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SY00247842X1202500064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环境检测、保护与治理
公开主体:
上海市崇明区生态环境局
发文字号:
沪崇环保管〔2025〕60号
成文日期:
2025-12-17
发布日期:
2025-12-18
生效日期:
失效日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事局:
你单位向我局提交的《上海海事局崇明海事工作船码头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以及相关材料已收悉,现已审理完结。
一、经审理查明:
(一)项目位于崇明区陈家镇,新建码头位于长江口北港水道的长江大桥桥位以东,奚家港以西,现状水务码头下游,陆域配套业务用房东至自然资源部崇明/佘山海洋站/自然资源部东海保障中心崇明基地,南至规划路,西至规划地块边界,北至规划1-3地块。建设内容主要为:①新建码头1座:长170米,宽20米,岸线长173m。码头前沿布置60米级、40米级和30米级巡逻艇泊位各1个,后沿布置40米级和30米级巡逻艇泊位各1个。②建设陆域配套业务用房及公辅设施,总用地面积约 12380.4m2(含带征道路935.3m2),陆域建设用地面积 11445.1m2。项目依托现有水务码头引桥进出,不涉及引桥、疏浚、进出航道、锚地等工程建设。
项目建成后,工作人员20人,码头年停泊天数约330天,陆域基地年工作365天,夜间有值班。工程总投资8350万元,环保投资576.84万。
(二)你单位委托上海达恩贝拉环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为本项目编制了《报告书》,网上公示已按照相关规定完成。
二、我局经审查后,作出以下决定:
(一)根据《报告书》分析结论意见及建设单位环保措施落实承诺,在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的前提下,从环保角度原则同意项目按照《报告书》中所列的建设地点、性质、规模和环境保护措施等进行建设。在建设中,如果项目的建设地点、内容、性质、规模及采用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评文件。
(二)项目在设计、施工、运行阶段中,建设单位应按照《报告书》提出的要求,切实落实各项环保设施、污染防治措施和风险防范措施,保护环境,防止对环境的影响。
1、优化施工方案。合理安排水上、水下作业时间,制定合理的施工计划,减轻对施工区域的水质影响。严格控制水域施工作业范围,尽量减少水体搅动,避免产生的浑浊水体向四周扩散,降低对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水质的不利影响。
2、禁止施工机械及船舶向水域排放油类污染物。施工船舶产生的含油污水、生活污水等施工船舶污水执行《船舶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GB3552-2018)的要求,禁止直接排入水体,经收集后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接收处置;施工废水经沉淀池沉淀后,出水应达到《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城市杂用水水质》(GB/T18920—2020)相关标准要求,回用于场地抑尘、车辆冲洗等,不外排;施工营地的生活污水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定期外运。运营期,船舶产生的含油污水执行《船舶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GB3552-2018)的要求,禁止直接排入水域,经收集后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接收处置。船舶生活污水经处理后送至陆域基地与陆域生活污水纳入市政污水管网,最终进入陈家镇污水处理厂,各污染因子应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31/199-2018)中表2中三级标准。
3、建设单位应严格遵守《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等相关要求,加强内部管理,健全环境管理制度,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和治理技术,落实施工场地的抑尘措施,防止和减少对周边的扬尘污染;颗粒物达到《建筑施工颗粒物控制标准》(DB31/964-2016)限值要求。场内机械应按照《上海市非道路移动机械申报登记和标志管理办法》(沪环规〔2023〕3号)等相关规定,申领并规范悬挂环保牌照,新购置和进口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应满足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新生产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标准要求,非道路移动机械报废、停用的,机械所有者应通过申报途径提交注销申请,经属地管理部门确认并收回识别标志和信息采集卡,办理注销登记;严格按照《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本市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的通告》(沪府规〔2024〕7号)等相关规定,2026年1月1日起,本市所有区域禁止使用国二及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和国四及以下场内车辆。
4、合理布局、防治噪声污染。合理制定船舶和机械车辆的行驶路线、运输时间,禁止超速、超载,禁止鸣笛。项目应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有效降噪、减振等措施。确保施工场界噪声符合《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规定的限值要求;确保运营期陆域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规定的限值要求。
5、各类固废应分类收集、定点堆放。船舶垃圾执行《船舶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GB3552-2018)的要求,禁止排入水域,经收集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接收处置;施工期建筑垃圾按照《上海市建筑垃圾处理管理规定》等要求,委托专业单位外运处置;施工固体废物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的要求,禁止在长江流域河湖管理范围内倾倒、填埋、堆放、弃置、处理;危险废物应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并报我局备案,贮存场所设置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及本市相关要求。生活垃圾委托环卫部门定期清运。
6、建设单位应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境管理、环境监测等各项要求,建立健全环境管理制度,加强日常运行维护管理,落实监控措施和台账管理制度,确保正常、非正常工况下污染物排放得到有效治理,污染物治理设施长期稳定运行。落实各项风险防范措施并确保达到预期效果,加强日常管理,防止风险事故发生,及时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对各类非正常排放及突发事故切实采取防范措施,防止施工、运行、检维修期间发生风险事故。
7、建设单位应落实《报告书》中以增殖放流为主的生态补偿措施等。
(三)项目建设应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保“三同时”制度,落实建设项目信息公开工作。项目建成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及上海市相关规定开展竣工环保验收。
(四)你单位应当遵守国家投资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向相关部门申报备案、审批或核准。如项目备案、审批或核准机关调整并导致环评审批权限发生变化时,你单位应另行向有审批权限的生态环境部门申请环评审批。
三、请崇明区生态环境局执法大队负责对项目的环境保护检查工作。
四、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由区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的通告》(沪府发〔2021〕12号)及行政复议体制改革要求,申请人如不服本审理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审批意见之日起六十日内到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审理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崇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五、项目建设和运行依法需要规划、消防、安全、卫生等其他行政许可的,申请人应按规定办理其他审批手续后方能开工建设或运行。
附件: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决定公告
2、上海海事局崇明海事工作船码头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稿公示版)
上海市崇明区生态环境局
2025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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