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崇明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管理工作的通知

信息来源:平台发布

发布时间:2021-08-07 00:00

  • 索引号:

    SY0024783071202100049

  • 主题分类:

    农林、林业、水利-水利

  • 公开主体:

    上海市崇明区水务局

  • 发文字号:

    沪崇水务〔2021〕192号

  • 成文日期:

    2021-08-06

  • 发布日期:

    2021-08-07

各乡镇人民政府、区直属各单位、在崇市属有关单位:

根据《水利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加强水土保持监管的意见》(水保〔2019〕160号)、《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办水保〔2019〕172号)以及《上海市水土保持管理办法》(沪水务规范〔2020〕1号)等相关文件要求,结合崇明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本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绿色发展理念,认真落实长江大保护要求,积极践行水利改革发展总基调,坚持深化改革,坚持问题导向,以完善机制为重点,以强化监管为核心,充分利用高新技术手段,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改善生态环境,助力崇明世界级生态岛建设。

二、总体要求

建立健全水土保持管理体系,完善水土保持工作制度,深化简政放权,优化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方式,强化监督管理,推行开发区水土保持区域评估和建设项目承诺制管理,补足水土保持监管短板,筑牢水土保持防线。

三、 基本原则

(一)依法依规。坚持用法治的思维和方式依法加强水土保持监管。建立健全水土保持制度体系,明确监督管理职责分工,完善事中事后监管制度,推进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

(二)公开公正。坚持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建立健全水土保持信息公开平台,依法公开水土保持监管制度、权责清单、监管结果。

科学有效。坚持简政放权,精简优化审批,提供优质高效的行政服务和有力的技术支撑。明确监督管理职责分工,创新监管方式,提高监管效能,构建科学高效的监督管理体系。

联合协作。坚持职责清晰、分工明确,建立行政审批、监督检查与行政执法协作联动机制,区级部门牵头组织各职能部门及乡镇相关部门加强属地监管、资源共享、信息互通,联合推动水土保持监管全覆盖。

四、主要任务

明确工作重点

根据《上海市水土保持规划( 2015-2030 )》及相关文件精神,崇明区属于上海市水土流失易发区,确定水土流失防治目标、任务和措施。结合生态清洁小流域建设任务目标,因地制宜实施河湖水系治理、面源污染防治等项目,在水土流失综合防治的同时开展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管相关工作,确保水土资源可持续发展。

(二)落实方案编制

生产建设项目按照征占地面积或挖填土石方总量规模编制相应水土保持方案并根据审批权限报市水务局或区水务局审批,明确水保措施,落实防治责任。

凡征占地面积在5公顷以上(含5公顷)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5万立方米以上(含5万立方米)的生产建设项目,应当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

凡征占地面积在1公顷以上(含1公顷)5公顷以下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1万立方米以上(含1万立方米)5万立方米以下的生产建设项目,应当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凡征占地面积不足1公顷且挖填土石方总量不足1万立方米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再编制水土保持方案。

(三)缩短审批时间

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审批时间减至七个工作日以内(不含技术评审时间);对经济社会发展、民生改善有直接、广泛和重要影响的项目,开辟绿色通道,将审批时间压减至五个工作日以内(不含技术评审时间);按照承诺制管理的水土保持方案,实行即来即办、现场办结。

(四)优化审批方式

进一步优化开发区内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流程,规范水土保持区域评估范围和内容,不断创新事中事后监管方式,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激发市场活力,增强发展动力。

1.对开发区内项目全面实行水土保持承诺制管理

1.1适用范围

国务院及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各类开发区以及已实施水土保持区域评估的区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各类开发区内的生产建设项目。

开发区包括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等各类区域。

1.2优化方案审批

开发区内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项目全面实行承诺制管理(弃渣场设置在开发区外的除外)。

生产建设单位应在项目开工建设前,按规定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或报告表,并通过区政府网站或区公共媒体网站向社会公开拟报批的水土保持方案全文,且持续公开期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

生产建设单位应从上海市水务局水土保持方案专家库中自行选取至少两名专家签署是否同意意见,向区水务局提交申请材料。区水务局按水土保持承诺制相关要求办理,对收到的申请材料仅进行形式审查,不再组织技术评审。

1.3简化验收材料

开发区内实行水土保持承诺制管理的项目,在其投产使用或者竣工验收前,应当开展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并按规定向区水务局报备,报备时需提供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鉴定书、公示证明、验收报备单。

2.推行实施开发区水土保持区域评估

2.1适用范围

上海市人民政府及崇明区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各类开发区。开发区包括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等各类区域。

2.2区域评估

开发区管理机构组织编制开发区水土保持区域评估报告书(以下简称“区域评估报告书”),报批准设立开发区的同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定。若审批权限下放,按相关文件要求报送。区域评估报告书及审定意见将作为开发区内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的依据。开发区水土保持区域评估工作程序按照相关文件执行。

2.3方案编报范围

对于开发区已实施水土保持区域评估范围内的项目,实行备案制管理,由生产建设单位向原水土保持区域评估审批部门备案。

凡征占地面积在20公顷以上(含20公顷)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20万立方米以上(含20万立方米)的生产建设项目,应当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

凡征占地面积在1公顷以上(含1公顷)20公顷以下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1万立方米以上(含1万立方米)20万立方米以下的生产建设项目,应当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征占地面积不足1公顷且挖填土石方总量不足1万立方米的项目,不再编制水土保持方案。

2.4探索统一监测

已实施水土保持区域评估的开发区,鼓励其管理机构对开发区或开发区一定区域统一开展水土保持监测。开发区管理机构统一开展水土保持监测的,其监测成果可供区域内项目共享使用,区域内应当开展水土保持监测的项目可不再单独开展。项目所在区域未统一开展水土保持监测的,其建设单位应当开展水土保持监测。

(五)加强监督管理

依法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未批先建”、“未验先投”、“未批先弃”等行为进行查处,结合第三方检查与5G、北斗等先进技术,加强对水土流失监测监控;对水土保持方案执行,水保措施落实,监测、监理、自验情况开展跟踪检查和验收核查,严格方案设计和施工管理;制定崇明区水土保持考核细则,并纳入对各乡镇人民政府的水土保持责任考核;加强法律政策宣贯,严肃违法违规行为查处。

3.试行在崇市属企业备案制度

根据《上海市水土保持管理办法》,除由水利部和市水务局审批外的其他生产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由建设项目所在区水务局审批。

3.1市水务局负责以下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

(1)中央立项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利部负责审批的除外);

(2)市级立项,征占地面积在5公顷以上(含5公顷)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5万立方米以上(含5万立方米)的生产建设项目(浦东新区、跨省界的项目除外);

(3)本市跨区的生产建设项目。

3.2区水务局负责以下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

(1)市级立项,征占地面积在1 公顷以上(含1公顷)5 公顷以下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1 千立方米以上(含1 千立方米)5 万立方米以下的生产建设项目;

(2)区级立项的生产建设项目。

针对水利部和市水务局审批的生产建设项目,为加强对此类项目的监管力度,试行由生产建设单位上报市局审批的同时向区水务局进行备案制度。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各项目单位要统一思想认识,提高政治站位,强化责任担当,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水土保持监管的要求正真落实到位。同时建立完善组织协调工作机制,解决水土保持强监管工作的矛盾与问题。

(二)加强协作配合

建立水土保持日常监督管理与行政审批、行政执法的协作机制。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后及时将审批决定及水土保持方案抄送监督检查部门。监督检查部门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将案件线索移交执法部门。执法部门对移交的案件线索进行调查处理,并将调查处理结果通报监督检查部门。

(三)严格督办督查

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完善水土保持监管逐级督察制度。督察工作要统筹安排,不得重复检查、多头检查。应当参照“四不两直”方式开展暗访督察,接受督察的相关单位和项目法人要主动配合,如实报告情况,不得拒绝和阻碍督察工作。

(四)加强宣传引导

通过多种形式做好政策宣传解读和引导,多渠道听取各项目法人的意见建议,及时研究解决工作推进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完善政策和工作措施,确保改革举措落地生效。加大对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曝光力度,定期公布水土保持行政执法典型案例,以案说法、以案释法,营造全社会共同关注、支持和参与水土保持监管的良好氛围。

 

                               上海市崇明区水务局

2021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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