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的通知

信息来源:平台发布

发布时间:2021-08-05 00:00

浏览

【字体:
  • 索引号:

    SY0024783071202100047

  • 主题分类:

    农林、林业、水利-水利

  • 公开主体:

    上海市崇明区水务局

  • 发文字号:

    沪崇水务〔2021〕190号

  • 成文日期:

    2021-08-04

  • 发布日期:

    2021-08-05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各乡镇人民政府、项目法人:

为贯彻落实水利部《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水规计〔2020〕283号)、上海市水务局《关于贯彻落实<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沪水务〔2021〕23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的通知如下:

一、遵守变更原则

水利工程设计变更是指自水利工程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交付使用之日止,对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所进行的修改活动。

水利建设工程应遵循“控制重大设计变更、减少一般设计变更”的原则。

二、明确变更划分

水利工程设计变更分为重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设计变更的划分严格按照上海市水务局《关于贯彻落实<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沪水务〔2021〕236号)有关规定执行。

三、规范变更程序

水利工程设计变更采用分级管理制度,项目法人应主动加强与主管部门事前、事中、事后的沟通协调。

水利工程发生设计变更,项目法人应当对设计变更进行评估,必要时进行经济、技术论证,并组织编制设计变更报告,报属地人民政府同意。

乡镇人民政府应每月一次将重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包括业务联系单)报备区水务局(详见附件3),区水务局对报备的设计变更进行复核并统一报有关竣工验收牵头部门核备。

核定为重大设计变更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向区水务局提交重大设计变更请示及报审材料,报审材料应当齐全,经区水务局审核并由原审批单位审批同意后,方可组织实施。

核定为一般设计变更的,由项目法人组织有关参建单位研究确认后实施变更,必要时可组织专家评审。

区级项目法人接受区水务局的行业指导、监督,设计变更实施程序参照执行。

四、加强变更管理

1.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已经批准的初步设计,不得肢解设计变更规避审批。我局按照职责分工对水利工程设计变更实施监督管理,发生水利部《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水规计〔2020〕283号)第二十条所述行为时应当责令其改正,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有关行为报市水务和建设主管部门,记录到水利部和本市信用信息平台。

2.项目政府验收时应当全面检查工程项目是否符合批准的设计文件要求,未经批准、核备的设计变更文件不得作为验收的依据。

3.各乡镇人民政府、项目法人应当加强变更认识,强化制度约束,规范变更程序;建立水利工程设计变更长效廉政防控机制,落实防控措施,严肃工作纪律,严格人员管理,防范部门岗位廉政风险,确保水利工程设计变更审批公开、公平、公正、廉洁。

特此通知。

 

 

                               上海市崇明区水务局

2021年8月4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文件预览
附件下载
相关链接
公众评价

0位公众参与评价,0位公众认为信息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