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SY0024783070202000224
主题分类:
农林、林业、水利-水利
公开主体:
上海市崇明区水务局
发文字号:
沪崇水务〔2020〕229号
成文日期:
2020-10-22
发布日期:
2020-10-23
生效日期:
失效日期:
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水利工程补短板,水利行业强监管”水利改革发展总基调,坚持问题导向,加强对行业内施工单位和人员活动的管理,有效发挥水利工程施工单位在施工质量方面的保证作用,保障本区水利工程质量、结构安全,现结合我局“质量月”检查情况,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规范施工单位内部管理和经营行为
施工单位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有关技术标准,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制定和完善岗位质量规范、质量责任及考核办法,落实质量责任制。
施工单位应按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承揽工程施工任务,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所承接的业务;对照《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条例》《施工现场工程质量保证体系》的要求设置现场项目管理机构,并根据合同约定配备人员,相关人员应满足法律法规及工程项目施工管理的需要、持有效资格证书上岗并与施工单位有劳动关系;严格对现场项目机构质量管理体系、保证体系的建立、制度落实、责任落实和执行情况的检查,重点加强对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安全员、质量员等关键岗位职责要求及落实情况管理。
二、进一步强化施工现场项目部工作质量
1.强化现场项目部相关工作制度落实。现场项目部应提升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安全质量保证体系的编制质量,进一步落实施工图、技术文件内部交底。企业应加强对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等专项文件的内部核查与审批,对现场项目部提交计划、方案、措施存在不满足强制性条文要求、与项目实际严重不符、缺少必要的计算说明等情况的,企业应告知理由后及时退回,并对修改后的计划、方案、措施重新开展核查与审批。对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应按照规定经过专家论证。
2.强化材料设备进场验收管理。项目部应按要求开展对原材料、中间产品和工程设备的进场验收,进场验收应包括产品生产厂家资质、产品生产厂家生产许可证、本批次进场产品出厂合格证、本批次进场产品数量、本批次进场产品检测合格报告等内容。不合格的原材料、中间产品和工程设备不得进场投入使用,其处置方式和措施应得到现场监理机构的批准或确认。
3.强化质量检测管理。项目部应加强质量检验工作,按照工程设计、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工程所用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检测的项目、数量和标准应满足规范和设计要求,各项检测记录应及时、真实、齐全,记录、校对、审核等签字手续应当完备。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现场项目部应加强对施工检测单位资质类别和检测能力审核,凡不具备水利检测资质或检测资质与水利工程项目等别不相符的,不得承担检测任务。
4.强化施工过程控制。项目部应持续开展日常安全质量巡视检查工作,加强对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和关键部位单元工程的质量控制。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施工方案进行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不得弄虚作假。施工质量检查落实“三检制”,施工记录、质量评定表、检验单及其他备查资料应当真实、完整。按照规范、规程和技术标准,及时对单元(工序)工程质量进行等级评定,单元(工序)工程验收评定资料(含支持性材料)应当齐全,程序合规。
5.强化工地文明施工日常管理。项目部应依据本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要求,加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文明施工、安全生产、职业健康等方面全过程、全要素日常管理,制定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使用计划,按要求向监理部提交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使用清单及票据凭证进行审核。
6.规范用工管理。施工单位作为工地用工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方,要严格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水务项目施工企业用工管理的通知》(崇水质监〔2020〕8号)要求招录作业人员,并且要做到实时掌握作业人员的身体健康状况,建设、监理单位要落实好工地用工管理工作的监管责任,定期开展巡视检查,核查现场施工作业人员与报审人员的一致性,对超龄用工问题做到发现一起、清退一起。
三、进一步加强日常动态管理
一是深入推进信用体系建设和促进公平竞争。为贯彻落实《上海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上海市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等要求,各相关行业主管单位、科室应依据各自职责加强对水利工程施工单位信用信息的记录与管理,完善信用信息应用措施,推进信用信息在招标投标、资质资格和考评创优等管理活动中的应用,实现守信者处处受益、失信者寸步难行。
二是加强施工单位履职履约检查。各水利工程业务发包人应严格执行有关规定要求,进一步加强对施工招标(发包)方案,特别是企业、人员资质资格条件的审核,严禁不具备资质资格的企业和人员从事相关业务工作。各水利工程项目法人应严格按照水利部质量考核相关要求,进一步加强对施工招标方案,特别是企业人员资质资格条文的审核,杜绝非水利行业水利工程施工单位和项目经理从事水利工程施工业务。区水务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机构在水利工程项目受监、项目监督检查等环节,应加强对施工单位履行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加大对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质量员等在执业资格、技术职称、专业覆盖、配备数量、人员变更等方面的检查。
三是加强施工单位市场经营行为检查。各行业主管单位、科室以及水务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机构应结合“双随机、一公开”、项目稽察、督查暗访、质量月活动、动态考核、信用等级赋分等工作,加强施工单位市场经营行为、质量安全管理体系运行、从业人员资格管理以及内部各项制度完善和落实等方面的监督检查,加大对是否存在超出资质等级承揽业务和是否存在转包、违规分包情况的检查。
特此通知。
2020年10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