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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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崇明县第三次经济普查主要数据公报
(第一号)
崇明县第三次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崇 明 县 统 计 局
2015年2月28日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国发[2012 ] 60号)要求,本县于2013年与全国同步进行了第三次经济普查。这次普查的标准时点为2013年12月31日,普查时期资料为2013年年度资料。普查的对象是在本县行政区域内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通过普查,摸清了本县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发展规模及布局,了解了本县产业组织、产业结构的现状以及各生产要素的构成,查实了服务业、战略性新兴产业、文化产业和小微企业的发展状况。
根据崇明县第三次经济普查结果,经上海市第三次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崇明县第三次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崇明县统计局将分三次向社会发布经济普查主要综合数据公报。现将第一号公报发布如下:
一、单位基本情况
2013年末,本县共有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活动的法人单位8127个,比2008年末(2008年是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年份。下同)增加2859个,增长51.7%;产业活动单位1397个,增加359个,增长34.6%(详见表1)。
|
单位数(个) |
比重(%) |
一、法人单位 |
8127 |
85.3 |
企业法人 |
6759 |
71.0 |
机关、事业法人 |
544 |
5.7 |
社会团体和其他法人 |
824 |
8.6 |
二、产业活动单位 |
1397 |
14.7 |
2013年末,在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法人单位中,位居前三位的行业是:工业1790个,占21.9%;租赁和商务服务业1713个,占21.1%;批发和零售业1071个,占13.2%(详见表2)。
|
法人单位
(个) |
比 重
(%) |
总 计 |
8127 |
100.0 |
工 业 |
1790 |
21.9 |
建筑业 |
608 |
7.5 |
批发和零售业 |
1071 |
13.2 |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280 |
3.4 |
住宿和餐饮业 |
190 |
2.3 |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
268 |
3.3 |
金融业 |
8 |
0.1 |
房地产业 |
209 |
2.6 |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1713 |
21.1 |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526 |
6.5 |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124 |
1.5 |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155 |
1.9 |
教 育 |
167 |
2.1 |
卫生和社会工作 |
148 |
1.8 |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115 |
1.4 |
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 |
702 |
8.6 |
2013年末,本县共有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企业法人单位8127个,比2008年末增加2859个,增长51.7%。其中,内资企业8086个,占99.5%;港澳台商投资企业17个,占0.2%;外商投资企业24个,占0.3%。内资企业中,国有企业514个,占全部企业法人单位的6.3%;私营企业5785个,占71.2%(详见表3)。
|
企业法人单位(个) |
总 计 |
8127 |
内资企业 |
8086 |
国有企业 |
514 |
集体企业 |
393 |
股份合作企业 |
189 |
联营企业 |
21 |
有限责任公司 |
400 |
股份有限公司 |
50 |
私营企业 |
5785 |
其他企业 |
734 |
港澳台商投资企业 |
17 |
外商投资企业 |
24 |
二、从业人员
2013年末,本县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22.1万人,比2008年末增加6.1万人,增长38.2%。
在法人单位从业人员中,位居前三位的行业是:工业8.9万人,占40.3%;建筑业3.0万人,占13.7%;租赁和商务服务业2.9万人,占13.0%(详见表4)。
|
从业人员
(人) |
比 重
(%) | |
总 计 |
220686 |
100.0 |
|
工 业 |
88964 |
40.3 |
|
建筑业 |
30341 |
13.7 |
|
批发和零售业 |
9723 |
4.4 |
|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7102 |
3.2 |
|
住宿和餐饮业 |
5227 |
2.4 |
|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
2304 |
1.0 |
|
金融业 |
88 |
… |
|
房地产业 |
3352 |
1.5 |
|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28766 |
13.0 |
|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5668 |
2.6 |
|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3193 |
1.4 |
|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5965 |
2.7 |
|
教 育 |
8089 |
3.7 |
|
卫生和社会工作 |
6956 |
3.2 |
|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1116 |
0.5 |
|
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 |
12677 |
5.7 |
|
三、企业资产总计
2013年末,本县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企业资产总计2223.6亿元。其中,第二产业企业资产总计占全部企业资产总计的35.9%,第三产业企业资产总计占64.1%。
四、主要经济结构的变化情况
2013年末,在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法人单位中,企业法人单位占71.0%,比2008年末提高了5个百分点;机关、事业法人单位占5.7%,下降了3.1个百分点;社会团体和其他法人占8.6%,下降了0.4个百分点。企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占全部法人单位从业人员的84.1%,下降了0.9个百分点;机关、事业法人单位占10.7%,下降了1.7个百分点;社会团体和其他法人占5.2%,提高了2.7个百分点。
在法人单位中,第二产业占29.5%,比2008年末下降了9个百分点;第三产业占70.5%,提高了9个百分点。第二产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占全部法人单位从业人员的54.1%,比2008年末下降了12.8个百分点;第三产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占45.9%,提高了12.8个百分点。
在法人单位中,城桥镇占25.6%,比2008年末下降了2.4个百分点;长兴镇占11.2%,提高了0.1个百分点。城桥镇的法人单位从业人员占28.6%,比2008年末提高了3.6个百分点;长兴镇占20.3%,下降了0.6个百分点(详见表5)。
|
法人单位 |
从业人员 | ||
|
数量(个) |
比重(%) |
数量(人) |
比重(%) |
总 计 |
8127 |
100.0 |
220686 |
100.0 |
城桥镇 |
2083 |
25.6 |
63184 |
28.6 |
堡 镇 |
413 |
5.1 |
11132 |
5.0 |
新河镇 |
416 |
5.1 |
10413 |
4.7 |
庙 镇 |
300 |
3.7 |
5288 |
2.4 |
竖新镇 |
353 |
4.3 |
11367 |
5.2 |
向化镇 |
308 |
3.8 |
6072 |
2.8 |
三星镇 |
324 |
4.0 |
3134 |
1.4 |
港沿镇 |
271 |
3.3 |
8033 |
3.6 |
中兴镇 |
251 |
3.1 |
3408 |
1.5 |
陈家镇 |
299 |
3.7 |
6862 |
3.1 |
绿华镇 |
161 |
2.0 |
4733 |
2.1 |
港西镇 |
181 |
2.2 |
5333 |
2.4 |
建设镇 |
171 |
2.1 |
3350 |
1.5 |
新海镇 |
300 |
3.7 |
3979 |
1.8 |
东平镇 |
328 |
4.0 |
7379 |
3.3 |
长兴镇 |
912 |
11.2 |
44828 |
20.3 |
新村乡 |
163 |
2.0 |
3827 |
1.7 |
横沙乡 |
826 |
10.2 |
10324 |
4.7 |
其 他 |
67 |
0.9 |
8040 |
3.9 |
五、个体经营户情况
2013年末,本县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活动有证照的个体经营户15094户,从业人员27990人。其中,第二产业566户,占3.7%,从业人员1601人;第三产业14528户,占96.3%,从业人员26389人。
本县个体经营户较为集中的行业是:批发和零售业11583户,占76.7%;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1809户,占12.0%;住宿和餐饮业911户,占6.0%(详见表6)。
|
户 数
(户) |
比 重
(%) |
总 计 |
15094 |
100.0 |
工 业 |
537 |
3.6 |
建筑业 |
29 |
0.2 |
批发和零售业 |
11583 |
76.7 |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42 |
0.3 |
住宿和餐饮业 |
911 |
6.0 |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
5 |
… |
房地产业 |
9 |
0.1 |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74 |
0.5 |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22 |
0.1 |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1 |
… |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1809 |
12.0 |
卫生和社会工作 |
29 |
0.2 |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29 |
0.2 |
注 释:
1、三次产业的划分:
第一产业是指农、林、牧、渔业(不含农、林、牧、渔服务业)。
第二产业是指采矿业(不含开采辅助活动),制造业(不含金属制品、机械和设备修理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
第三产业即服务业,是指除第一产业、第二产业以外的其他行业。第三产业包括: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国际组织,以及农、林、牧、渔业中的农、林、牧、渔服务业,采矿业中的开采辅助活动,制造业中的金属制品、机械和设备修理业。
2、单位的划分:
法人单位是指具备以下条件的单位:
(1)依法成立,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独立拥有(或授权使用)资产或者经费,承担负债,有权与其他单位签订合同;
(3)具有包括资产负债表在内的账户,或者能够根据需要编制账户。
法人单位包括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机关法人、社会团体法人和其他成员组织法人、其他法人。
产业活动单位是指具备以下条件的单位:
(1)在一个场所从事一种或主要从事一种社会经济活动;
(2)相对独立组织生产活动或经营活动;
(3)能提供收入、支出等相关资料。
有证照个体经营户是指除农户外,生产资料归劳动者个人所有,以个体劳动为基础,劳动成果归劳动者个人占有和支配的一种经营组织。即按照《民法通则》和《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经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
3、登记注册类型的划分:
根据国家统计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调整的通知》(国统字[2011]86号),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分为以下几种:
内资企业: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合作企业、联营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私营企业、其他企业。
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包括合资经营企业(港或澳、台资)、合作经营企业(港或澳、台资)、港澳台商独资经营企业、港澳台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其他港澳台商投资企业。
外商投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其他外商投资企业。
4、从业人员:是指2013年12月31日在第二、三产业单位(或有证照个体经营户)在岗的从业人员。
单位从业人员是指在本单位工作并取得劳动报酬或收入的期末实有人员数。包括在各单位工作的外方人员和港澳台方人员、兼职人员、再就业的离退休人员、借用的外单位人员和第二职业者。但不包括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的职工。
5、企业资产总计:是指企业拥有或控制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
6、表中的合计数和部分计算数据因小数取舍而产生的误差,均未作机械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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