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SY00247842X1202500049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环境检测、保护与治理
公开主体:
上海市崇明区生态环境局
发文字号:
沪崇环保管〔2025〕46号
成文日期:
2025-08-28
发布日期:
2025-08-28
生效日期:
失效日期:
上海现代农投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你单位委托上海建科环境技术有限公司编制的《横沙新洲土地平整项目(一期)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其相关材料收悉并受理,现已审理完结。
一、经审理查明:
(一)你单位自愿采取告知承诺方式实施行政审批,并已经知晓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告知的全部内容,并能满足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告知的条件,承诺履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告知的义务,接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二)你单位承诺按照《报告表》中所列的建设地点、项目四至、建设内容、规模、生产工艺、污染防治措施及污染物排放标准等进行建设及运营。
二、经审查,我局根据《报告表》分析、结论意见以及建设单位环保措施落实承诺,原则同意以告知承诺方式批复项目建设。同时,在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决定后2个月内,将对环评文件内容开展质量核查。经核查,如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不符合《上海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办法》第六条第(二)款有关规定的,将依法撤销告知承诺决定。
(一)项目在设计、施工、运行中应按《报告表》提出的要求,落实环保设施和污染防治措施,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保护环境。
(二)项目入场土质应严格按照规划用地类型执行《土壤环境质量农业用地土壤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15618-2018)及《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中相应筛选值要求,确保土壤环境质量。
(四)建设单位应严格落实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规范横沙新洲土地平整项目工程土方土质管控工作的通知》(沪绿容(林)便函〔2025〕124号)各项规定,强化工程土方处置核准,对无物流调配单、无场地调查报告或土壤检测报告、检测结果未达标的建设工程,不得与受委托的码头运营单位或水运单位签订消纳处置合同。落实土质管控过程管理,建设单位应对靠泊船舶进行临船检查,如发现含杂率偏高,应报出土项目所在区绿化市容管理部门及上海市资源利用和垃圾分类管理事务中心,并按市级消纳场所的相关规定执行。我局将对靠泊船舶开展临船快检,如有不达标的情况,将及时通知建设单位由其作出相应处置,同时会同崇明区绿化市容局商议处理意见,并报上海市资源利用和垃圾分类管理事务中心确认后执行。
(五)建设单位应严格遵守《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相关规定,消纳点场地应采用防尘纱网覆盖、洒水等有效抑扬尘措施;场内机械应按照《上海市非道路移动机械申报登记和标志管理办法》(沪环规〔2023〕3号)等相关规定,申领并规范悬挂环保牌照;码头区域应严格按照《扬尘在线监测技术规范》(DB31/T 1433—2023)等规定,做好扬尘在线监测设备的选型、安装、验收工作,定期维护保养并做好台账记录。
(六)项目建设应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保“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并向社会公开。
(七)如项目审批或核准机关调整并导致环评审批权限发生变化时,你单位应另行向有审批权限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请环评审批。
(八)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有关规定,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在实际排污之前申请排污许可证。
三、崇明区生态环境局执法大队负责对项目的环境保护检查工作。崇明区环境监测站负责项目土地平整所涉及土方的监督性监测工作。监测结果不符合本批复第二条第(二)款标准要求的,建设单位应启动原土退回或土壤修复工作。
四、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由区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的通告》(沪府发〔2021〕12号)及行政复议体制改革要求,申请人如不服本审理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审批意见之日起六十日内到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审理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崇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五、如项目建设和运行依法需要其他行政许可的,申请人应按规定办理其他审批手续后方能开工建设或运行。
附件: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决定公告
2、横沙新洲土地平整项目(一期)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批稿公示版)
3、告知承诺书
上海市崇明区生态环境局
2025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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