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SY00247842X1202600009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环境检测、保护与治理
公开主体:
上海市崇明区生态环境局
发文字号:
沪崇环保管〔2026〕8号
成文日期:
2026-01-15
发布日期:
2026-01-22
生效日期:
失效日期:
上海达华药业有限公司:
你单位向我局提交的《改建左炔诺孕酮硅胶棒(II)生产车间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以及相关材料已收悉,现已审理完结。
一、经审理查明:
(一)项目位于上海市崇明区长征农场长征公路3503号,拟在现有厂区内实施左炔诺孕酮硅胶棒(II)扩建工程。主要建设内容包括:拆除3号楼1层生产线,在3号楼2层新增1条左炔诺孕酮硅胶棒(II)生产线,以及其他公用工程和环保工程等。项目建成后,全厂年产左炔诺孕酮硅胶棒(II)500万套。
本项目新增员工20名,年工作300天,日工作时间8小时(8:00-16:00)。不设食堂、宿舍和浴室。总投资215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255万元。
(二)你单位委托上海友通环保高科技有限公司为本项目编制了《报告表》,网上公示已按照相关规定完成。
二、我局经审查后,作出以下决定:
(一)根据《报告表》分析结论意见及建设单位环保措施落实承诺,在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的前提下,从环保角度原则同意项目按照《报告表》中所列的建设地点、性质、规模和环境保护措施等进行建设。在建设中,如果项目的建设地点、内容、性质、规模及采用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评文件。
(二)项目设计及施工阶段,应严格按照《报告表》要求,做好施工期环境保护工作,合理安排施工时段和使用施工设备,落实施工期噪声、扬尘、废水、固体废物等环保设施和污染防治措施,保护环境,减轻对环境的影响。对于施工期产生的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噪声等采取针对性污染防治措施和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三)项目在运行管理过程中,建设单位应按照《报告表》提出的要求,切实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和风险防范措施,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具体要求:
1、本项目新增挥发性有机物1.1044吨/年,原有项目以新带老减排1.0192吨/年,实际新增0.0852吨/年,根据(沪环规〔2023〕4号)有关规定,企业无需提供新增总量削减替代来源,由崇明区生态环境部门统筹平衡。建设单位必须加强厂区环境管理,积极推广清洁生产,切实加强污染治理,确保项目建成运营后的主要污染物的排放总量不超出核定的总量。
2、应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类废气收集处理措施,称量、加热、混炼、溶胀、印刷、封口、灭菌解析、设备清洗等过程产生的废气等经收集处理后,通过15m高DA001排气筒排放,颗粒物、非甲烷总烃应满足《印刷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1/872-2024)中相关限值要求,TVOC、甲醇、臭气浓度、氯化氢的排放浓度应满足《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1/310005-2021)相关标准限制要求,环氧乙烷、正庚烷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1/933-2015)中相关限值要求,正己烷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1/933-2025)中相关限值要求,三甲胺应满足《恶臭(异味)污染物排放标准》(DB31/1025-2016)中相关限值要求;污水站废气经收集处理后,通过15m高DA002排气筒排放,非甲烷总烃、硫化氢、氨、臭气浓度执行《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1/310005-2021)中相关限值要求;实验室质检废气经收集处理后,通过15m高DA003排气筒排放,非甲烷总烃、甲醇、四氯化碳、四氢呋喃、乙腈、异丙醇、三氯甲烷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1/933-2015)中相关限值要求;套管混炼、挤出、硫化以及设备清洗过程产生的废气经收集处理后,通过15m高DA004排气筒排放,颗粒物、非甲烷总烃应满足《橡胶制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7632-2011)中相关限值要求,正庚烷应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1/933-2015)中相关限值要求。
应采取措施严格控制废气无组织排放。2027年3月1日前,厂界处颗粒物应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1/933-2015)有关标准限值要求,2027年3月1日后,执行《橡胶制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7632-2011)有关标准限值要求;厂界处非甲烷总烃应符合《橡胶制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7632-2011)有关标准限值要求;氯化氢应符合《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1/310005-2021)有关标准限值;甲醇、环氧乙烷、三氯甲烷、乙腈应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1/933-2015)有关标准限值;三甲胺、氨、硫化氢、臭气浓度应符合《恶臭(异味)污染物排放标准》(DB31/1025-2016)相关标准限值要求。厂区内监控点处非甲烷总烃符合《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1/310005-2021)相关标准限值要求。
3、项目应实行雨、污水分流。生产废水经处理后回用于厕所冲洗、绿化和道路清扫。pH、色度、嗅、浊度/NTU等污染因子执行《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城市杂用水水质》(GB/T18920-2020有关标准限值要求;SS、CODcr、TN、TP、TOC、急性毒性(HgCl2 毒性当量)等污染因子执行《混装制剂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8-2008)有关标准限值要求。待项目所在区域污水管网覆盖后,应及时纳管。
4、合理布局、防治噪声污染。落实《报告表》提出的降噪措施,各类设备应进行低噪选型,并采取相应的隔声、消声、减振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要求。
5、各类固废应分类收集、定点堆放。危险废物应委托资质单位处置,并报我局备案,危废贮存场所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相关规定。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应规范贮存,委托专业单位处置;生活垃圾应委托环卫部门及时清运。
6、建设单位应落实《报告表》提出的环境管理、环境监测等各项要求,建立健全环境管理制度,加强日常运行维护管理,落实监控措施和台账管理制度,确保正常、非正常工况下污染物排放得到有效治理,污染物治理设施长期稳定运行。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及时修编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对各类非正常排放及突发事故切实采取防范措施,防止运行、检维修期间发生风险事故。
(四)项目建设应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保“三同时”制度,落实建设项目信息公开工作。项目建成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及上海市相关规定开展竣工环保验收并办理排污许可相关手续。
(五)你单位应当遵守国家投资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向相关部门申报备案、审批或核准。如项目备案、审批或核准机关调整并导致环评审批权限发生变化时,你单位应另行向有审批权限的生态环境部门申请环评审批。
三、请崇明区生态环境局执法大队负责对项目的环境保护检查工作。
四、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由区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的通告》(沪府发〔2021〕12号)及行政复议体制改革要求,申请人如不服本审理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审批意见之日起六十日内到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审理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崇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五、项目建设和运行依法需要规划、消防、安全、卫生等其他行政许可的,申请人应按规定办理其他审批手续后方能开工建设或运行。
附件: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决定公告
2、改建左炔诺孕酮硅胶棒(II)生产车间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批稿公示版)
上海市崇明区生态环境局
2026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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