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横沙新洲土地平整项目配套应急码头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意见

信息来源:平台发布

发布时间:2025-12-05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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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Y00247842X1202500062

  •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环境检测、保护与治理

  • 公开主体:

    上海市崇明区生态环境局

  • 发文字号:

    沪崇环保管〔2025〕58号

  • 成文日期:

    2025-12-02

  • 发布日期:

    2025-12-05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上海现代农投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你单位向我局提交的《横沙新洲土地平整项目配套应急码头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以及相关材料已收悉,现已审理完结。

一、经审理查明:

(一)项目位于横沙新洲北侧,毗邻长江口北港水道南侧,距离滩涂造地临时码头约3.5公里。建设内容主要包括:①已建配套货运码头”靠泊等级提升,码头前沿3个泊位由3000DWT散货船提升为5000DWT散货船,后沿2个泊位不变。②新建3000吨级散货码头1座:长280米,宽25米(东端流动机械掉头区拓宽至30m),前沿布置2个3000吨级通用泊位(水工结构预留10000吨级散货船靠泊)。

(二)你单位委托位上海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为本项目编制了《报告书》,通过了上海环境保护有限公司的技术评估,网上公示已按照相关规定完成。

二、我局经审查后,作出以下决定:

(一)根据《报告书》分析结论意见及建设单位环保措施落实承诺,在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的前提下,从环保角度原则同意项目按照《报告书》中所列的建设地点、性质、规模和环境保护措施等进行建设。在建设中,如果项目的建设地点、内容、性质、规模及采用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评文件。

(二)项目在设计、施工、运行阶段中,建设单位应按照《报告书》提出的要求,切实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和风险防范措施,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具体要求:

1、优化施工方案。根据项目所在海、陆域特点,合理安排施工时段、施工区域和施工机械,强化施工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严格控制施工活动范围,尽量减少施工作业面。采取有针对性的污染防治措施避免或减缓对海洋水质和沉积物、海洋生态和生物资源、环境空气、声环境、固体废物、陆生生态、鸟类、环境保护目标的影响。施工期水下施工作业应尽量避开重要水生生物的洄游高峰期。

2、禁止施工机械及船舶向海域排放油类污染物。避免船舶污损溢油事故,船舶所产生的含油废水、生活污水、固体废物等执行《船舶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GB3552-2018)的要求,禁止排入海域,经收集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外运处置。住宿区生活污水纳入横沙东滩基地现有市政污水管网,严禁外排,各污染因子应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31/199-2018)中表2中三级标准。施工现场生活污水委托相关专业单位定期外运。施工生产废水,经三级沉淀池处理后,满足《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城市杂用水水质》(GB/T18920-2020)回用于施工场地,严禁外排。

3、项目实行雨污分流。产业园建设期,码头生活污水经化粪池收集后,与船舶生活污水汇至码头生活污水集污池,码头初期雨水及冲洗废水经明沟收集至码头废水集污池,分别经一体化生活污水、一体化冲洗废水处理设施处理后,达到《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城市杂用水水质》(GB/T18920-2020)相应标准后汇入中水收集池,回用于码头冲洗和路面清扫,严禁外排。产业园运行期,码头生活污水经化粪池收集后,与船舶生活污水汇至码头生活污水集污池,码头初期雨水及码头冲洗废水经明沟收集至码头废水集污池后,一并纳管排入陆域产业园配套污水处理厂统一处理,各污染因子应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31/199-2018)表2中三级标准。

4、车辆缓速行驶,采用雾炮机、喷淋系统对装卸环节抑尘,安装扬尘在线监测装置,做好装卸扬尘、汽车扬尘和汽车尾气防治措施。应按《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提出的要求,严格控制废气的无组织排放,确保厂界颗粒物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1/933-2015)表3限值要求,确保码头区域扬尘在线监测达到《建筑施工颗粒物控制标准》(DB31/964-2016)限值要求;场内机械应按照《上海市非道路移动机械申报登记和标志管理办法》(沪环规〔2023〕3号)等相关规定,申领并规范悬挂环保牌照,新购置和进口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应满足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新生产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标准要求,非道路移动机械报废、停用的,机械所有者应通过申报途径提交注销申请,经属地管理部门确认并收回识别标志和信息采集卡,办理注销登记;严格按照《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本市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的通告》(沪府规〔2024〕7号)等相关规定,2026年1月1日起,本市所有区域禁止使用国二及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和国四及以下场内车辆。

5、合理布局、防治噪声污染。项目应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有效降噪、减振等措施,确保施工场界噪声符合《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规定的限值要求。

6、各类固废应分类收集、定点堆放。施工期,码头工作人员生活垃圾委托环卫部门定期清运;船舶生活垃圾执行《船舶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GB3552-2018)的要求,禁止排入海域,经收集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外运处置;建筑垃圾(装修垃圾和拆除工程中产生的废弃物、陆域临时施工基地产生的干化污泥等)按照《上海市建筑垃圾处理管理规定》等要求,委托专业单位外运处置;疏浚底泥倾倒,应向生态环境部太湖流域东海海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申请办理相关手续,并满足《疏浚物海洋倾倒分类和评价程序》和《疏浚物海洋倾倒生物学检验技术规程》的通知(国海环字[2002]398号)以及《海洋倾倒物质评价规范 疏浚物》(GB 30980-2014)等要求;危险废物应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并报我局备案,贮存场所设置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及本市相关要求。

运行期,码头工作人员生活垃圾委托环卫部门定期清运;船舶生活垃圾执行《船舶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GB3552-2018)的要求,禁止排入海域,经收集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外运处置;废水处理设施处理后产生的污泥干化后应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外运处置;维护性疏浚底泥倾倒,应向生态环境部太湖流域东海海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申请办理相关手续,并满足《疏浚物海洋倾倒分类和评价程序》和《疏浚物海洋倾倒生物学检验技术规程》的通知(国海环字 [2002] 398号)以及《海洋倾倒物质评价规范 疏浚物》(GB 30980-2014)等要求;危险废物应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并报我局备案,贮存场所设置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及本市相关要求。

7、建设单位应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境管理、环境监测等各项要求,建立健全环境管理制度,加强日常运行维护管理,落实监控措施和台账管理制度,确保正常、非正常工况下污染物排放得到有效治理,污染物治理设施长期稳定运行。落实各项风险防范措施并确保达到预期效果,加强日常管理,防止风险事故发生,及时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对各类非正常排放及突发事故切实采取防范措施,防止施工、运行、检维修期间发生风险事故。

8、建设单位应落实《报告书》中采取以海洋生物资源增殖放流为主的生态修复补偿措施,开展项目邻近海域生物资源和生态环境监测工作。

(三)项目建设应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保“三同时”制度,落实建设项目信息公开工作。项目建成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及上海市相关规定开展竣工环保验收。

(四)你单位应当遵守国家投资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向相关部门申报备案、审批或核准。如项目备案、审批或核准机关调整并导致环评审批权限发生变化时,你单位应另行向有审批权限的生态环境部门申请环评审批。

三、请崇明区生态环境局执法大队负责对项目的环境保护检查工作。

四、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由区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的通告》(沪府发〔2021〕12号)及行政复议体制改革要求,申请人如不服本审理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审批意见之日起六十日内到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审理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崇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五、项目建设和运行依法需要规划、消防、安全、卫生等其他行政许可的,申请人应按规定办理其他审批手续后方能开工建设或运行。

 

附件: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决定公告

   2、横沙新洲土地平整项目配套应急码头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稿公示版)

 

上海市崇明区生态环境局    

                      2025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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