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堡镇污水处理厂二期扩建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意见

信息来源:平台发布

发布时间:2023-02-27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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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Y00247842X1202300012

  •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环境检测、保护与治理

  • 公开主体:

    上海市崇明区生态环境局

  • 发文字号:

    沪崇环保管〔2023〕6号

  • 成文日期:

    2023-02-27

  • 发布日期:

    2023-02-27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上海崇明水务投资建设有限公司:

你单位向我局提交的《堡镇污水处理厂二期扩建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以及相关材料已收悉,现已审理完结。

一、经审理查明:

(一)项目位于崇明区堡镇桃源村江边 386 号,拟对堡镇污水处理厂实施扩建工程。主要建设内容包括2部分:①扩建工程:新增污水处理规模1.25万m3/d。②改建工程:优化现有污水处理工艺,AAO池前增加厌缺氧池,并将高效沉淀池优化为磁混凝沉淀池;优化污泥处理工艺,将现有叠螺式脱水机改成带式浓缩脱水一体机。

本项目建成后,污水处理规模达2.5万m3/d,污水处理厂服务范围由27.9km2扩大至110km2。本项目新增员工5名,实行2班制,年工作365天。项目总投资12146.54万元,其中环保投资6244.5万元。

(二)你单位委托上海建科环境技术有限公司为本项目编制了《报告表》,通过了上海市环境科学研究院技术评估,网上公示已按照相关规定完成。

二、我局经审查后,作出以下决定:

(一)根据沪崇发改〔2022〕174 号、《报告表》分析结论意见及建设单位环保措施落实承诺,在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的前提下,从环保角度原则同意项目按照《报告表》中所列的建设地点、性质、规模和环境保护措施等进行建设。在建设中,如果项目的建设地点、内容、性质、规模及采用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评文件。

(二)项目在施工阶段,建设方应严格按照《报告表》提出的要求,落实施工期环境管理和监测计划,做好施工期环境保护工作,合理安排施工时段和使用施工设备,落实施工期噪声、扬尘、废水、固体废物等污染防治措施,避免或减轻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三)项目在营运过程中应按照《报告表》提出的环境污染防治对策,落实环保设施和污染防治措施,保护环境。具体要求:

1、建设单位应贯彻“以新带老”原则,对原有污染处理系统进行改造和完善,提高处理效率,确保各污染物达标排放。

2、应按照《报告表》要求,粗格栅、细格栅、进水闸门井、进水泵房、进水调节池、曝气沉砂池等污水预处理单元产生的恶臭气体经加盖密闭收集处理后,通过现有DA001排气筒15米高排放;1号AAO池厌缺氧段等污水处理单元产生的恶臭气体加盖密闭收集处理后,通过现有DA002排气筒15米高排放;污泥均质池、污泥脱水机房等污泥处理单元产生的恶臭气体密闭收集处理后,通过现有DA003排气筒15米高排放;厌缺氧池、2号AAO池厌缺氧段等污水处理单元产生的恶臭气体加盖密闭收集处理后,通过新建DA004排气筒15米高排放。AAO池好氧段等污水处理单元产生的恶臭气体加盖密闭收集处理后,通过新建DA005排气筒15米高排放。NH3、H2S、甲硫醇和臭气浓度均须满足上海市《城镇污水处理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1/982-2016)的排放限值要求,各排气筒进出口应按规范安装在线监测设施、采样平台、监测采样孔。

严格控制无组织排放,加强各区域和设备的密闭性。厂界的NH3、H2S、甲硫醇、臭气浓度以及厂区内甲烷浓度须满足上海市《城镇污水处理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1/982-2016)中表2浓度限值要求,厂界处应按规范安装在线监测设施。

3、项目应实施雨、污分流。除臭装置废水、药剂废水、设备冲洗废水和员工生活污水与进厂废水进入污水处理系统治理后,通过现有DW001尾水排放管排至长江。建设单位应加强污水处理设施的管理和维护,采取措施确保尾水排放口处的酸碱度、化学需氧量、五日生化需氧量、悬浮物、氨氮、总氮和总磷等污染物符合《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98-2002)一级A标准。处理后的尾水少量回用于除臭装置用水和污泥处理设备冲洗用水。进水总管、尾水排放口应按规范安装在线监测设施。

4、项目应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有效的隔声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限值要求。

5、各类固废应分类收集、定点堆放。废荧光灯管、废吸附模块等危险废物应委托资质单位处置,并报我局备案,贮存场所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2013修改单中的相关规定。脱水污泥外运至陈家镇污水厂干化后,转送至崇明固体废弃物处置综合利用中心规范处置,脱水后的污泥含水率、重金属等指标应符合《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泥质》(GB/T24188-2009)相关要求;栅渣、沉沙、废包装袋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应规范贮存,委托专业单位综合利用处置;生活垃圾委托环卫部门及时清运。

6、应落实《报告表》要求,采取源头控制、分区防渗、污染监测及事故应急处理原则,分区划分污染防渗区,落实土壤和地下水环境污染防治措施。

7、应按照《报告表》要求,落实环境管理、环境监测等各项要求,认真做好环保设施运行效果记录和日常监测,加强环保设施日常管理,确保污染物治理设施长期稳定运行。建立健全环境管理和环境风险防范制度,对各类非正常工况、风险事故和生物安全事件采取切实的污染控制与防范措施,按照国家和上海市相关要求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生态环境部门备案。

(四)项目建设应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保“三同时”制度,落实建设项目信息公开工作。项目建成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及上海市相关规定开展竣工环保验收并办理排污许可相关手续。

(五)你单位应当遵守国家投资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向相关部门申报备案、审批或核准。如项目备案、审批或核准机关调整并导致环评审批权限发生变化时,你单位应另行向有审批权限的生态环境部门申请环评审批。

三、请崇明区生态环境局执法大队负责对项目的环境保护检查工作。

四、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由区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的通告》(沪府发〔2021〕12号)及行政复议体制改革要求,申请人如不服本审理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审批意见之日起六十日内到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审理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崇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五、项目建设和运行依法需要规划、消防、安全、卫生等其他行政许可的,申请人应按规定办理其他审批手续后方能开工建设或运行。


附件: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决定公告

   2、堡镇污水处理厂二期扩建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公示版)

 

上海市崇明区生态环境局

2023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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