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做好本县户籍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优先解决计生特殊家庭所面临的实际困难,更好地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按照上海市卫生计生委、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上海市残联联合下发的《关于本市进一步加强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通知》(沪卫计家庭〔2014〕16号)要求,和国家、市其他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崇明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根据本县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的合理诉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围绕社会保障、养老服务、医疗服务、精神慰籍等方面,着力构建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社会参与、多元关爱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机制,努力使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在社会上有关怀、生活上有照顾、就医上有保障、精神上有依托、心理上有疏导,体现党和政府以及社会的温暖,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二、主要措施
(一)经济扶助
1.落实《上海市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办法》。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逐步提高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的经济扶助标准。从2013年1月1日起,对符合条件的特别扶助对象,独生子女伤残家庭特别扶助标准从每人每月12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400元,独生子女死亡家庭特别扶助标准从每人每月15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500元。以后根据市增加标准及时作出调整并安排发放,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所需资金,由县政府承担。(由县卫计委、县财政局牵头落实)
2.贯彻《上海市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若干规定》,对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本县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或死亡的父母发放3000元或5000元一次性补助。(由县卫计委、县财政局牵头落实)
3.每年对本县户籍且年满70周岁的失独老人家庭、或者独生子女当年死亡家庭、或者患大病失独家庭进行关心慰问,每户发放500元慰问金。(由县卫计委、县财政局、各镇乡牵头落实)
(二)养老关怀
1.对年满60周岁及以上、需要生活照护的本县户籍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对象,由民政部门经经济状况审核和老年照护等级评估后,对符合条件的对象实施“五优先”,即:优先上门评估、优先提供上门照护服务、优先利用老年人日间服务中心和老年人社区助餐点等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优先入住政府举办或资助的指定养老机构,对独居老人优先提供社区关爱服务并纳入老龄部门独居老人关爱服务。(由县民政局牵头落实)
2.对本县户籍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对象家庭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或农村五保供养,凭《上海市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证》,符合条件的及时纳入,在核算其家庭收入时,符合本市规定的特别扶助金等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不计入家庭收入。(由县卫计委、县民政局牵头落实)
(三)医疗关怀
1.对本县户籍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对象,符合低保、低收入条件的,给予相应医疗救助。(由县民政局牵头落实)
2.对有再生育意愿的本县户籍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根据实际情况,提供取出宫内节育器、实施输卵(精)管复通等计划生育手术(治疗)服务。经费列支渠道:本市医疗保险对象发生的费用由医疗保险或生育保险基金按照规定支付,非本市医疗保险对象由区县财政支出。对确有需要、自愿要求实施辅助生殖技术的,做好咨询指导工作,并给予必要的帮助。(由县卫计委、县财政局牵头落实)
3.各镇乡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在全面推广家庭医生制度时,签约优先覆盖到辖区内所有有服务需求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凭《上海市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证》签约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家庭医生后,在约定时段至签约家庭医生处就诊,可享受优先就诊、优先转诊等服务。家庭医生为签约的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对象建立规范化健康档案,定期进行健康评估和管理服务(由县卫计委牵头、各镇乡配合)
4.对患有重大疾病在县内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成员,由结对家庭医生通过双向转诊绿色通道联系协调,相关医疗机构给予优先安排病房及专家诊疗。(由县卫计委牵头、各镇乡配合)
5.结合单位职工和社区老年人体检项目,重点关心和帮助独生子女死亡父母参加免费健康检查,做好服务关怀工作。(由县卫计委、县财政局、县民政局、各镇乡牵头落实)
6.对本县户籍年满49周岁的独生子女死亡家庭父母因病或因意外伤害入住二级以上医院者,实行“住院护工费”和医疗费补贴保险制度。因病或意外住院护工费每天补贴80元,自付医疗费补贴最高达5000元,住院手术给予1000元慰问等补助。逐步建立护工费、自付医疗费保险补贴增长机制。(由县卫计委牵头、县计生协落实)
(四)社会关怀
1.充分发挥各类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群众自治组织,特别是志愿服务组织、社会工作专业服务机构、基层计划生育协会组织的积极作用,以精神慰藉和心理疏导为重点,深入开展各种形式的社会关怀活动,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通过“政府购买,项目委托”的方式,与专业社会工作机构合作,开展对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的关爱项目。(由县卫计委、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残联、各乡镇牵头落实)
2.本县户籍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经申请审核符合廉租住房条件的,由住房保障机构及时发放租金补贴或适时实行实物配租;符合共有产权保障房(经济适用住房)条件的,可以按规定程序申请购买。(由县房管局牵头落实)
3.本县户籍的独生子女死亡家庭因成年子女去世后需要变更房地产权人、申请办理房地产继承的转移登记的,按照本市房地产登记规定办理。凭《上海市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证》,可由房地产登记机构提供绿色通道。(由县房管局牵头落实)
4.本县户籍的独生子女死亡家庭符合收养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家庭成员身体健康、品行端正,且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能力的,需要在本县办理收养登记程序的,优先办理收养登记手续。(由县民政局牵头落实)
5.加大对本县户籍残疾独生子女的帮扶力度,鼓励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对符合条件的人员,按照规定给予相关政策扶持,优先安排医疗康复项目,优先适配基本型扶助器具。(由县残联、各镇乡牵头落实)
6.凡本县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家庭成员至少一方为本县户籍的老年人或医学认定身患危重疾病不能逆转的,凭《上海市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证》,可由本人或监护人提出申请,授权委托本县殡仪单位对身后事进行安排和处理,签订协议明确有关事项、费用等内容,并确定监护人或监督人及其职责,解决身后之忧。对于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成员死亡的,提供必要的丧葬服务补贴。(由县民政局牵头落实)
7.建立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联系人制度。县卫计委负责本区域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联系人制度的组织建立、实施、指导和督促检查。各镇乡要全面了解、掌握本地区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情况,摸清底数、建档立册、动态维护,并指导居(村)委开展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联系工作,指定专人联系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联系人的主要职责:一是每月与特殊困难家庭至少联系一次,了解和沟通情况;二是及时向镇乡计生部门反映被联系人情况;三是做到“三必访”,即家庭遇有特殊情况影响正常生活时必访、家庭成员住院时必访、患重大疾病时必访。访问时应耐心细致地做好沟通与安抚工作。各镇乡每年对辖区内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都要进行普遍式、全覆盖的走访关爱,确保工作落实到位。(由县卫计委、各镇乡牵头落实)
8.民政部门将失去民事行为能力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成员纳入国家成年监护制度安排中,及时沟通情况、了解需求,提供必要的帮助。针对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且无其他监护人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由其现居住地的居(村)委员会担任监护人,切实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由县民政局、各镇乡牵头落实)
9.充分发挥各镇乡就业援助的作用,鼓励用人单位优先录用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中的就业困难人员。(由县人社局牵头落实)
10.结合市计生协与市人口福利基金会“生育关怀”专项基金项目,对其中特困家庭进行亲情关怀、心灵疏解、精神慰藉。(由县计生协牵头落实)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
各镇乡、各级政府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重要性,要妥善解决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的实际困难和问题,尽快帮助他们能够走出生活困境、摆脱精神磨难、融入社会大家庭。要把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作为新时期计划生育工作的一项重点任务来抓,纳入政府保障和改善民生的总体部署,纳入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确保组织到位、投入到位、工作到位、监督到位。
(二)注重宣传,营造氛围
各镇乡、各级政府部门要将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与文明创建、本部门工作有机结合,积极营造全社会参与关怀的良好氛围。要大力宣传在日常生活中自强不息、积极为社会作出贡献的计生特殊困难家庭成员中的好人好事,宣传计生志愿者、计生干部队伍中的好人好事。加大对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项目经验和效果的宣传,传递社会正能量。
(三)落实经费,协调推进
各镇乡、各级政府部门要根据所承担的扶助工作责任,落实必需的工作经费。各单位要切实加强对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推进工作,不断完善具体措施,确保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