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SY00247842X1202200039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环境检测、保护与治理
公开主体:
上海市崇明区生态环境局
发文字号:
沪崇环保管〔2022〕42号
成文日期:
2022-12-12
发布日期:
2022-12-12
生效日期:
失效日期:
中能建投(上海)新能源有限公司:
你单位向我局提交的《中国能建崇明区中兴镇渔光互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以及相关材料已收悉,现已审理完结。
一、经审理查明:
(一)本项目位于崇明区中兴镇,拟于北兴村、永隆村和永南村现有水产养殖场内,新建装机总容量100MWp的集中式光伏电区,并在光伏发电区北部、开港北路西侧配套建设1座110kV户外升压站以及其他公用和辅助工程等,本项目不设食堂及浴室。
项目建成后,年平均上网电量11348万kWh。员工5人,实行8小时工作制,年工作365天。项目总投资445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00万元。
(二)你单位委托上海建科环境技术有限公司为本项目编制了《报告表》,网上公示已按照相关规定完成。
二、我局经审查后,作出以下决定:
(一)根据中能投资能源(2022)56号、《报告表》分析结论意见及建设单位环保措施落实承诺,在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的前提下,从环保角度原则同意项目按照《报告表》中所列的建设地点、性质、规模和环境保护措施等进行建设。在建设中,如果项目的建设地点、内容、性质、规模及采用的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评文件。
(二)项目设计及施工阶段,建设单位应按照《报告表》要求,做好施工期环境保护工作,合理安排施工时段和使用施工设备,落实施工期噪声、扬尘、废水、固体废物等环保设施和污染防治措施,保护环境,减轻对环境的影响。
(三)项目在运行管理过程中,建设单位应按照《报告表》提出的要求,切实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和风险防范措施,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具体要求:
1、项目应选用低噪声设备并合理布局,采取有效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相应标准限值。
2、项目应实行雨、污分流,生活污水经收集处理后由环卫部门定期清运。待项目周边市政污水管网建成后,应及时纳管处置,严禁外排。
3、各类固废应分类收集、定点堆放。废变压油、废铅蓄电池等危险废物应委托资质单位处置,并报我局备案,危废贮存场所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2013修改单中的相关规定;废光伏板和组件、废旧电气设备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应规范贮存,委托专业单位处置。生活垃圾委托环卫部门及时清运。
4、应按《报告表》要求,加强对升压站工频电场强度、工频磁感应强度的管控,在采取电磁防护措施后,升压站外的工频电场强度和工频磁感应强度应满足《电磁环境控制限值(GB8702-2014)》中相应的公众曝露限值。
5、应落实《报告表》要求,落实光污染减缓措施。
6、应按照《报告表》要求,落实环境管理、环境监测等各项要求,认真做好环保设施运行效果记录和日常监测,加强环保设施日常管理,确保污染物治理设施长期稳定运行。建立健全环境管理和环境风险防范制度,对各类非正常排放和风险事故采取防范措施,按照国家和上海市相关要求修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生态环境部门备案。
(四)项目建设应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保“三同时”制度,落实建设项目信息公开工作。项目建成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及上海市相关规定开展竣工环保验收并办理排污许可相关手续。
(五)你单位应当遵守国家投资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向相关部门申报备案、审批或核准。如项目备案、审批或核准机关调整并导致环评审批权限发生变化时,你单位应另行向有审批权限的生态环境部门申请环评审批。
三、请崇明区生态环境局执法大队负责对项目的环境保护检查工作。
四、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由区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的通告》(沪府发〔2021〕12号)及行政复议体制改革要求,申请人如不服本审理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审批意见之日起六十日内到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审理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崇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五、项目建设和运行依法需要规划、消防、安全、卫生等其他行政许可的,申请人应按规定办理其他审批手续后方能开工建设或运行。
附件: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决定公告
2、中国能建崇明区中兴镇渔光互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公示版)
上海市崇明区生态环境局
2022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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