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SY0024783071202300060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水利
公开主体:
上海市崇明区水务局
发文字号:
沪崇水务〔2023〕63号
成文日期:
2023-05-31
发布日期:
2023-05-31
生效日期:
失效日期:
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及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推动重大安全风险防控措施落实,根据市水务局印发的《上海市水务行业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工作方案》部署要求,经研究,决定在本区水务行业开展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行动。现将《上海市崇明区水务行业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特此通知。
2023年5月31日
上海市崇明区水务行业重大事故隐患
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工作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推动重大安全风险防控措施落实,根据市水务局印发的《上海市水务行业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工作方案》部署要求,经研究,决定在本区水务行业开展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行动,制定方案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工作思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落实落细安全生产十五条硬措施和“上海安全生产78条”创新举措,全面落实企业主体责任、行业监管责任和管理部门党政领导责任,突出水务建设和设施运行两大重点领域,兼顾水务相关新业态,聚焦可能导致群死群伤的工程建设非法违规行为、设施设备故障、安全管理缺陷等重大事故隐患,以强有力精准严格的监管行动,督促推动企业落实主体责任,严格落实安全生产风险查找、研判、预警、防范、处置、责任“六项机制”,认真排查和整改重大事故隐患,着力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从根本上解决问题,推动安全生产治理模式向事前预防转变,坚决守牢兜住安全发展底线,以高水平安全保障高质量发展。
(二)工作目标。通过专项行动,全面摸清并动态掌握水务行业项目数量、首要责任单位和重大事故隐患底数。推动企业主要负责人严格履行安全生产法定职责,建立健全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落细风险分级管控、隐患排查治理岗位责任,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改质量和本质安全水平明显提高,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有效建立,重大事故隐患得到系统治理并实现“动态清零”,有效防范较大以上事故,确保水务行业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向好。
二、专项整治工作重点
(一)水务工程施工安全。以高边坡开挖、深基坑施工、高处作业、高支模施工、塔吊施工、挡水围堰、施工临电、有限空间作业等存在重大危险源的施工过程为重点,检查是否落实安全风险查找、研判、预警、防范、处置、责任“六项机制”;是否存在违法转包分包行为;是否存在倒卖、出租、出借、挂靠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施工资质行为;是否按规定编制并严格执行安全技术方案或专项施工方案;是否存在不按方案施工、盲目抢工期赶进度、恶劣天气强行组织施工等行为;施工现场临时便道是否按照施工组织设计要求进行施工;临时便道在狭窄、陡坡、急弯,是否设置交通警示标志;施工车辆是否存在违规载人、超载的情况,自卸汽车、平板拖车、汽车吊车等特殊车辆是否存在违规情况;是否按照安全操作规程开展焊接、切割等动火作业,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滩涂施工是否编制落实应急预案;在建工程是否编制度汛方案、是否符合安全度汛要求;是否落实应急救援人员、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是否定期开展应急演练。
(二)水务设施运行安全。一是水利设施重点检查水库、水闸、海塘。检查包括水库“三个责任人”是否落实;水闸、海塘防汛责任人、管理主体责任和监管责任是否落实;水库、海塘、险工险段、穿堤建筑物等关键部位是否存在度汛风险隐患;是否编制度汛预案,开展度汛演练,防汛物资、设备、人员等准备是否充足;是否对巡堤人员安全教育和应急处置培训;是否按照计划工期汛前完成主体工程施工;泵站、闸站施工作业面等防汛关键部位是否存在风险隐患;闸门启闭、通讯网络、电力设施等设备设施和雨水情监测系统、工程安全监测系统汛前维修养护工作是否到位;油气管道、公路铁路桥梁等穿跨邻接工程是否存在影响工程安全。二是供水设施重点检查水库、水厂和泵站。检查包括水库、水厂和泵站的安全运行、安全生产以及反恐防范管理制度建设、执行落实情况。要结合近年有关电气失火情况,检查电气设施安全运行情况,实地查看控制室、变压器间、变频器室、臭氧车间、监控室和泵房等重点设施设备。三是排水设施重点检查污水厂、排水泵站和排水管道。检查包括下井,下池,封、拆头子等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防范,要按照市里10个委办局联合发文《关于深刻吸取近期事故教训切实加强有限空间作业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整治的通知》要求,举一反三,提高防范能力,确保作业安全,尤其是对涉及潜水和排水设施第三方养护作业的现场监管,遏制硫化氢中毒等安全事故的发生。
(三)单位内部管理安全。以消防、危险化学品管理、水文观测作业等为重点。检查办公区域、宿舍等人员密集场所和仓库、档案室等建筑物消防安全为重点,检查是否违规使用易燃可燃板材、易燃可燃装饰装修、保温材料,是否存在违规动火作业行为;是否存在电器线路老化、私拉乱接电线现象;是否存在消防通道、疏散通道不畅等现象,消防设施设备是否能正常使用;是否定期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是否定期开展消防安全培训及演练。实验室危化品管理是否规范,实验设备管理使用是否规范。水文监测重点检查测船、巡测车等设施设备的安全防护是否到位;水质野外采样和水文外业观测、测验、测量安全措施是否到位,安全管理是否规范;作业人员是否进行安全和应急教育培训,安全防护措施是否到位。
三、专项行动主要内容
(一)突出企业主要负责人带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切实提高隐患排查和整改的质量。
企业是事故隐患排查整治的责任主体,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法定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必须发挥好企业主要负责人的主导作用,一级推一级将排查整改要求落实到位,切实提高排查整改质量。各有关部门要督促企业主要负责人在全面落实安全生产法规定职责基础上,突出抓好以下六项工作。
1.研究组织本单位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水务行业有关企业主要负责人要学习研究《水利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清单指南(2021年版)》和水利重点检查事项清单、《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和供排水重点检查事项清单等(详见附件),组织研究部署开展对标对表自查自改;组织建立重大事故隐患台账清单,实行闭环管理,能立即整改的,要迅速整改,需要一定时间整改的,要明确责任人、措施、资金、期限和应急预案,依法向有关水务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报告;及时汲取专项行动期间国内外发生的典型事故教训,迅速组织排查整治本单位同类事故隐患。专项行动期间,企业主要负责人每季度要带队对本单位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情况至少开展1次检查,其中水务工程建设主要负责人应每月至少开展1次检查。
2.落实全员安全生产岗位责任。水务行业有关企业主要负责人要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明确从主要负责人到一线从业人员(包括劳务派遣人员、实习生等)的安全生产岗位责任;组织制定本单位各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清单和本次专项行动工作清单;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根据需要委托具有资质的第三方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或聘请行业领域安全生产专家强化技术指导,精准查找、科学治理重大事故隐患,提高隐患排查和整改的质量。
3.组织强化危险作业安全管理措施。水务行业有关企业主要负责人要深刻吸取近期违规动火引发的重特大事故教训,紧盯高处坠落、有限空间作业、坍塌、物体打击、车辆和施工机械使用等事故多发易发环节,结合安全生产月组织开展1次全员安全警示教育活动,建立健全管控措施和管理制度,严格检查督促制度措施落实,全面建立项目清单,对照安全重点检查事项和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开展危险源辨识、风险管控、隐患排查整治,从根本上防范遏制事故发生。严格履行有限空间、动火等作业审批手续,督促作业人员严格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明确现场监护人员,严格落实消防安全措施检查和作业过程监督。组织对动火、有限空间作业等危险作业人员以及易产生重大事故隐患的其他关键岗位人员落实岗位责任情况进行1次全面排查,严禁聘用和招请未经安全培训合格、未取得相关证书的人员在特种作业岗位上岗作业,明确“谁招请无证人员,谁负责任”的管理制度。
4.组织对外包外租等生产经营活动开展排查整治。水务行业有关企业主要负责人要针对本单位生产经营项目和场所外包外租(包括委托、合作等类似方式)情况组织开展1次全面排查,重点检查是否存在承包承租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以及双方未签订安全生产协议、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不清等问题,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要坚决依法处理;突出强化发包方的首要责任和承包租赁方的主体责任,将外包外租等生产经营活动纳入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加强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及时督促整改。要汲取事故教训,对进入施工区域和生产运营区域的第三方服务人员,全程加强管理。
5.组织开展事故应急救援演练活动。水务行业有关企业主要负责人要根据本行业领域事故特点,至少组织开展1次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其中水务工程建设项目法人应每半年至少开展1次,特别要让全体从业人员熟知事故和灾害发生后,紧急处置程序和安全逃生出口(或避灾路线),切实提高从业人员应急处置、防护和避险意识。
6.制度措施落实情况。安全生产事故多发于违章作业、违规施工过程中,水务行业有关企业主要负责人要聚焦安全生产相关制度措施,逐条对照、逐项落实,自查是否存在“有制度不执行”或“口头执行、纸面落实”等问题;是否建立符合本单位实际的安全生产“晨会”、“开工第一课”、事故警示教育等制度;认真编制安全风险管控措施并督促企业职工严格依规作业。特别是要按照规范要求,在作业和施工过程中,确保安全管理和监护人员到岗在场,严密监督。
7.发挥国有企业安全生产“头雁效应”。水务行业国有企业主要负责人要把“责任主体谈主体责任”活动常态化,对5年来本单位发生的事故情况开展后评估,带头深入学习宣讲安全生产十五条硬措施和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采取企业班子成员下沉“包干制”等方式,一级推一级,层层压实责任,形成工作制度、品牌案例、长效机制。加强示范引领,带头开展重大事故隐患自查自改和安全生产标准化、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双重预防机制、企业安全生产文化建设等,形成一批典型示范案例,带动行业企业管理水平整体提升。
(二)狠抓水务行业单位精准严格监管,切实提升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的强烈意愿和能力水平。
水利、供水、排水、水务建设、海洋、水文等有关行业单位要进一步增强责任感、使命感、紧迫感,分兵把守、齐抓共管,要定期对本行业领域重大事故隐患和事故情况开展评估研判和趋势性分析,以顽强的斗争精神、过硬的素质能力及时发现并查处企业的非法违规问题,坚决整治安全监管“宽松软虚”,通过精准严格的监管督促企业主体责任落实。突出抓好以下六项工作。
1.明确并落实排查整治标准要求。各有关行业单位要梳理形成职责管辖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项目清单和运维设施项目清单。清单上每个项目都要落实安全生产首要责任单位,水务建设工程以建设单位为安全生产首要责任单位,运维设施以权属单位和管理单位共同列为安全生产首要责任单位(具体权责划分按照双方协议或合同)。
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按照以下要求实施:
1、水利工程建设按照《水利工程建设安全重点检查事项清单》(附件1)
2、水利设施运行按照《水利工程运行安全重点检查事项清单》(附件2)
3、供排水工程建设按照《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附件3)
4、供排水设施运行,按照《供水设施安全重点检查事项清单》、《排水设施安全重点检查事项清单》(附件4-5)在行业内实行
5、单位内部管理可参照(附件6-10)消防安全、水文测验安全等《重点检查事项清单》
2.开展监管检查和执法人员专题培训。各有关行业单位要利用企业自查自改阶段的时间,结合安全生产月,集中对监管检查和执法人员开展安全生产专题培训。要结合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学思想、强党性、重实践、建新功”,明责知责、履责尽责,发扬斗争精神,增强斗争本领,切实提高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的强烈意愿;要重点学习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重点监管执法检查事项及相关法律法规标准,提高专业素养和法治素养,切实提升监管检查和执法人员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水平。
3.聚焦排查整治重点精准严格监管。各有关行业单位要针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前述六项重点任务落实情况开展精准严格监管。对企业自查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已按规定报告并正在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的,可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对排查整治不力导致重大事故隐患依然存在或发生事故的,要会同有关执法机构,依法对企业和企业主要负责人实行“一案双罚”;重大事故隐患长期存在并多次受到处罚的,依法提请属地政府予以关闭并落实行业禁入规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监管检查中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要紧盯不放,督促企业坚决整改落实到位,严禁以罚代管、罚而不管。根据监管检查和执法情况,定期通报一批、约谈一批、联合惩戒一批、停产整顿一批,并在政务网站或主流媒体分期分批公布安全生产典型监管案例(含危险作业罪)。
4.建立倒查机制严格问责问效。各有关行业单位要建立安全监管检查和执法责任倒查机制,严格执行“谁检查、谁签名、谁负责”,对检查中对明显存在问题视而不见或查出后跟踪整改不到位导致发生事故的,严肃追责问责,构成犯罪的会同有关部门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排查整治不力的企业,要理直气壮开展约谈通报,严肃指出存在的突出问题,情况严重的按规定予以问责处理,并在水务行业进行通报。
5.创新监管和服务方式切实提升监管执法效能。各有关行业单位要积极运用“四不两直”、明查暗访、交叉互检等工作方式不断提高监管检查和执法质量,避免走形式、走过场;依托“互联网+监管”等信息手段加强部门间互联互通,对于大数据排查发现的屡查屡犯的企业负责人和重点企业实施精准有效监管。对于涉及多部门、区域性违法违规行为的,强化信息通报共享和部门协调联动,开展跨部门联合监督检查、联合信用监管;要组织专家对重点企业帮扶指导,积极服务企业对特种作业人员的排查整治工作。
6.切实提升新风险的安全防范能力。各有关行业单位要按照市安委办《进一步落实“三管三必须”责任体系的意见》(沪安委会〔2023〕3号)和新行业新业态安全生产监管职责清单的相关要求,涉及水务行业的“依法严格审查海上风电项目用海规划”“负责对水利风景区内玻璃栈道类项目安全监管”“负责公共污水处理设施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监管职责,要进一步强化安全监管,把“三管三必须”具体化、有形化,做到落实处、可考核。
(三)压紧压实党政领导责任,切实强化领导安全生产工作的水平。
各有关单位要牢固树立安全红线意识,落实好领导责任,严格“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切实加强对排查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要亲自带头抓,深入基层调查研究,统筹推动各项工作,为排查整治取得实效提供坚实保障。突出抓好以下五项工作。
1.牢固树立安全红线意识。各有关单位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始终牢记和坚决贯彻“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这是一条不可逾越的红线”。要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切实统筹好发展和安全,推动在水务工程设计安全审查、设计批复等初始环节把好安全关,不得降低安全门槛,自觉担负起安全生产的政治责任。要专题学习安全生产十五条硬措施,逐条对照狠抓落实。推进水务安全风险动态监管平台建设,全面提升重大事故隐患的发现、防范和管控能力。要大力实施源头治理、依法治理、工程治理、科技强安等治本之策,提高本质安全水平,以高水平安全保障高质量发展。
2.全面做好排查整治动员部署。各有关单位要建立健全专项行动组织领导和常态化督导检查机制。主要负责人定期听取工作进展情况汇报,研究解决安全生产重大问题,督促推动跨行业领域重大隐患排查整治;主要负责人要组织召开专题会议进行动员部署,其他负责同志按照职责分工,定期开展现场督导检查,督促分管部门单位做好排查整治工作,动员各级单位负责人到企业宣讲专项行动方案和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3.发挥宣传组织优势加强全社会共同监督。各有关单位要组织好6月份的“安全生产月”专题活动,将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和应急演练作为重要内容,及时宣传排查整治工作中典型经验做法,加大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的公开曝光力度。进一步健全安全生产举报奖励体系,优化安全生产举报处理工作机制,鼓励建立完善企业安全生产内部举报人机制,查实重奖,拓展渠道引导社会各界积极参与举报奖励工作。
4.强化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改财力人力保障。各有关单位要健全机制、关口前移,开展水务行业领域安全风险专项评估;要督促企业按规定比例提取安全生产费用,保障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改,积极推进实施物防技防等安全生产工程治理措施;完善政府购买服务、聘请专家等加强企业指导帮扶的工作机制;配备专职或兼职技术检查人员,着力解决监管队伍“人少质弱”问题,切实提升重大事故隐患查处能力。
5.严格安全生产督查督办和考核巡查。各有关单位要深化上账理念,建立重大事故隐患数据库,定期开展分析研判,完善重大事故隐患整治督办制度,全部上账、即查即改,严格分类管理、闭环销账。要深入基层加强督导检查,每半年通报整治进展情况,做到动态化、清单化。
四、阶段安排
专项行动分四个阶段,各单位按照各阶段工作重点有序推进。
(一)动员部署(2023年6月初前)。制定印发水务行业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专项行动方案,召开专题会议动员部署。
(二)企业自查自改和部门帮扶(2023年6月底前)。企业根据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重点检查事项清单等,认真开展自查自改,建立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台账。各有关单位开展帮扶,完成安全监管队伍专题培训,组织开展好“安全生产月”活动。
(三)精准监管和强化督查(2023年11月底前)。各有关单位要对水务工程建设项目、水务设施以及水务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抽查检查,对照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重点检查事项清单,聚焦第一责任人履职情况,深入企业、一线开展精准监管检查,严查各类非法违法和违规违章行为。通过差异化的监督检查处罚措施,进一步提高企业真查真改并按规定主动报告重大事故隐患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局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力量加强现场督导检查和考核巡查,对专项行动组织不力、排查整改不细致不彻底的,通报批评严格追责。11月底前各有关单位要将“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台帐”上传到水利安全生产监管信息系统、水务海洋行业安全动态监管平台。
(四)总结提高(2023年12月底前)。全面总结专项行动取得的成效,系统梳理好经验、好做法,积极推动互学互鉴,不断完善安全生产制度措施,健全完善长效工作机制。
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专项行动,明确有关负责同志牵头抓总,结合水务行业领域实际情况适当调整完善排查整治内容和重点检查事项清单,进一步细化责任分工,建立健全工作机制,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局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建立通报、督办、警示建议、重点约谈等工作机制,定期调度掌握各单位排查整治进展情况,及时协调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各单位请分别于2023年8月1日前、2023年12月15日前,将贯彻落实情况报送局安全科(含附件11、12表格)。本市正在开展的有限空间作业,水务工程建设等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和治理行动,要在全面排查各类隐患的基础上,进一步紧盯重大事故隐患不松劲不懈怠,彻查大隐患、严防大事故。
联系人:朱志鹏;联系电话:59611007。
附件:
1.水利工程建设安全重点检查事项清单
2.水利工程运行安全重点检查事项清单
3.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4.供水设施安全重点检查事项清单
5.排水设施安全重点检查事项清单
6.消防安全重点检查事项清单
7.水利风景区安全重点检查事项清单
8.工程勘测设计安全重点检查事项清单
9.水文测验安全重点检查事项清单
10.科研与检验安全重点检查事项清单
11.水利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进展情况表
12.水利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台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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