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落实承发包人主体责任强化标后履约管理的通知

信息来源:平台发布

发布时间:2021-03-26 00:00

  • 索引号:

    SY0024783071202100068

  • 主题分类:

    农林、林业、水利-水利

  • 公开主体:

    上海市崇明区水务局

  • 发文字号:

    沪崇水务〔2021〕64号

  • 成文日期:

    2021-03-25

  • 发布日期:

    2021-03-26

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各有关单位:

为切实维护本区水务建设市场主体合法权益,严厉打击围标串标等违法行为,督促水务工程建设项目全面落实主体责任,根据国家、水利部、上海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区水务建设市场实际,对落实承发包人主体责任强化标后履约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水务工程建设项目标后履约管理工作

近年来,水行政主管部门采取积极有效措施,按照《关于进一步明确崇明区建设工程管理分工的实施意见》(沪崇建管〔2020〕25号)文件精神,加强对水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水务建设市场不断健全,监管体制日益完善,各种腐败现象易发多发的势头得到了有效遏制。但是,必须清醒地看到,当前工程建设领域仍然存在一些突出问题,工程围标、串标等现象屡禁不止,设计变更随意或手续不规范时有发生,低价中标高价结算、降低工程质量标准、安全责任不落实仍有存在等问题,损害了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扰乱了水务建设市场秩序。为此,必须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对水务工程建设项目标后履约的管理力度,提高招投标公信度和政府投资效益,营造诚信经营、诚信履约的市场环境,促进水务建设市场健康、规范、有序发展。

二、依法全面落实承发包人主体责任

(一)规范发包行为

水务工程建设项目法人应建立完善适用的内控和自查制度,加强工程质量安全责任保障体系及承发包管理。应根据工程项目特点,依法依规选择工程承发包方式。合理划分标段,避免标段划分过细过小。禁止唯最低价中标等不合理的招标采购行为,加强对投标单位资质和人员资格的审核,择优选择综合实力强、信誉良好、满足工程建设要求的承包单位。规范项目法人招标集体决策机制,对采用通过投标人筛选方式确定潜在投标人、确定资格预审的入围潜在投标人等集体决策机制的,应当将集体决策情况书面报同级或上级纪委监委,并将书面报送文件向招投标监管部门报备。对具备条件的水务工程建设项目,鼓励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精简管理环节。对于实行工程总承包方式的,要加强施工图设计审查及设计变更管理,强化合同管理和风险管控,确保质量安全标准不降低,确保工程进度和资金安全。

(二)严格标后履约管理

1.项目法人职责

项目法人应严格履行责任,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和中标人投标文件中承诺的内容签订合同,并在合同中明确履约义务条款和违约责任条款。加强对中标单位合同履行情况的日常检查与研究,及时发现合同履行中的违法、违约行为,并根据情况立即依法采取相应措施,确保合同的有效履行。建立完善违约清场制度,对发生的依照合同约定应当追究履约责任的,要立即依照合同履行责任追究义务,对违法、违规行为应予追究行政责任的,应立即提请项目主管部门和招投标监管部门等依法处理。强化财务制度管理,严格按规定做好资金拨付,对水务工程建设项目财务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2.监理单位的职责

依照法律、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水务工程承包合同,代表项目法人对中标单位在施工质量安全、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等方面实施监督。监理单位认为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要求施工单位改正;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质量标准或者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当立即报告项目法人要求设计单位改正;发现项目资金使用、预期目标完成、资金管理效率以及项目管理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等方面存在问题的,应当及时报告委托监理单位,协助做好问题整改。监理单位履行职责不到位,给水务工程建设项目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标后履约管理的重点事项

一是加强对合同签订及变更的监督管理。要严格合同的签订,合同的内容应当与招标文件、中标的投标文件的承诺相一致。招标文件和合同须载明履约担保的方式、额度、违约处理措施包括清场等方面内容。合同价应与中标价一致,不得以“暂定价”和其他不确定价格等形式签订合同。合同签订后,不得随意签订与招标文件、中标的投标文件不一致的补充合同。因合同约定不明确,确需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合同的,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招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二是落实对项目经理和关键岗位人员履约情况施工现场的管理。项目法人应加强对施工现场的日常检查,核对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专业技术人员及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监理人员是否与投标时的承诺相一致。因不可抗力确实不能履行职责需要更换的,须经项目法人同意,所更换人员必须是本投标单位的人员,且其资格、职称等资格条件不得低于中标时已承诺的条件。项目法人应督促施工管理人员、监理人员认真履行职责,并落实人员到位履行职责记录制度;检查施工单位主要机械设备是否按招标文件、合同规定及工程进度需要及时到位,是否制定科学、合理的工程进度计划并予以落实;督促监理单位对关键工序、关键部位、隐蔽工程和薄弱环节进行重点监控,对进入现场的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进行核查验收,对施工单位报送的工程进度计划和完成工程量进行认真仔细地审核;检查监理日记、监理例会记录及其它监理材料的完整性,以及其它工程施工、监理合同条款的履行情况。

三是严禁工程转包和违法分包。中标人中标后,必须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和投标文件的承诺以及合同的规定,自行完成所中标的项目工程,确需分包的,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招标文件规定,严禁中标人将其中标的项目工程转包给他人或者将其中标的项目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项目法人发现中标人将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的,应立即依照法律和合同规定中止合同,进行清场处理,并向项目主管部门报告。

四是严格控制设计变更。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已经批准的初步设计,不得肢解设计变更规避审批。确需的设计变更,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要求,以及工程建设质量、安全和功能需要。项目法人应当对设计变更建议及理由进行评估,必要时组织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有关专家对设计变更建议进行技术、经济论证。对于确需的设计变更,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权限、条件和程序履行审批手续,未经审批,严禁擅自实施设计变更。对于因项目法人管理不当、勘测设计单位前期勘察设计深度不足、施工单位不具备投标承诺的施工能力,导致重大设计变更的,应当按照“谁主导,谁负责”的原则,依据相关法规追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五是严格工期保障措施。水务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文件应根据工程规模和特点,合理划分节点,不得随意压缩合理工期。项目法人应在合同中明确对超节点工期处理处置方式,督促中标单位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和合同的约定按进度完成施工任务。

六是严格安全生产管理。水务工程建设项目各参建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控制机制,严格落实项目用工管理制度,强化“三类人员”和从业人员岗前、班前工伤预防和安全生产管理教育,扎实深基坑支护、降水工程、土方开挖工程、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起重吊装及安全拆卸工程、脚手架工程、顶管及盾构工程、拆除爆破工程、围堰工程等危险性较大工程以及有限空间作业、有毒有害气体环境作业、高空临水临边作业、动火作业、施工用电、起重作业多工种交叉作业等危险性较大作业的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确保建设期间安全生产稳定受控。

七是建立问题报告和违约清场机制。建立问题报告和违约清场机制,是保证合同全面落实,保证工程质量和工期进度以及安全生产的重要措施。项目法人在对参建单位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相关单位未依法履约或存在重大安全质量事故隐患的,应在及时处置的基础上,按程序上报质量安全监督机构、项目主管部门和招投标监督管理部门。项目法人应与施工单位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因以他人名义投标、转包、违法分包而应予清场的处理机制;明确约定因非法定事由或非建设单位原因导致施工任务、计划工期延误的清场机制;明确约定发生属于应予清场的重大质量安全事故以及拒不履行投标承诺及合同义务应予清场的情形和处理措施。当发生属于应予清场的行为时,建设单位应及时进行清场处理,并向相关主管部门报告。项目法人应与施工单位办理清场手续,并做好工程质量验收和工程造价清算等工作。因清场而发生的余下工程量,由项目法人重新按照招标程序确定施工单位。

三、强化标后履约政府监管组织保障

(一)建立形成有效的工作协调机制

水务工程建设项目标后履约监管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水行政主管部门以及项目法人应树立全局观念,建立和完善执法内部联动、外部协作机制,加大与招投标管理部门、公安部门、司法部门等的协调配合,形成查办违法违规案件的合力,提高打击水务建设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的震慑力。

(二)完善招投标组织形式

市水务局会同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制定出台《上海市水利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等文件,全面推进水务工程电子招投标。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并督促水务工程全面应用招标评标办法,协同推进电子招投标实施,促进水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健康发展。

(三)扎实开展标后履约监督检查

水行政主管部门通过暗访、稽察等形式定期或随机开展水务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标后履约管理情况监督检查,发现项目法人、参建单位在招投标、标后履约情况上存在问题的,要及时责令改正,对不按时整改或不整改以及存在严重安全质量隐患的,要予以通报,对情节严重的,要予以问责。对检查中发现中标人存在围标串标、转发、违法分包等问题或线索,要及时移交招投标管理部门予以查处。要加大对招投标数据的分析和利用,充分运用“大数据”监管招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四)加大诚信联合惩戒力度

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上海市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要求,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信用惩戒力度,及时上报相关不良行为信息,落实联合惩戒措施,全面提高失信和违法成本。

特此通知。

 

 

                               2021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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