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SY00247842X1202600006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环境检测、保护与治理
公开主体:
上海市崇明区生态环境局
发文字号:
沪崇环保管〔2026〕7号
成文日期:
2026-01-15
发布日期:
2026-01-15
生效日期:
失效日期:
上海城投瀛洲生活垃圾处置有限公司:
你单位向我局提交的《崇明区生活垃圾焚烧厂飞灰资源化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以及相关材料已收悉,现已审理完结。
一、经审理查明:
(一)项目位于上海市崇明区港沿镇港沿公路4098号(崇明固废园区内),拟采用创新研发的飞灰原位炉内低碳协同减量和无害化处理工艺,实现厂区内自产飞灰的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主要建设内容包括:新建2条15t/d的飞灰资源化处理线,采用“脱盐除重+分盐回收+协同热处理”FAST中温回炉工艺,以及其他储运工程、环保工程等。飞灰日设计处理能力30t/d,年设计处理能力10000t/a,产生塑型飞灰13158.6t/a、氯化钠3762.2t/a、氯化钾681.4t/a。
本项目不新增员工,由厂区内调配,实行8小时三班制。总投资8729.27万元,其中环保投资8729.27万元。
(二)你单位委托上海建科环境技术有限公司为本项目编制了《报告表》,网上公示已按照相关规定完成。
二、我局经审查后,作出以下决定:
(一)根据《报告表》分析结论意见及建设单位环保措施落实承诺,在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的前提下,从环保角度原则同意项目按照《报告表》中所列的建设地点、性质、规模和环境保护措施等进行建设。在建设中,如果项目的建设地点、内容、性质、规模及采用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评文件。
(二)项目设计及施工阶段,应严格按照《报告表》要求,做好施工期环境保护工作,合理安排施工时段和使用施工设备,落实施工期噪声、扬尘、废水、固体废物等环保设施和污染防治措施,保护环境,减轻对环境的影响。对于施工期产生的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噪声等采取针对性污染防治措施和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三)项目在运行管理过程中,建设单位应按照《报告表》提出的要求,切实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和风险防范措施,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具体要求:
1、应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类废气收集处理措施,废气经收集处理后,通过80m高DA001、DA003、DA005排气筒排放。2027年3月1日前,颗粒物、HCl、Hg、Cd+Tl、Pb+其他重金属、二噁英类、SO2、CO、NOx排放浓度应满足《生活垃圾焚烧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1/768-2013)第1号修改单中相关限值要求;NH3排放浓度参照《恶臭(异味)污染物排放标准》(DB31/1025-2016)相关标准要求。2027年3月1日后,颗粒物、HCl、Hg、Cd+Tl、Pb+其他重金属、二噁英类、SO2、CO、NOx、NH3排放浓度执行《生活垃圾焚烧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1/768-2025)相关标准要求。
2、项目应实行雨、污水分流。生产废水循环利用不外排。
3、合理布局、防治噪声污染。落实《报告表》提出的降噪措施,各类设备应进行低噪选型,并采取相应的隔声、消声、减振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要求。
4、各类固废应分类收集、定点堆放。危险废物应委托资质单位处置,并报我局备案,危废贮存场所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相关规定。投产后产生的氯化钠、氯化钾满足《工业盐》(GB/T5462-2015)《工业氯化钾》(GB/T7118-2008)相关指标要求后,可作为资源化产品外售;热处理飞灰根据《生活垃圾焚烧飞灰污染控制技术规范(试行)》(HJ1134-2020)相关规定开展检测并满足相关要求后,可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管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应规范贮存,委托专业单位处置;生活垃圾应委托环卫部门及时清运。
5、建设单位应落实《报告表》提出的环境管理、环境监测等各项要求,建立健全环境管理制度,加强日常运行维护管理,落实监控措施和台账管理制度,确保正常、非正常工况下污染物排放得到有效治理,污染物治理设施长期稳定运行。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及时修编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对各类非正常排放及突发事故切实采取防范措施,防止运行、检维修期间发生风险事故。
(四)项目建设应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保“三同时”制度,落实建设项目信息公开工作。项目建成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及上海市相关规定开展竣工环保验收并办理排污许可相关手续。
(五)你单位应当遵守国家投资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向相关部门申报备案、审批或核准。如项目备案、审批或核准机关调整并导致环评审批权限发生变化时,你单位应另行向有审批权限的生态环境部门申请环评审批。
三、建设单位应严格落实《关于开展生活垃圾焚烧飞灰资源化利用探索创新有关请示的复函》(环办固体函〔2025〕82号)有关要求。
四、请崇明区生态环境局执法大队负责对项目的环境保护检查工作。
五、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由区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的通告》(沪府发〔2021〕12号)及行政复议体制改革要求,申请人如不服本审理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审批意见之日起六十日内到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审理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崇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六、项目建设和运行依法需要规划、消防、安全、卫生等其他行政许可的,申请人应按规定办理其他审批手续后方能开工建设或运行。
附件: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决定公告
2、崇明区生活垃圾焚烧厂飞灰资源化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批稿公示版)
上海市崇明区生态环境局
2026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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