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SY00247842X1202400019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环境检测、保护与治理
公开主体:
上海市崇明区生态环境局
发文字号:
沪崇环许可〔2024〕2号
成文日期:
2024-06-03
发布日期:
2024-06-05
生效日期:
失效日期:
上海洪效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你单位向我局提交的《芦笋根、秸秆(废弃物)综合治理及利用(二期)项目)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以下简称《论证报告》)以及相关材料已收悉,我局组织专家对《论证报告》进行了技术评估,并对相关材料进行了审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及《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水利部22号令)等法律规章,批复如下:
一、同意项目尾水通过拟建入河排污口排至厂区西北角四滧港,地理坐标东经 121°43′6.24″,北纬 31°35′52.80″,所在水功能区为III类水质功能区,排污口类型为工业排污口,排放方式采取DN200 PE管岸边“O”型连续排放。本项目2022年已批复的入河排污口因施工条件不足,将不再使用。
二、项目污水处理工程主要包括处置规模为100m3/d污水处理站1座。污水处理站处理工艺为“调节池+水解酸化+活性污泥+MBR膜+除磷装置”。出水水质应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31/199-2018)表2一级标准要求。主要污染物CODCr、NH3-N、TP、TN的排放量不超过0.8121t/a、0.0259t/a、0.0065t/a、0.2159t/a。
三、你单位应严格落实《论证报告》要求,在入河排污口处设置标志牌,采取措施做到稳定达标排放和符合总量控制要求,加强对废污水的监测,禁止超标超量排放。
四、你单位应加强风险防控管理,确保事故防控工程体系正常运行,不断优化改进事故分级响应和应急处置预案,并定期开展应急演练,防止各类污染事故发生。
五、当入河排污口所在区域发生严重干旱或水质严重恶化等紧急情况时,建设单位应采取必要的水资源保护、污染物处理等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
六、该入河排污口设置经批准后,若排污口废水排放规模、地点及排放的污染物等发生重大变更时,你单位应当重新对入河排污口设置进行论证报批。
附件:芦笋根、秸秆(废弃物)综合治理及利用(二期)项目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
上海市崇明区生态环境局
2024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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