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SY00247842X1202300008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环境检测、保护与治理
公开主体:
上海市崇明区生态环境局
发文字号:
沪崇环许可〔2023〕1号
成文日期:
2023-02-02
发布日期:
2023-02-02
生效日期:
失效日期:
上海市崇明区横沙乡人民政府:
你单位向我局提交的《上海市崇明区横沙乡人民政府(横沙污水处理站)入河排污口对水功能区影响分析报告》(以下简称《论证报告》)以及相关材料已收悉,我局组织专家对《论证报告》进行了技术评估,并对相关材料进行了审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及《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水利部22号令)等法律规章,批复如下:
一、同意横沙污水处理站尾水通过拟建入河排污口排至新民河,地理坐标东经121°50′22.13″,北纬31°20′22.09″,所在水功能区为III类水质功能区,排污口类型为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排放方式采取DN300 HDPE管泵排,八字口岸线直接排放。
二、横沙污水处理工程主要包括处置规模为1000m3/d污水处理站1座以及2.8km的配套污水管网。污水处理站处理工艺为“污水预处理(粗格栅+平流沉砂池)+二级处理(改良式 A2O)+紫外消毒”。本项目出水水质应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中一级A标准,其中氨氮、总磷执行《上海市环保局、市水务局关于全市污水处理厂新建、扩建和提标改造项目污染物排放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沪环保总[2016]133号)有关要求。主要污染物COD、NH3-N、TP、BOD5、SS、总氮的排放量不超过3.179t/a、0.38t/a、0.007t/a、1.059t/a、2.92t/a、4.855t/a。
三、你单位应采取措施做到稳定达标排放和符合总量控制要求,加强对废污水的监测,禁止超标超量排放。
四、你单位应加强风险防控管理,确保事故防控工程体系正常运行,不断优化改进事故分级响应和应急处置预案,并定期开展应急演练,防止各类污染事故发生。
五、你单位应严格落实《论证报告》要求,在入河排污口处设置标志牌,加强入河排污口水质和水量的在线监测和人工监测,保证监控排污的在线流量计、PH、COD、氨氮、总磷、总氮等监测仪器设备运行正常,将实时监测数据接入生态环境部门污染源监控平台,并定期向我局报送入河排污口监测统计有关信息。
六、该入河排污口设置经批准后,若排污口废水排放规模、地点及排放的污染物等发生重大变更时,你单位应当重新对入河排污口设置进行论证报批。
上海市崇明区生态环境局
2023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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