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诊疗活动的“黑诊所”。
(二)加强日常监管,以农贸市场、集市、大型建筑工地和外来人员密集场所为重点,严厉打击坑害群众利益的游医、假医;以打击无证行医固定行医点和无证行医“钉子户”为重点,坚决杜绝既往被取缔和被行政处罚的无证行医点死灰复燃。
(三)依托信用体系建设,推行实施无证行医人“黑名单”管理。加强对辖区内各乡镇、村居无证行医的动态监测,向社会曝光无证行医点,及时向信用信息平台推送无证行医人员处罚信息。积极推动无证行医人信息与公安、发改委等相关部门的对接和信息共享,以形成协同整治、相互配合的工作局面。
(四)加大行刑衔接的工作力度,积极与公安、法院等相关部门的联络,及时将符合刑事处罚的无证行医案件移送司法部门。
(五)加强生活美容、养生保健机构的监管,严肃查处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从事医疗美容诊疗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六)试点零无证行医示范乡镇创建,以建促管,进一步防范辖区无证行医行为。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职责
防范和打击无证行医专项行动,是维护人民群众合法健康权益、保障弱势群体根本利益的需要,是一项艰巨而又长期的工作,各单位要充分认识打击无证行医专项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强化组织领导,根据部门职责,有效推进打击无证行医工作,各乡镇要积极参与零无证行医示范乡镇创建,建设美好家园。
(二)加强联动,增强合力
防范和打击无证行医,是一个全社会关注的问题,需要各职能部门的通力合作。通过召开打非工作领导小组联席会议,加强部门沟通。各部门要落实联合执法、案件移送等工作机制,加强工作协同,优化执法手段,提高执法效率。不断完善基层工作网络,积极依靠网格化管理大联动平台,及时掌握无证行医窝点。充分发挥各乡镇村(居)委和卫生监督协管员的作用,加大对无证行医点的排查和监控力度,形成上下联动、部门联动的综合整治局面。
区卫生健康委做好打击无证行医牵头工作,完善工作机制;做好与有关部门之间的无证行医信息对接和线索核查工作,发现涉嫌无证行医犯罪案件的,及时移送区公安分局;发现涉嫌违法违规销售、使用药品、医疗器械的,及时移送区市场监管局。
区公安分局做好与区卫生健康委在无证行医案件办理中的行刑衔接工作,维持联合执法现场秩序,对以暴力、胁迫等方式阻碍区卫生健康委依法执行公务构成违法或犯罪的,依法进行处理。
区市场监管局依法惩处非法经营终止妊娠及促排卵药品和医疗器械违法行为,防止药品、医疗器械流入无证行医市场;发现涉嫌无证行医线索,依法移送区卫生健康委查办;发现销售假药等涉嫌犯罪线索依法移送区公安分局侦办。
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加强对房屋出租人的宣传教育和管理,督促出租人不得向涉嫌从事无证行医的承租人出租房屋。
区城管执法局加强对无证行医“黑广告”的巡查,配合区卫生健康委开展执法。
区城运中心负责网格化巡查,发现无证行医点依法移送区卫生健康委。
各乡镇政府认真落实属地化监管职责,组织开展辖区内无证行医点排摸工作,对无证行医点进行汇总并上报区卫生健康委,组织开展联合执法。
(三)加强宣传,打防并举
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和广场宣传等开展有针对性的宣传活动,揭示无证行医的危害性,提高人民群众识别和防范无证行医的能力;大力宣传无证行医查处案例,提高震慑力,同时宣传《上海市非法行医举报奖励办法(试行)》,提升社会公众参与举报无证行医的积极性。
四、工作步骤
(一)组织部署阶段(第一季度)
召开领导小组联席会议,制定工作方案,结合日常监管情况、群众举报等线索,对辖区无证行医活动进行全面排摸,建立基础档案,理清无证行医者具体行医地点,进一步确定重点整治区域。
(二)重点整治阶段(第二、三季度)
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宣传,营造社会氛围。开展联合执法行动,针对重点区域、重点对象进行集中整治。持续保持高压监管态势,一经发现,及时组织力量,依法查处,绝不姑息。
(三)巩固和总结评估阶段(第四季度)
在集中整治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对重点区域和整治后地区的巡查回访,巩固整治成效,推进专项行动向纵深发展。
对专项行动开展情况及成效进行总结和评估,进一步完善打击无证行医综合治理措施和长效工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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