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新建上海至南京至合肥高速铁路沪宁段站前及相关工程HSZQ-4标段(明挖段)渣土消纳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告知承诺决定

信息来源:平台发布

发布时间:2025-10-29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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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环境检测、保护与治理

  • 公开主体:

    上海市崇明区生态环境局

  • 发文字号:

    沪崇环保管〔2025〕51号

  • 成文日期:

    2025-10-29

  • 发布日期:

    2025-10-29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上海崇裕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你单位向我局提交的《新建上海至南京至合肥高速铁路沪宁段站前及相关工程HSZQ-4标段(明挖段)渣土消纳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其相关材料收悉并受理,现已审理完结。

一、经审理查明:

(一)你单位新建上海至南京至合肥高速铁路沪宁段站前及相关工程HSZQ-4标段(明挖段)渣土消纳项目(庙镇万安村崇安1队鱼塘平整土方消纳点)于2023年3月30日获得区绿化市容局核发的工程渣土消纳场所备案(备案期限:2023年3月30日-2026年3月30日)。你单位自愿采取告知承诺方式实施行政审批,已经知晓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告知的全部内容,并能满足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告知的条件,承诺履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告知的义务,接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二)你单位委托中船第九设计研究院工程有限公司编制了《报告表》。

(三)你单位承诺按照《报告表》中所列的建设地点、项目四至、建设内容、规模、生产工艺、污染防治措施及污染物排放标准等进行建设及运营。

二、经审查,我局根据《报告表》分析、结论意见以及建设单位环保措施落实承诺,原则同意以告知承诺方式批复项目建设。同时,在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决定后2个月内,将对环评文件内容开展质量核查。经核查,如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不符合《上海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办法》第六条第(二)款有关规定的,将依法撤销告知承诺决定。

(一)项目在设计、施工、运行中应按《报告表》提出的要求,落实环保设施和污染防治措施,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保护环境。

 (二)在建设中,如果项目的地点、内容、性质、规模、采用的生产工艺或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评文件。

(三)建设单位应严格遵守《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相关规定,消纳点场地应采用防尘纱网覆盖、洒水等有效抑扬尘措施;场内机械应按照《上海市非道路移动机械申报登记和标志管理办法》(沪环规〔2023〕3号)等相关规定,申领并规范悬挂环保牌照,新购置和进口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应满足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新生产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标准要求,非道路移动机械报废、停用的,机械所有者应通过申报途径提交注销申请,经属地管理部门确认并收回识别标志和信息采集卡,办理注销登记;严格按照《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本市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的通告》(沪府规〔2024〕7号)等相关规定,2026年1月1日起,本市所有区域禁止使用国二及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和国四及以下场内车辆。

(四)项目建设应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保“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并向社会公开。

(五)如项目审批或核准机关调整并导致环评审批权限发生变化时,你单位应另行向有审批权限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请环评审批。

(六)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有关规定,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在实际排污之前申请排污许可证。

三、崇明区生态环境局执法大队负责对项目的环境保护检查工作。

四、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由区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的通告》(沪府发〔2021〕12号)及行政复议体制改革要求,申请人如不服本审理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审批意见之日起六十日内到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审理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崇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五、如项目建设和运行依法需要其他行政许可的,申请人应按规定办理其他审批手续后方能开工建设或运行。

 

附件: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决定公告

   2、新建上海至南京至合肥高速铁路沪宁段站前及相关工程HSZQ-4标段(明挖段)渣土消纳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批稿公示版)

   3、告知承诺书

 

上海市崇明区生态环境局    

2025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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