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SY0024783071202300073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水利
公开主体:
上海市崇明区水务局
发文字号:
沪崇水务〔2023〕75号
成文日期:
2023-06-15
发布日期:
2023-06-16
生效日期:
失效日期:
局机关各科室:
为加强水务工程项目管理,规范项目建设工作,提高项目管理水平,保证建设计划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2023年6月15日
上海市崇明区水务局建设项目管理内部控制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水务工程项目管理,规范项目建设工作,提高项目管理水平,保证建设计划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特制定崇明区水务局建设项目管理内部控制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中的建设项目是指由水务局组织的由水利管理所等局属事业单位作为项目法人的建设项目。乡镇作为项目法人的水务建设项目参照乡镇制定的建设项目管理内部控制制度执行,水务局作为行业管理单位加强指导服务。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三条 建设项目管理工作由局党组统一领导,局内部控制领导小组主要负责以下内容:
1、建立健全建设项目内控管理制度。
2、合理设置建设项目内控管理岗位。
3、建立健全建设项目议事决策和审核机制。
第四条 局内部控制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成员由局办公室、局组织人事科、局综合规划科、相关业务科室人员组成。建设项目的业务管理科室负责牵头,主要负责以下内容:
1、做好上传下达工作,及时、准确地将建设项目相关文件传达至各单位。
2、督促项目法人严格要求,认真管理,保质保量地完成项目建设。
3、加强对建设项目立项、招标、资金使用、工程设计变更、质量、安全生产、验收、档案及竣工决算等监管工作。
第五条 项目法人对工程建设的质量、安全、进度和资金使用负首要责任,应承担以下主要职责:
1.组织开展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编制、报批等相关工作。
2.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和批准的建设规模、内容,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组织工程建设。
3.根据工程建设需要组建现场管理机构,任免其管理、技术及财务等重要岗位负责人。
4.负责办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及开工备案手续。
5.参与做好征地拆迁,配合做好工程建设其他外部条件落实等工作。
6.依法对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咨询和材料、设备等组织招标或采购,签订并严格履行有关合同。
7.组织施工图设计审查,按照有关规定履行设计变更的审查或审核与报批工作。
8.负责监督检查现场管理机构和参建单位建设管理情况,包括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工期进度、资金支付、合同履约、农民工工资保障以及水土保持和环境保护措施落实等情况。
9.负责组织设计交底工作,组织解决工程建设中的重大技术问题。
10.组织编制、审核、上报项目年度建设计划和资金预算,配合有关部门落实年度工程建设资金,按时完成年度建设任务和投资计划,依法依规管理和使用建设资金。
11.负责组织编制、审核、上报在建工程度汛方案和应急预案,落实安全度汛措施,组织应急预案演练,对在建工程安全度汛负责。
12.组织或参与工程及有关专项验收工作。
13.负责组织编制竣工财务决算,做好资产移交相关工作。
14.负责工程档案资料的管理,包括对各参建单位相关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15.负责开展项目信息管理和参建各方信用信息管理相关工作。
16.接受并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的审计、稽察、巡查等各类监督检查,组织落实整改要求。
17.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及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项目立项
第六条 组织开展储备项目的前期研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开展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预审,做好区级项目储备库建设工作。
第七条 分类编报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报告,配合市发改委、市水务局、区发改委等单位对建设项目技术和经济评审等工作。
第八条 按照规划先行、远近结合、统筹兼顾、突出重点、集中连片、整体推进的原则,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及水务相关专项规划等确定的目标,科学合理确定储备建设项目。局内部控制办公室成员根据各自职责,对建设项目立项的决策提供必要、合理的建议,并形成建设项目工作方案,由业务科室报局班子会议审议。
第九条 项目立项的流程:
1、项目内审,编报项目工作方案;
2、根据规定报局班子会议审议;
3、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编制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4、规划征询意见建议(如涉及);
5、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报告的上报审批工作;
6、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报告批复后,项目立项完成。
第十条 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由具有相应工程设计资质和工程造价资质的单位编制,初步设计概算书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制度,完整地反映工程项目初步设计的内容。
第十一条 项目法人应及时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进行报建,交验工程项目立项的批准文件。正式开工前,应完成用地等前期手续,取得相关行政许可证明或文件。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严格执行概算控制,严禁擅自提高建设标准、随意增加工程量。如出现特殊情况,因不可抗力因素增加投资,必须按程序报批,超出部分需经概算审查后实施。
第四章 项目招标
第十三条 工程项目及与工程相关的服务、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应根据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的限额标准进行采购。
第十四条 招标人根据国家或市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计价依据和办法,拟定招标工程量清单,结合工程具体情况编制招标工程的最高投标限价。
第十五条 根据预算金额,项目法人通过政府采购程序或者三重一大程序择优选择招标代理机构或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政府采购方式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竞争性磋商等。
第十六条 招标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1、公开原则:要求进行招标活动的信息要公开,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应当发布招标公告,另外开标的程序、评标的标准和程序、中标的结果等都应当公开。
2、公平原则:要求招标人严格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办事,同等地对待每一个投标竞争者,不得对不同的投标竞争者采用不同的标准。招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
3、公正原则: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招标人行为应当公正,对所有的投标竞争者都应平等对待,不能有特殊。特别是在评标时,评标标准应当明确、严格,对所有在投标截止日期以后送到的投标书都应拒收,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员都不得作为评标委员会的成员。招标人和投标人双方在招标投标活动中的地位平等,任何一方不得向另一方提出不合理的要求,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
4、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要求招标投标各方都要诚实守信,不得有欺骗、背信的行为。
第五章 财务管理及款项结算
第十七条 建设项目资金管理的总体要求:
1、依法使用建设项目的建设资金,防范财务风险。
2、合理编制建设项目资金预算,加强预算审核,严格预算执行。
3、加强建设项目核算管理,规范和控制建设成本。
4、 及时准确编制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全面反映基本建设财务状况。
5、加强对基本建设活动的财务控制和监督,实施绩效评价。
第十八条 建设项目资金拨付流程:根据相关资金拨付规定按实按需进行请款和拨付。
第十九条 项目完工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及时编制竣工决算资料,进行工程决算审核,并出具工程结算审核报告。工程建设竣工验收决算审核后,建设单位原则上需按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待工程竣工验收一年后再清算。
第六章 项目竣工决算
第二十条 竣工验收总体要求:
竣工验收应在工程建设项目全部完成并满足一定运行条件后进行。不能按期进行竣工验收的,经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同意,可适当延长期限,但原则上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二十一条 项目验收的具体规定:
1、项目法人编制完成竣工财务决算后,应报送竣工验收主持单位财务部门进行审查和审计部门进行竣工审计。审计部门应出具竣工审计意见,项目法人应对审计意见中提出的问题进行整改并提交整改报告。
2、工程项目质量达到合格以上等级的,竣工验收的质量结论意见为合格。
第二十二条 项目审计的流程:
1、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应根据国家规定和相关材料,编制竣工结算;经项目监理单位审核并加盖公章后,报投资监理审核;
2、投资监理单位对竣工结算进行初审,并编制竣工结算造价审核报告;
3、建设项目相关管理部门对竣工结算造价审核报告审查完成后,应及时向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计部门申请进行工程结算复审工作。
项目审计的具体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建立项目审计制度,委托审计部门或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对建设项目实施审计,未经竣工决算审计、财政批复的建设项目,不得办理资产验收和移交手续。按规定应由有关部门对竣工决算进行审计或财政批复的,应按规定审计或报批。
第二十三条 根据批复的竣工决算和有关规定办理建设项目资产移交工作。建设项目已实际投入使用但超时限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对建设项目的实际投资暂估入账,转作相关资产管理。
第二十四条 建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制度,及时收集、整理建设项目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并分类归档。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应组织建设项目档案专项验收,并及时向相关单位、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水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如有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或新的规定相冲突的,以国家法律法规或政策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