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上海群华涂装成套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智能涂装、实验室装备研发及生产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意见

信息来源:平台发布

发布时间:2024-02-05 00:00

  • 索引号:

    SY00247842X1202400008

  •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环境检测、保护与治理

  • 公开主体:

    上海市崇明区生态环境局

  • 发文字号:

    沪崇环保管〔2024〕7号

  • 成文日期:

    2024-02-05

  • 发布日期:

    2024-02-05

上海群华涂装成套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你单位向我局提交的《上海群华涂装成套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智能涂装、实验室装备研发及生产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以及相关材料已收悉,现已审理完结。

一、经审理查明:

(一)项目位于上海市崇明区城桥镇滨洪路50号(崇明工业园区内)。拟从事全新风恒温恒湿设备、实验室设备、机电配套产品、涂装流水线的生产和储能电池的组装。项目建成后,年生产全新风恒温恒湿设备4套、实验室设备6000台、涂装流水线4套、机电配套产品6套、钣金加工件2万件、储能电池装配1500套,喷漆实验年样品数约10700个。

本项目劳动定员50人,年工作300天,实行一班制。总投资42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255万元。

(二)你单位委托上海环境节能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为本项目编制了《报告表》,网上公示已按照相关规定完成。

二、我局经审查后,作出以下决定:

(一)根据《报告表》分析结论意见及建设单位环保措施落实承诺,在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的前提下,从环保角度原则同意项目按照《报告表》中所列的建设地点、性质、规模和环境保护措施等进行建设。在建设中,如果项目的建设地点、内容、性质、规模及采用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评文件。

(二)项目设计及施工阶段,应严格按照《报告表》要求,做好施工期环境保护工作,合理安排施工时段和使用施工设备,落实施工期噪声、扬尘、废水、固体废物等环保设施和污染防治措施,保护环境,减轻对环境的影响。

(三)项目在运行管理过程中,建设单位应按照《报告表》提出的要求,切实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和风险防范措施,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具体要求:

1、本项目新增挥发性有机物0.178吨/年,实施倍量削减;新增氮氧化物0.953吨/年,实施等量削减。本项目申请总量指标为挥发性有机物0.356吨/年,氮氧化物0.953吨/年,削减替代来源为全区平衡。建设单位必须加强厂区环境管理,积极推广清洁生产,切实加强污染治理,确保项目建成运营后的主要污染物的排放总量不超出核定的总量。

2、应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类废气收集处理措施。切割废气、焊接废气、喷粉房废气等经收集处理后通过DA001排气筒排放,颗粒物、锰及其化合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1/933-2015)标准限值;喷漆房废气、喷漆实验室废气、喷漆烘房废气、固化废气等经收集处理后通过DA002排气筒排放,颗粒物、非甲烷总烃、正丁醇、丙酮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1/933-2015),丙烯酸和臭气浓度执行《恶臭(异味)污染物排放标准》(DB31/1025-2016),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气黑度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1/860—2014);喷砂废气经收集处理后通过DA003排气筒排放,颗粒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1/933-2015)中“颗粒物(二氧化硅粉尘)”排放标准限值;脱水箱及脱水干燥烘道燃烧废气经收集处理后通过DA004排气筒排放,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气黑度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1/860—2014)标准限值;热水炉燃烧废气经收集处理后通过DA005排气筒高空排放,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气黑度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1/387-2018)相关限值;污水处理站臭气、危废暂存间排气经收集处理后通过DA006排气筒高空排放,氨、硫化氢和臭气浓度执行《恶臭(异味)污染物排放标准》(DB31/1025-2016);食堂油烟经收集处理后满足《餐饮业油烟排放标准》(DB 31/844-2014)相关要求后通过DA007排气筒排放。废气排气筒高度、去除效率应不低于《报告表》提出要求,并按规范设置监测采样孔和采样平台。

应采取措施严格控制废气无组织排放,厂界处颗粒物、非甲烷总烃、锰及其化合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1/933-2015)相关标准限值;氨、硫化氢、丙烯酸、臭气浓度执行《恶臭(异味)污染物排放标准》(DB31/1025-2016)相关标准限值;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标准》(GB37822-2019)附表A.1限值标准。

3、项目应实行雨、污水分流。脱脂废水、清洗废水、冷却喷淋箱废水经污水处理站处理后,食堂含油废水经油水分离器预处理后,与纯水制备尾水、生活污水等一并纳入市政污水管网,最终进入城桥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各污染物应执行上海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31/199-2018)表2三级标准限值要求。

4、合理布局、防治噪声污染。落实《报告表》提出的降噪措施,各类设备应进行低噪选型,并采取相应的隔声、消声、减振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要求。

5、各类固废应分类收集、定点堆放。危险废物应委托资质单位处置,并报我局备案,危废贮存场所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相关规定;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应规范贮存,委托专业单位处置。生活垃圾应委托环卫部门及时清运。

6、建设单位应落实《报告表》提出的环境管理、环境监测等各项要求,建立健全环境管理制度,加强日常运行维护管理,落实监控措施和台账管理制度,确保正常、非正常工况下污染物排放得到有效治理,污染物治理设施长期稳定运行。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及时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对各类非正常排放及突发事故切实采取防范措施,防止运行、检维修期间发生风险事故。

(四)项目建设应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保“三同时”制度,落实建设项目信息公开工作。项目建成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及上海市相关规定开展竣工环保验收并办理排污许可相关手续。

(五)你单位应当遵守国家投资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向相关部门申报备案、审批或核准。如项目备案、审批或核准机关调整并导致环评审批权限发生变化时,你单位应另行向有审批权限的生态环境部门申请环评审批。

三、请崇明区生态环境局执法大队负责对项目的环境保护检查工作。

四、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由区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的通告》(沪府发〔2021〕12号)及行政复议体制改革要求,申请人如不服本审理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审批意见之日起六十日内到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审理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崇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五、项目建设和运行依法需要规划、消防、安全、卫生等其他行政许可的,申请人应按规定办理其他审批手续后方能开工建设或运行。

 

附件: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决定公告

   2、上海群华涂装成套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智能涂装、实验室装备研发及生产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公示版)

上海市崇明区生态环境局    

2024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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