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110千伏沪东中华造船(集团)有限公司供电配套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意见

信息来源:平台发布

发布时间:2023-07-04 00:00

  • 索引号:

    SY00247842X1202300032

  •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环境检测、保护与治理

  • 公开主体:

    上海市崇明区生态环境局

  • 发文字号:

    沪崇环保管〔2023〕20号

  • 成文日期:

    2023-07-04

  • 发布日期:

    2023-07-04

国网上海市电力公司:

你单位向我局提交的《110千伏沪东中华造船(集团)有限公司供电配套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以及相关材料已收悉,现已审理完结。

一、经审理查明:

(一)项目位于上海市崇明区长兴镇,沿仁建路、渔傲路、合作路、南环河、江南大道、兴洛路、潘圆公路走线。建设内容为:由110kV 庆丰站建设 1 回 110kV 电缆线路至用户站,路径长度约 4.25km;由 220kV长兴站建设 1 回 110kV 架空、电缆混合线路至用户站,路径长度约 10.09km,其中电缆线路长度约 8.47km、架空线路长度约 1.62km(其中新建架空线长约0.3km、利用现状 35kV 长船 319 线约 1.32km)。项目总投资14904万元,其中环保投资95万元。

(二)你单位委托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华东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为本项目编制了《报告表》,网上公示已按照相关规定完成。

二、我局经审查后,作出以下决定:

(一)根据国网上电销〔2023〕2号、《报告表》分析结论意见及建设单位环保措施落实承诺,在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的前提下,从环保角度原则同意项目按照《报告表》中所列的建设地点、性质、规模和环境保护措施等进行建设。在建设中,如果项目的建设地点、内容、性质、规模及采用的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评文件。

(二)项目在施工阶段,建设方应严格按照《报告表》提出的要求,加强对施工现场的噪声、扬尘等污染源的管理,落实环保设施和污染防治措施,保护环境,防止对环境的影响。

1、加强对施工现场的噪声污染源的管理,施工机械设备应低噪选型,合理安排施工计划,合理布局施工现场、施工车辆运输路线和时间等。夜间施工禁止使用高噪声设备,高噪声设备应尽量远离环境敏感建筑,并采取设置隔声围栏等有效隔振、降噪措施,确保施工场界噪声符合《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规定的限值要求。如需夜间施工,必须按照《上海市建设工程夜间施工许可和备案审查管理办法》的要求依法办理夜间施工许可。

2、施工过程中严格遵守《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上海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等中对工程施工防尘的相关规定,对扬尘防治重点施工环节和场所必须及时采取喷淋、洒水等防尘、抑尘措施;加强运输管理,采用密闭化车辆运输,加强车辆清洁维护管理,且合理安排施工车辆行驶路线,坚持文明施工、科学施工、减少施工期的大气污染。确保大气污染物颗粒物应符合《建筑施工颗粒物控制标准(DB31/964-2016)》要求。

3、土建施工产生的施工废水、基坑开挖产生的基坑水、冲洗设备产生的废水经隔油、沉淀处理后,出水满足《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城市杂用水水质》(GB/T 18920-2020)标准后,回用于场地、道路和车辆冲洗。施工人员就近租用民房或工屋,生活污水利用当地已有污水处理设施进行处理。

4、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施工泥浆、弃土等应严格遵守《上海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管理规定》等要求,妥善堆置,防止尘土飞扬,并及时委托专业单位处理。生活垃圾应集中收集,委托环卫部门统一处理。

(三)项目在营运过程中,建设单位应加强对架空线路和地下电缆工频电场强度、工频磁感应强度的管控,确保地下电缆输电线路的工频电场强度、工频磁感应强度均满足《电磁环境控制限值》(GB8702-2014)规定限值。

(四)项目建设应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保“三同时”制度,落实建设项目信息公开工作。项目建成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及上海市相关规定开展竣工环保验收并办理排污许可相关手续。

(五)你单位应当遵守国家投资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向相关部门申报备案、审批或核准。如项目备案、审批或核准机关调整并导致环评审批权限发生变化时,你单位应另行向有审批权限的生态环境部门申请环评审批。

三、请崇明区生态环境局执法大队负责对项目的环境保护检查工作。

四、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由区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的通告》(沪府发〔2021〕12号)及行政复议体制改革要求,申请人如不服本审理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审批意见之日起六十日内到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审理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崇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五、项目建设和运行依法需要规划、消防、安全、卫生等其他行政许可的,申请人应按规定办理其他审批手续后方能开工建设或运行。


附件: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决定公告

   2、110千伏沪东中华造船(集团)有限公司供电配套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批稿公示版)

 

上海市崇明区生态环境局

2023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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