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SY00247842X1202300020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环境检测、保护与治理
公开主体:
上海市崇明区生态环境局
发文字号:
沪崇环保管〔2023〕13号
成文日期:
2023-05-18
发布日期:
2023-05-18
生效日期:
失效日期:
你单位向我局提交的《上海生康民福护理院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以及相关材料已收悉,现已审理完结。
一、经审理查明:
(一)项目位于崇明区建设镇建星路88号。拟对现有崇明县敬老院进行改建。改建后,共设置护理床位220张,养老床位266张,设有内科、外科、临终关怀科、康复医学科、中医康复科、医学检验科、医学影像科,不设感染科和手术室。本项目设有食堂及浴室。
本项目新增员工170人,实行24工作制,年工作365天。项目总投资95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50万元。
(二)你单位委托中船第九设计研究院工程有限公司为本项目编制了《报告表》,网上公示已按照相关规定完成。
二、我局经审查后,作出以下决定:
(一)根据《报告表》分析结论意见及建设单位环保措施落实承诺,在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的前提下,从环保角度原则同意项目按照《报告表》中所列的建设地点、性质、规模和环境保护措施等进行建设。在建设中,如果项目的建设地点、内容、性质、规模及采用的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评文件。
(二)项目设计及施工阶段,应严格按照《报告表》要求,做好施工期环境保护工作,合理安排施工时段和使用施工设备,落实施工期噪声、扬尘、废水、固体废物等环保设施和污染防治措施,保护环境,减轻对环境的影响。
(三)项目在运行管理过程中,应严格按照《报告表》提出的要求,切实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和风险防范措施,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具体要求:
1、应落实《报告表》要求,污水处理站恶臭气体经收集治理后通过15米的排气筒(DA002)高空排放,臭气浓度、氨、硫化氢应符合《恶臭(异味)污染物排放标准》(DB31/1025-2016)相关限值要求;食堂油烟废气、液化天然气燃烧废气经收集处理达到《餐饮业油烟排放标准》(DB31/844-2014)标准限值后通过15米的排气筒(DA001)排放。各排气筒应规范设置采样口、采样平台。
加强各区域和设备的密闭性,严格控制废气无组织排放。确保污水处理站周边臭气浓度、氨、硫化氢浓度符合《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相关标准限值;厂界处硫化氢、氨、臭气浓度应达到《恶臭(异味)污染物排放标准》(DB31/1025-2016)限值要求,非甲烷总烃执行《上海市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1/933-2015)。
2、合理布局、防治噪声污染。通过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综合性降噪、减振措施,确保边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要求。
3、项目应实行雨、污分流,食堂废水经油水分离器预处理后,与医疗废水、生活污水、洗衣废水一并进入院内污水处理站处理后,纳入市政污水管网,最终进入新河污水处理厂。建设单位应采取措施确保酸碱度、化学需氧量、生化需氧量、悬浮物、阴离子表面活性剂、总余氯、粪大肠菌群、动植物油等符合《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限值要求,氨氮应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31/199-2018)标准要求。
4、各类固废应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分类收集、规范暂存、妥善处理,防止收集、暂存、装运过程中产生的二次污染。废活性炭、检化验废液、污泥等危险废物以及各类医疗废物应委托资质单位处置,并报我局备案,分类收集暂存于医疗废物暂存间,委托资质单位安全处置。医疗废物暂存间、危险废物暂存间的设置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2013修改单等相关规定。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应规范贮存,贮存场所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规定,委托专业单位回收利用处置。餐厨垃圾和废弃油脂委托专业单位处置。生活垃圾委托环卫部门及时清运。
5、应落实《报告表》要求,按照分区防渗要求落实土壤、地下水防渗措施。
6、应按照《报告表》要求,落实环境管理、环境监测等各项要求,认真做好环保设施运行效果记录和日常监测,加强环保设施日常管理,确保污染物治理设施长期稳定运行。建立健全环境管理和环境风险防范制度,对各类非正常工况、风险事故和生物安全事件采取切实的污染控制与防范措施,按照国家和上海市相关要求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生态环境部门备案。
(四)项目建设应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保“三同时”制度,落实建设项目信息公开工作。项目建成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及上海市相关规定开展竣工环保验收并办理排污许可相关手续。
(五)你单位应当遵守国家投资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向相关部门申报备案、审批或核准。如项目备案、审批或核准机关调整并导致环评审批权限发生变化时,你单位应另行向有审批权限的生态环境部门申请环评审批。
三、请崇明区生态环境局执法大队负责对项目的环境保护检查工作。
四、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由区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的通告》(沪府发〔2021〕12号)及行政复议体制改革要求,申请人如不服本审理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审批意见之日起六十日内到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审理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崇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五、项目建设和运行依法需要规划、消防、安全、卫生等其他行政许可的,申请人应按规定办理其他审批手续后方能开工建设或运行。
附件: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决定公告
2、上海生康民福护理院环境影响报告表(公示版)
上海市崇明区生态环境局
2023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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