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SY00247842X1202500061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环境检测、保护与治理
公开主体:
上海市崇明区生态环境局
发文字号:
沪崇环保管〔2025〕57号
成文日期:
2025-12-01
发布日期:
2025-12-05
生效日期:
失效日期:
上海市崇明区水利管理所:
你单位向我局提交的《崇明区团结沙水闸改建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以及相关材料已收悉,现已审理完结。
一、经审理查明:
(一)项目位于崇明区陈家镇东南端,位于团旺河入长江口以北约300m,闸室中轴线位于团结沙水闸外海两侧海塘堤顶线连线以北约200m,拟实施团结沙水闸改建工程。建设内容主要包括:①水闸改建工程,拆除并原址重建节制闸1座并新建闸上建筑(闸孔总净宽26m,闸底槛高程-0.5m,设计最大排水流量262.65m3/s);拆除重建闸室外侧公路交通桥(净宽8m,双向二车道)。②内外河衔接段河道整治工程,总长约176.36m,其中外河衔接段115.08m,内河衔接段61.28m。③海塘达标建设工程,总长515.81m,其中现状海塘改造347.03m,堤路改造段168.78m。并同步实施滩地恢复工程、景观绿化等配套工程。
本项目工程用地30657.15m2,员工共6人,其中工程管理人员4人,生产人员1人,辅助人员1人,工作时间为24小时,三班制。总投资10094.31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60.59万元。
(二)你单位委托位上海达恩贝拉环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为本项目编制了《报告书》,网上公示已按照相关规定完成。
二、我局经审查后,作出以下决定:
(一)根据《报告书》分析结论意见及建设单位环保措施落实承诺,在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的前提下,从环保角度原则同意项目按照《报告书》中所列的建设地点、性质、规模和环境保护措施等进行建设。在建设中,如果项目的建设地点、内容、性质、规模及采用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评文件。
(二)项目在施工阶段,建设方应严格按照《报告书》提出的要求,落实施工期环境管理和监测计划。加强对施工现场的噪声、扬尘等污染源的管理,落实环保设施和污染防治措施,保护环境,防止对环境的影响。
1、加强对施工现场的噪声污染源的管理,施工机械设备应低噪选型,合理安排施工计划,合理布局施工现场、施工车辆运输路线和时间等,禁止夜间施工。采取有效隔振、降噪等措施,确保施工场界噪声符合《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规定的限值要求。
2、施工过程中严格遵守《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上海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等对工程施工防尘的相关规定,采取防尘、抑尘措施,对扬尘防治重点施工环节和场所必须及时采取喷淋、喷洒等抑尘措施;施工机械应符合《关于推进本市非道路移动机械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相关规定,悬挂环保牌照,不得使用高污染内燃机械;加强运输管理,必须采用密闭化车辆运输,加强车辆清洁维护管理,且合理安排施工车辆行驶路线,坚持文明施工、科学施工,减少施工期的大气污染。施工期按照建委部门要求配套安装扬尘在线监控并与环保部门联网,确保大气污染物颗粒物应符合《建筑施工颗粒物控制标准(DB31/964-2016)》要求。
3、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废水收集经处理后,出水应达到《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城市杂用水水质》(GB/T18920—2020)相关标准要求,回用于机械、车辆冲洗等。施工生活管理区产生的生活污水纳入市政污水管网,最终进入陈家镇污水处理厂,各污染因子应执行上海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31/199-2018)中表2三级标准限值要求。
4、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应严格遵守《上海市建筑垃圾处理管理规定》等要求,妥善堆放,落实抑扬尘措施,防止尘土飞扬,并委托专业单位及时清理,规范运输。危险废物应委托资质单位处置,并报我局备案,贮存场所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相关规定。生活垃圾应集中收集后,委托环卫部门及时清运。
(三)项目在运行管理过程中,建设单位应按照《报告书》提出的要求,落实环保设施和污染防治措施,保护环境,具体要求:
1、项目实行雨污分流。生活污水纳入市政污水管网,各污染因子应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31/199-2018)中表2三级标准限值要求,最终进入陈家镇污水处理厂。
2、各类固废应分类收集、定点堆放。危险废物应委托资质单位处置,并报我局备案,贮存场所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相关规定;生活垃圾委托环卫部门及时清运。
3、项目应选用低噪声设备并合理布局,采取有效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规定的限值要求。
4、建设单位应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境管理、环境监测等各项要求,建立健全环境管理制度,加强日常运行维护管理,落实监控措施和台账管理制度,确保正常、非正常工况下污染物排放得到有效治理,污染物治理设施长期稳定运行。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及时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对各类非正常排放及突发事故切实采取防范措施,防止运行、检维修期间发生风险事故。
(四)项目建设应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保“三同时”制度,落实建设项目信息公开工作。项目建成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及上海市相关规定开展竣工环保验收。
(五)你单位应当遵守国家投资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向相关部门申报备案、审批或核准。如项目备案、审批或核准机关调整并导致环评审批权限发生变化时,你单位应另行向有审批权限的生态环境部门申请环评审批。
三、请崇明区生态环境局执法大队负责对项目的环境保护检查工作。
四、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由区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的通告》(沪府发〔2021〕12号)及行政复议体制改革要求,申请人如不服本审理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审批意见之日起六十日内到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审理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崇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五、项目建设和运行依法需要规划、消防、安全、卫生等其他行政许可的,申请人应按规定办理其他审批手续后方能开工建设或运行。
附件: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决定公告
2、崇明区团结沙水闸改建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稿公示版)
上海市崇明区生态环境局
2025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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