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SY00247842X1202500052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环境检测、保护与治理
公开主体:
上海市崇明区生态环境局
发文字号:
沪崇环保管〔2025〕49号
成文日期:
2025-10-16
发布日期:
2025-10-16
生效日期:
失效日期:
上海船舶工艺研究所:
你单位向我局提交的《船舶特种材料应用与数字化检测基地一期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以及相关材料已收悉,现已审理完结。
一、经审理查明:
(一)项目位于上海市崇明区长兴镇新建村41/13丘,东至南环河,南至中船长兴造船基地二期工程(第三阶段)北侧红线,西至沪东(集团)有限公司项目东侧红线,北至中船长兴造船基地二期工程(第四阶段)南侧红线,拟从事船用复合材料空气动力结构装置的生产。建设内容主要包括:特种材料应用研发与试验和生产厂房、涂装间、调漆间以及配套的储运工程、公用工程、环保工程。
本项目建成后,预计年生产船用复合材料空气动力结构装置30只(10套船用,每套船3只)。项目员工人数为45人,年工作时间250天,实行一班制;涂装间工作时,24h连续工作。总投资958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50万元。
(二)你单位委托上海永道环境技术有限公司为本项目编制了《报告表》,网上公示已按照相关规定完成。
二、我局经审查后,作出以下决定:
(一)根据《报告表》分析结论意见及建设单位环保措施落实承诺,在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的前提下,从环保角度原则同意项目按照《报告表》中所列的建设地点、性质、规模和环境保护措施等进行建设。在建设中,如果项目的建设地点、内容、性质、规模及采用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评文件。
(二)项目设计及施工阶段,应严格按照《报告表》要求,做好施工期环境保护工作,合理安排施工时段和使用施工设备,落实施工期噪声、扬尘、废水、固体废物等环保设施和污染防治措施,保护环境,减轻对环境的影响。
(三)项目在运行管理过程中,建设单位应按照《报告表》提出的要求,切实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和风险防范措施,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具体要求:
1、本项目新增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0.9826吨/年,颗粒物0.2401吨/年,根据《关于优化建设项目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管理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沪环规〔2023〕4号),挥发性有机物实施倍量削减,颗粒物无需实施总量削减替代。本项目申请总量指标分别为挥发性有机物1.9652吨/年,削减替代来源为崇明区内平衡。建设单位必须加强厂区环境管理,切实加强污染治理,确保项目建成运营后的主要污染物的排放总量不超出核定的总量。
2、应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类废气收集处理措施。模具处理废气、部件灌注固化废气等生产厂房内产生的废气经收集处理后由20m高DA001排气筒排放;调漆废气、喷涂废气、烘干废气等废气经收集处理后由20m高DA002排气筒排放;危废暂存废气经收集处理后由15m高DA003排气筒排放。排气筒高度、去除效率应不低于《报告表》提出要求,并按规范设置监测采样孔和采样平台。
建设单位应采取措施确保DA001排气筒排放的非甲烷总烃、酚类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及修改单相关限值要求,颗粒物、甲苯、钛及其化合物、钡及其化合物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1/933-2015)相关限值要求,苯乙烯、甲基乙基酮、臭气浓度满足《恶臭(异味)污染物排放标准》(DB31/1025-2016)相关限值要求;DA002排气筒排放的非甲烷总烃、二甲苯、苯系物、乙酸酯类、颗粒物、正丁醇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1/933-2015)相关限值要求,乙苯、乙酸丁酯、臭气浓度满足《恶臭(异味)污染物排放标准》(DB31/1025-2016)相关限值要求;DA003排气筒排放的非甲烷总烃、甲苯、二甲苯、苯系物、乙酸酯类、正丁醇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1/933-2015)相关限值要求,乙苯、甲基乙基酮、乙酸丁酯、臭气浓度满足《恶臭(异味)污染物排放标准》(DB31/1025-2016)相关限值要求
应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确保厂界非甲烷总烃、酚类、甲苯、二甲苯、苯系物、颗粒物排放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1/933-2015)相关限值要求,苯乙烯、乙苯、甲基乙基酮、乙酸丁酯、臭气浓度满足《恶臭(异味)污染物排放标准》(DB31/1025-2016)相关限值要求。非甲烷总烃厂区内监控点浓度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表A.1标准。
3、项目应实行雨、污水分流。测试废水、空压机排水、空调冷凝水、生活污水等废水经污水总排口DW001纳入市政污水管网,最终均进入长兴岛污水处理厂,各污染物浓度应执行上海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31/199-2018)表2三级标准限值要求。
4、合理布局、防治噪声污染。落实《报告表》提出的降噪措施,各类设备应进行低噪选型,并采取相应的隔声、消声、减振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要求。
5、各类固废应分类收集、定点堆放。危险废物应委托资质单位处置,并报我局备案,贮存场所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相关规定;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应规范贮存,贮存场所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规定,部分可利用物委托专业单位回收利用处置,不能回收利用的应合法合规处置;生活垃圾委托环卫部门及时清运。
6、建设单位应落实《报告表》提出的环境管理、环境监测等各项要求,建立健全环境管理制度,加强日常运行维护管理,落实监控措施和台账管理制度,确保正常、非正常工况下污染物排放得到有效治理,污染物治理设施长期稳定运行。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及时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对各类非正常排放及突发事故切实采取防范措施,防止运行、检维修期间发生风险事故。
(四)项目建设应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保“三同时”制度,落实建设项目信息公开工作。项目建成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及上海市相关规定开展竣工环保验收并办理排污许可相关手续。
(五)你单位应当遵守国家投资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向相关部门申报备案、审批或核准。如项目备案、审批或核准机关调整并导致环评审批权限发生变化时,你单位应另行向有审批权限的生态环境部门申请环评审批。
三、请崇明区生态环境局执法大队负责对项目的环境保护检查工作。
四、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由区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的通告》(沪府发〔2021〕12号)及行政复议体制改革要求,申请人如不服本审理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审批意见之日起六十日内到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审理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崇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五、项目建设和运行依法需要规划、消防、安全、卫生等其他行政许可的,申请人应按规定办理其他审批手续后方能开工建设或运行。
附件: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决定公告
2、船舶特种材料应用与数字化检测基地一期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批稿公示版)
上海市崇明区生态环境局
2025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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