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汽车发动机周边管道系统生产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意见

信息来源:平台发布

发布时间:2023-02-02 00:00

  • 索引号:

    SY00247842X1202300007

  •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环境检测、保护与治理

  • 公开主体:

    上海市崇明区生态环境局

  • 发文字号:

    沪崇环保管〔2023〕4号

  • 成文日期:

    2023-02-02

  • 发布日期:

    2023-02-02

上海群力橡塑制品有限公司:

你单位向我局提交的《汽车发动机周边管道系统生产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以及相关材料已收悉,现已审理完结。

一、经审理查明:

(一)项目位于崇明区城桥镇岱山路388号(崇明工业园区内)。主要建设内容包括优化生产线布局,调整产品内容。取消各类燃油管、空调拉索、发动机涨紧器和汽车挡泥板生产;降低发动机进气管总成及周边管道系统产量;新增生产各类冷却水管200万件(套)、洗涤管100万件(套),并同步更新生产设备。

本项目无新增员工,实行二班制,年工作250天。总投资8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20万元。

(二)你单位委托上海环境节能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为本项目编制了《报告表》,网上公示已按照相关规定完成。

二、我局经审查后,作出以下决定:

(一)根据《报告表》分析结论意见及建设单位环保措施落实承诺,在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的前提下,从环保角度原则同意项目按照《报告表》中所列的建设地点、性质、规模和环境保护措施等进行建设。在建设中,如果项目的建设地点、内容、性质、规模及采用的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评文件。

(二)项目设计及施工阶段,应严格按照《报告表》要求,做好施工期环境保护工作,合理安排施工时段和使用施工设备,落实施工期噪声、扬尘、废水、固体废物等环保设施和污染防治措施,保护环境,减轻对环境的影响。

(三)项目在运行管理过程中,应严格按照《报告表》提出的要求,切实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和风险防范措施,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具体要求:

1、本项目实施后,全厂颗粒物排放量0.01吨/年,总量指标由企全区平衡,新增VOCs0.05936吨/年,总量指标由企业通过“以新带老”内部平衡。建设单位必须加强厂区环境管理,积极推广清洁生产,切实加强污染治理,确保项目建成运营后的主要污染物的排放总量不超出核定的总量。

2、应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废气收集效率、处理效率。注塑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处理后通过1#排气筒高空排放,非甲烷总烃应达到《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相关标准限值;吹塑废气、注塑废气、挤出废气、塑焊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处理后通过2#排气筒高空排放,非甲烷总烃、氯化氢应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以及《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1/933-2015)相关标准要求。臭气浓度应符合《恶臭(异味)污染物排放标准》(DB31/1025-2016)相关限值要求。各排气筒应规范设置采样口、采样平台。

加强各区域和设备的密闭性,严格控制废气无组织排放。确保厂内非甲烷总烃应符合《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相关标准限值;厂界非甲烷总烃应符合《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相关标准限值;厂界氯化氢应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1/933-2015),臭气浓度应达到《恶臭(异味)污染物排放标准》(DB31/1025-2016)限值要求,颗粒物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限值要求。

3、合理布局、防治噪声污染。通过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综合性降噪、减振措施,确保边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要求。

4、各类固废应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分类收集、规范暂存、妥善处理,防止收集、暂存、装运过程中产生的二次污染。废机油、废润滑油、废活性炭、废灯管等危险废物应委托资质单位处置,并报我局备案,危废贮存场所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2013修改单中的相关规定。废边角料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应规范贮存,贮存场所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规定,委托专业单位回收利用处置。餐厨垃圾和废弃油脂委托专业单位处置。生活垃圾委托环卫部门及时清运。

5、应落实《报告表》要求,按照分区防渗要求落实土壤、地下水防渗措施。

6、应按照《报告表》要求,落实环境管理、环境监测等各项要求,认真做好环保设施运行效果记录和日常监测,加强环保设施日常管理,确保污染物治理设施长期稳定运行。建立健全环境管理和环境风险防范制度,对各类非正常工况、风险事故和生物安全事件采取切实的污染控制与防范措施,按照国家和上海市相关要求修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生态环境部门备案。

(四)项目建设应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保“三同时”制度,落实建设项目信息公开工作。项目建成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及上海市相关规定开展竣工环保验收并办理排污许可相关手续。

(五)你单位应当遵守国家投资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向相关部门申报备案、审批或核准。如项目备案、审批或核准机关调整并导致环评审批权限发生变化时,你单位应另行向有审批权限的生态环境部门申请环评审批。

三、请崇明区生态环境局执法大队负责对项目的环境保护检查工作。

四、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由区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的通告》(沪府发〔2021〕12号)及行政复议体制改革要求,申请人如不服本审理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审批意见之日起六十日内到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审理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崇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五、项目建设和运行依法需要规划、消防、安全、卫生等其他行政许可的,申请人应按规定办理其他审批手续后方能开工建设或运行。

    附件: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决定公告

    2、汽车发动机周边管道系统生产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公示版)

上海市崇明区生态环境局    

2023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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