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上海瀛长气体厂新建气瓶检验站、充气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意见

信息来源:平台发布

发布时间:2025-11-17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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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环境检测、保护与治理

  • 公开主体:

    上海市崇明区生态环境局

  • 发文字号:

    沪崇环保管〔2025〕55号

  • 成文日期:

    2025-11-17

  • 发布日期:

    2025-11-17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上海瀛长气体厂:

你单位向我局提交的《上海瀛长气体厂新建气瓶检验站、充气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以及相关材料已收悉,现已审理完结。

一、经审理查明:

(一)项目位于崇明区长兴镇长兴海洋装备产业园区渔家乐路377号(F9B-03地块内),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建设内容主要包括:对原气瓶库进行改造,新建食堂及相应的污染防治设施。其他原有气瓶检验、充装等生产设施及配套的辅助工程、公用工程、环保工程不变。

本项目不新增建筑面积(全厂占地面积7338.3m2),建成后新增乙炔120瓶(40L钢瓶)、丙烷130瓶(40L钢瓶)、氦气500瓶(40L钢瓶)的贮存能力,全厂具备5万个/年气瓶检测能力,年充装及销售氧气、二氧化碳、氩气、氮气分别为20.1万瓶、10万瓶、10.1万瓶和3.1万瓶,年销售乙炔、丙烷、氦气分别为0.5万瓶、0.5万瓶和0.5万瓶。本项目实施后全厂员工人数为16人,实行8小时一班制,年工作300天。项目总投资7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0万元。

(二)你单位委托上海建科环境技术有限公司为本项目编制了《报告表》,网上公示已按照相关规定完成。

二、我局经审查后,作出以下决定:

(一)根据《报告表》分析结论意见及建设单位环保措施落实承诺,在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的前提下,从环保角度原则同意项目按照《报告表》中所列的建设地点、性质、规模和环境保护措施等进行建设。在建设中,如果项目的建设地点、内容、性质、规模及采用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评文件。

(二)项目设计及施工阶段,应严格按照《报告表》要求,做好施工期环境保护工作,合理安排施工时段和使用施工设备,落实施工期噪声、扬尘、废水、固体废物等环保设施和污染防治措施,保护环境,减轻对环境的影响。

(三)项目在运行管理过程中,建设单位应按照《报告表》提出的要求,切实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和风险防范措施,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具体要求:

1、本项目不涉及新增排放废气污染物,废水全部纳管,根据《关于优化建设项目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管理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沪环规〔2023〕4号),无需实施总量削减替代。

2、应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类废气收集处理措施。餐饮油烟废气经收集处理后达到《餐饮业油烟排放标准》(DB31/844-2014)标准要求后通过18m餐饮油烟排气筒排放。

3、项目应实行雨、污水分流。食堂废水经隔油池处理后与办公生活污水一道经污水总排口DW001纳入市政污水管网,各污染物浓度应执行上海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31/199-2018)表2三级标准限值要求。

4、合理布局、防治噪声污染。落实《报告表》提出的降噪措施,各类设备应进行低噪选型,并采取相应的隔声、消声、减振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要求。

5、各类固废应分类收集、定点堆放。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应规范贮存,贮存场所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规定,部分可利用物委托专业单位回收利用处置,不能回收利用的应合法合规处置;生活垃圾委托环卫部门及时清运。

6、建设单位应落实《报告表》提出的环境管理、环境监测等各项要求,建立健全环境管理制度,加强日常运行维护管理,落实监控措施和台账管理制度,确保正常、非正常工况下污染物排放得到有效治理,污染物治理设施长期稳定运行。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及时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对各类非正常排放及突发事故切实采取防范措施,防止运行、检维修期间发生风险事故。

(四)项目建设应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保“三同时”制度,落实建设项目信息公开工作。项目建成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及上海市相关规定开展竣工环保验收并办理排污许可相关手续。

(五)你单位应当遵守国家投资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向相关部门申报备案、审批或核准。如项目备案、审批或核准机关调整并导致环评审批权限发生变化时,你单位应另行向有审批权限的生态环境部门申请环评审批。

三、请崇明区生态环境局执法大队负责对项目的环境保护检查工作。

四、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由区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的通告》(沪府发〔2021〕12号)及行政复议体制改革要求,申请人如不服本审理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审批意见之日起六十日内到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审理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崇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五、项目建设和运行依法需要规划、消防、安全、卫生等其他行政许可的,申请人应按规定办理其他审批手续后方能开工建设或运行。

 

附件: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决定公告

   2、上海瀛长气体厂新建气瓶检验站、充气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批稿公示版)

 

                       上海市崇明区生态环境局               

                                       2025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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