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SY0024783071202200091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水利
公开主体:
上海市崇明区水务局
发文字号:
沪崇水务〔2021〕307号
成文日期:
2021-12-13
发布日期:
2021-12-23
生效日期:
失效日期:
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及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水务安全工作职责,现将《上海市崇明区水务局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工作规则》予以印发。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2021年12月13日
上海市崇明区水务局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工作规则
第一条(制定依据) 为完善局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工作机制,加强制度化、规范化建设,根据《安全生产法》《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上海市水务局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规则》等有关规定和区水务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机构性质) 局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是由局党组设立的本区水务安全生产工作议事协调机构。主要任务是:在局党组直接领导下开展安全生产相关工作,具体研究部署、指导、协调全区水务安全生产工作;研究提出水务安全生产工作措施,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问题;落实市委市政府和区委区政府及市水务局部署的安全生产重点工作。
第三条(人员组成) 局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由组长、常务副组长、副组长、组员组成。组长由局党组主要负责人担任, 常务副组长由分管安全生产的局领导担任;按照“三管三必须”原则,其他副局长兼任副组长。
局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组员由局机关科室负责人、局属单位主要负责人兼任。
局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局安全信息科,承担局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分管安全生产的局领导兼任。
第四条(变更管理) 局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变更时,由局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调整意见,报局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批准,局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通知。
局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如有变动,由所在单位的接任人员自然更替,变更情况报送局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五条(会议制度) 建立会议制度。
(一)局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全体会议。分析研判水务安全生产形势,总结阶段性工作,部署重点任务。全体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 1〜2次。由局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或委托常务副组长主持召开,局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全体成员参加。会议议题由局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区委、区政府安全生产工作有关要求和全局安全生产工作形势研究提出,报请局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或常务副组长审定。
(二)局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专题工作会议。 研究水务安全生产领域的重点、难点问题或突发事件的处置。专题工作会议根据需要召开,会议议题由局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报请局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常务副组长审定。会议由局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常务副组长或副组长主持,与议题有关的局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及其他有关人员参加。
(三)局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联络员会议。 通报水务安全生产形势,传达区委、区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开展部门间工作交流,对近阶段安全生产重点工作进行部署。联络员会议由局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召开,由局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主持,局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联络员参加。会议议题由 局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
第六条(文件签发) 以局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名义印发文件由局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签发。
第七条(信息报送) 局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应执行年度“一计划、双报告”履职报告制度,并及时向局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通报有关工作情况和数据信息。局属各单位应加强对各自管理范围的安全生产形势分析和任务部署落实,并按照要求开展数据信息上报等工作。
第八条(督导检查) 建立督导检查制度。重大活动、重要敏感时期或围绕阶段性重点工作,由局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领导、成员单位领导带队,有关成员单位派人参加,适时组织开展安全督导检查。督查督导方式、频次、主要内容、工作要求等遵照有关规定执行。
局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应按照分类分级管理的要求,制定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并报送局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局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并形成年度水务安全生产督导检查工作计划后下发各成员单位。
第九条(约谈警示) 建立约谈警示制度。局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就安全生产有关问题,约见有关单位负责人,进行提醒、告诫、督促整改的谈话警示活动。约谈警示的情形、对象、程序等遵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安全考核) 建立安全考核制度。对局属单位开展安全生产考核,推动安全责任措施落实。
第十一条(跟踪督办) 建立挂牌督办制度:
(一)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制度。对需要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由局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向局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提出申请,由局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确定并予以挂牌督办。
(二)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挂牌督办制度。对本区水务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由局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确定并予以挂牌督办。
第十二条(定期通报) 局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在年度工作会议上通报上年度全区水务安全生产总体情况,部署下年度安全生产重点任务措施。
局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向局党组汇报水务安全生产情况。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通报。
第十三条(施行时间)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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