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上海遐畅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新增4台X射线移动探伤装置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意见

信息来源:平台发布

发布时间:2024-01-31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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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Y00247842X1202400007

  •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环境检测、保护与治理

  • 公开主体:

    上海市崇明区生态环境局

  • 发文字号:

    沪崇环保管〔2024〕5号

  • 成文日期:

    2024-01-31

  • 发布日期:

    2024-01-31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上海遐畅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你单位向我局提交的《上海遐畅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新增4台X射线移动探伤装置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以及相关材料已收悉,现已审理完结。

一、经审理查明:

(一)项目位于崇明区长兴镇江南大道988号,租赁江南造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位于长兴镇江南大道988号探伤楼一层和库房用于设备存放、洗片。建设内容包括:新增4台X移动探伤装置,用于对钢结构加工场地、桥梁建设场地等建设场地上的钢结构工件进行移动探伤作业,型号均为XXG-2505,最大额定管电压250kV,最大额定管电流5mA,定向机,均为为II类射线装置。总投资5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5万元。

(二)你单位委托上海国核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为本项目编制了《报告表》,网上公示已按照相关规定完成。

二、我局经审查后,作出以下决定:

(一)根据《报告表》分析结论意见及建设单位环保措施落实承诺,在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的前提下,从环保角度原则同意项目按照《报告表》中所列的建设地点、性质、规模和环境保护措施等进行建设。在建设中,如果项目的建设地点、内容、性质、规模及采用的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评文件。

(二)项目在营运过程中应按照《报告表》提出的环境污染防治对策,落实环保设施和污染防治措施,保护环境。具体要求:

1、严格按照《报告表》要求做好探伤工作场所的准备和布局、屏蔽防护等安全防护措施,确保探伤工作场所周围环境辐射剂量和辐射防护要求满足《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18871-2002)、《工业X射线探伤放射防护要求》(GBZ117-2022)的相关规定。

2、应按规定设置辐射管理控制区和监督区,所有涉及探伤工作场所均应在明显位置张贴符合《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18871-2002)要求的电离辐射警示标志。严格执行X射线装置操作规程,做好安全管理工作,对可能发生的各种事故情况,制定相应的应急对策和风险事故应急处置预案,落实应急防护措施。

3、辐射工作人员应经过辐射安全和防护专业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和考核,并做好个人剂量档案及身体健康检查,应按规定配备相应的辐射监测仪器和相适应的防护用品,制定监测计划,定期进行监测,监测结果存档备查。

4、项目产生的废定影液、废显影液、废胶片等危险废物应委托资质单位处置,并报我局备案,危废贮存场所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相关规定。

5、建设单位应落实《报告表》提出的环境管理、环境监测等各项要求,建立健全环境管理制度,加强环保设施的日常运行维护。

6、项目建成后应及时申请《辐射安全许可证》等相关手续;

按要求对本项目应用中的安全和防护状况进行年度评估,并及时

报发证机关。

(四)项目建设应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保“三同时”制度,落实建设项目信息公开工作。项目建成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及上海市相关规定开展竣工环保验收并办理排污许可相关手续。

(五)你单位应当遵守国家投资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向相关部门申报备案、审批或核准。如项目备案、审批或核准机关调整并导致环评审批权限发生变化时,你单位应另行向有审批权限的生态环境部门申请环评审批。

三、请崇明区生态环境局执法大队负责对项目的环境保护检查工作。

四、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由区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的通告》(沪府发〔2021〕12号)及行政复议体制改革要求,申请人如不服本审理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审批意见之日起六十日内到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审理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崇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五、项目建设和运行依法需要规划、消防、安全、卫生等其他行政许可的,申请人应按规定办理其他审批手续后方能开工建设或运行。


附件: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决定公告

 2、上海遐畅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新增4台X射线移动探伤装置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批稿公示版)

 


上海市崇明区生态环境局

2024年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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