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SY0024783071202100069
主题分类:
农林、林业、水利-水利
公开主体:
上海市崇明区水务局
发文字号:
沪崇水务〔2021〕65号
成文日期:
2021-03-25
发布日期:
2021-03-26
生效日期:
失效日期:
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办事程序和运行机制,严格组织纪律,实行有效的行政管理,现就局机关及各基层单位外出请假、财经管理、人事管理、突发事件等重大情况严格执行请示汇报制度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离沪外出请假制度
(一)外出请假对象
局机关工作人员和基层单位党政班子成员。
(二)外出请假程序
1.局领导班子副职、机关科室长(负责人)正副职、基层单位党政班子成员离沪外出(含因私外出),应事先填写《离沪外出请假单》(见附件1),并报局党政主要领导批准同意,报局办公室备案。
2.局机关普通工作人员工作期间因私外出,1天以内(含1天)报科室负责人同意;2天以内(含2天),填写《离沪外出请假单》(见附件2),报局分管领导批准同意;2天以上填写《离沪外出请假单》(见附件3),报局主要领导批准同意,报局办公室备案。
(三)相关要求
1.请假应以书面请假为准,特殊情况不能书面请假,需以电话或短信形式请假,事后补办请假手续。
2.请假期满后,要及时销假,不得擅自延长请假期限,如需继续请假的,需重新履行请假程序。
3.同一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应避免同时请假外出。
4.请假外出期间需保持24小时通讯畅通。
5.因未请假贻误工作,甚至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局党组启动问责机制,根据相关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四)责任部门:局办公室
二、财经管理请示制度
(一)请示项目(不得拆分)
1.货物及服务类
(1)对纳入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的货物、服务必须采取政府集中采购。预算金额5万元以内由购置单位完成内部决策程序后执行政府集中采购;预算金额5万元(含5万元)以上400万元以下(含400万元)需报局审核后方可实施政府集中采购。
(2)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的货物类、服务类。预算金额5万元以内,由购置单位完成内部决策程序,择优选定具有资质的供应商;预算金额5万元(含5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报局审核后择优选定具有资质的供应商;预算金额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400万元以下(含400万元)需报局审核后可以自行采购,也可委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采购。
(3)预算金额400万元以上的货物类、服务类,需报局审核后实施公开招投标。
2.建设工程类
(1)投资额在10万元以下的建设工程项目,可由建设单位完成内部决策程序择优选定具有资质的施工单位,直接发包;
(2)投资额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100万元以下的建设工程项目,需报局审核后择优选定具有资质的施工单位发包;
(3)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400万元以下(含400万元)的建设工程项目,需报局审核通过后自行发包,也可以委托代理机构招标。
(4)投资额在400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需报局审核后实行公开招标。
3、国有资产出租、出借
(1)事业单位不得出租、出借公务用车及办公用房。
(2)事业单位出租出借期限在一个月以内、资产账面原值低于50万元以下(含批量)、房屋土地资产以外国有资产的出租出借事项,需经局批准,并在15个工作日内报区财政局备案。其余国有资产出租、出借事项由单位申请,经局审核同意,报区财政局审批。
(3)事业单位账面原值超500万元,或者年评估租金超200万元的房屋土地资产出租出借事项,应由局报区人民政府审批。
(4)事业单位出租国有资产的评估年租金在2万元以上(含2万),在审批结束后,通过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开招租;评估年租金2万元以下,在审批结束后,经局内部公示后自行招租,报区财政局备案。
(5)事业单位出租国有资产未采取公开招租形式的,应按不低于评估租金90%的价格确定租金。
(6)事业单位出租出借的国有资产,其所有权性质不变,仍归国家所有。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涉及动产的不超过3年,涉及不动产的不超过5年。
(7)国有农用地按照《关于规范本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国有农业用地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实施,对于合同已到期(即将到期)的土地,尽快收回并交给区级平台;对于尚在有效期内的合同,与承租人进行谈判,争取不得低于区政府制定的农村土地流转指导价,签订补充协议。
(8)事业单位出租出借国有资产期满后,应按照相关规定重新报批,同等条件下,原承租(借)人优先获得租赁(借)权,但租金应按照评估价格确定,并且在允许的承租期内约定租金增长机制。
(9)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其余事项均应严格按照《区财政局关于修订<上海市崇明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沪崇财资〔2020〕8号)文件精神执行。
4.其他事项类
对未列入单位当年度部门预算,确需发生一次性支出金额3万元(含3万元)以上专项经费、对外资产投资、贷款担保、股权变更等事项,需报局审核通过后方可实施。
(二)责任部门:局综合规划科、局办公室
三、人事管理请示报告制度
(一)请示报告项目
基层单位内设工作小组变更、内设工作小组负责人调整、人才引进、工作人员招聘等。
(二)请示报告程序
1.内设工作小组变更、内设工作小组负责人调整。基层单位内设工作小组变更、内设工作小组负责人调整等必须书面报局备案。
2.人才引进、工作人员招聘。各单位应在每年6月底前,向局书面提出下年度《用编计划》,经局党政班子讨论决定后,向区编办和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申报水务系统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聘计划》。
(三)责任部门:局组织人事科
四、突发事件上报制度
(一)上报项目
要加强对社会面情况的掌握,做好舆情监测和引导,遇到突发事件或重要紧急情况要立即请示报告。
(二)上报程序
1.要按照“快报事实、慎报原因、依法处置”的原则,坚决杜绝迟报、漏报、瞒报、误报现象。
2.要严格按照突发事件信息报告的规定,做好信息收集、核实、报告和处理工作,提高信息报告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3.各科室、各单位须在突发事件或紧急情况发生或发现5分钟内口头报局办公室,30分钟内书面报局办公室,后续根据事件处置态势做好续报和终报。
(三)责任部门:局办公室
五、安全生产事故上报制度
(一)上报项目
发生生产、治安、交通等事故。
(二)上报程序
凡发生生产、治安、交通等事故后,应在30分钟内向局汇报,1小时内必须用书面形式报局,并续报和终报结果。
(三)责任部门:局水旱和海洋灾害防御科(安全信息管理科)
为确保重大情况请示报告制度的贯彻实施,有力、有序、有效推进局党政各项重点工作的贯彻落实,局将进一步完善督查工作机制,确保政令畅通。自本通知下发后,如再有违反本规定的,对所在单位的党政主要领导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同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局办公室负责对局机关各科室和基层各单位贯彻落实局党政重要决策和部署执行的情况以及局领导关注的重点工作、重要批示等落实情况的督查,并向局党政领导汇报。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生效,原沪崇水务〔2019〕353号自动作废。
特此通知。
2021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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