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SY0024783070202000136
主题分类:
农林、林业、水利-水利
公开主体:
上海市崇明区水务局
发文字号:
沪崇水务〔2020〕137号
成文日期:
2020-07-21
发布日期:
2020-07-22
生效日期:
失效日期:
各乡镇人民政府:
为了有效提升部分小微水体环境面貌,提升城乡人居环境,我们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订了《崇明区部分小微水体纳入河湖管控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2020年7月21日
崇明区部分小微水体纳入河湖管控指导意见
为积极推进崇明世界级生态岛建设,挖掘潜在的河湖水面积,提高水面覆盖率,制订本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通过对小微水体的整合调整,盘活存量水面积,完善农村河道布局,增大水面率,提升区域防汛除涝能力,为崇明世界级生态岛建设提供坚实的安全生态幸福河湖基础。
二、适用范围
本区范围内所有未纳入河湖控制的小微水体。
三、实施原则
(一)坚持“应纳必纳”原则
对通过各类财政资金投资所形成的水域,直接纳入河湖管控。
(二)坚持“环境美化”原则
对计划纳入河湖控制的小微水体,应开展河道周边环境整治、修坡、打通断头河等措施,有效提升河湖水环境面貌。
(三)坚持“资金补助”原则
对满足上海市水务局河湖认定标准,纳入河湖中的水体,给予一次性河道管理养护资金补助。对于通过政府资金新开的水体不在本次补助范围;对现有已通过各类财政资金投资所形成的水域,不再享受补助。
四、认定标准
1.以点状形态存在的类湖泊水体,单体面积大于1亩、水深超过1米,水体岸线明晰、管理范围明确,水体与外界连接处不小于其过流能力的3/4;
2.以线状形态存在的类河道水体,平均面宽大于6米、水深超过1米,水体岸线明晰、管理范围明确,水体与外界连接处不小于其过流能力的3/4。
五、资金保障
(一)补助标准
区财政对纳入河湖管控的新增水体给予一次性河湖管理养护补助,标准为:1万元/亩。
(二)补助流程
水体等级认定频率为一年两次,分别在每年4月、8月开展,由各乡镇人民政府进行书面申报(河道明细详见附件),由区水务局对申报情况进行审定,乡镇具体落实河长及长效管理措施,经市水务局认定,并纳入水面积后,由区财政局将补助资金拨至各乡镇。
(三)资金管理
各乡镇要严格资金管理,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资金,结报和拨付手续规范、凭证合法有效,资金使用范围按照《上海市水务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河湖长效管理养护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沪水务﹝2019﹞250号)执行,资金使用明细需在河湖所在的村或居委公示栏中定期公示。
六、管理养护标准
原则上将本次纳入水面积管理的水体认定为村级河道,其养护标准按照上海市崇明区水务局、上海市崇明区财政局关于印发《崇明区开展村级河道“村民自治”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沪崇水务﹝2019﹞61号)实施,其补助政策于水体等级认定后的次年执行。
七、职责分工
1.区水务局负责本办法的解释;负责协调管理河道、湖泊的认定;负责对纳入河湖管控的小微水体实施行业监管。
2.区财政局负责作好补助资金保障工作,并对补助资金进行跟踪管理。
3.各乡镇负责落实河湖管理养护责任,落实乡镇级河长责任,落实相关台账整理工作,接受区级部门监管。
八、考核运用
对年度累计水面积增量(不包括通过各类财政资金投资所形成的水域)达到10亩以上的乡镇,在对乡镇年度考核中适当加分,最高不超0.5分。
九、其他
1.本办法于发布之日起执行;
2.若与上位文件有冲突之处的,按照上位文件执行;
3.相关园区、委局等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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