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SY00247842X1202200033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环境检测、保护与治理
公开主体:
上海市崇明区生态环境局
发文字号:
沪崇环保管〔2022〕34号
成文日期:
2022-10-21
发布日期:
2022-10-21
生效日期:
失效日期:
上海长兴岛热电有限责任公司:
你单位向我局提交的《上海长兴岛热电有限责任公司10万吨级燃煤燃机全周期二氧化碳捕集与利用创新示范项目二氧化碳运输管道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以及相关材料已收悉,现已审理完结。
一、经审理查明:
(一)本工程位于崇明区长兴镇,起点为上海长兴岛热电有限责任公司围墙外1m,沿线穿越新开港河、金岸路、兴甘路,终点为沪东(一号线)西北侧围墙脚江南造船围墙外1m。拟新建一根DN200二氧化碳管道,主要建设内容为管线敷设及线路配套辅助设施。管线全长5km,其中架空管道4.25km,地埋管道0.47km。管道设计压力为2.0MPa,供气管网形式采用单管制枝状管网。本项目总投资96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65万元。
(二)你单位委托上海建科环境技术有限公司为本项目编制了《报告表》,并且通过了上海市环境科学学会的技术评估。网上公示已按照相关规定完成。
二、我局经审查后,作出以下决定:
(一)根据《国家电投上电发展[2022]329号》、《报告表》分析结论意见及建设单位环保措施落实承诺,在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的前提下,从环保角度原则同意项目按照《报告表》中所列的建设地点、性质、规模和环境保护措施等进行建设。在建设中,如果项目的建设地点、内容、性质、规模及采用的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评文件。
(二)项目施工阶段,建设方应严格按照《报告表》提出的要求,落实施工期环境管理和监测计划,加强对施工现场的噪声、扬尘等污染源的管理,落实环保设施和污染防治措施,保护环境,防止对环境的影响。
1、加强对施工现场的噪声污染源的管理,施工机械设备应低噪选型,合理安排施工计划,合理布局施工现场、施工车辆运输路线和时间等。采取有效的隔振、降噪措施,减少对周边环境保护目标的影响,确保施工场界噪声符合《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要求。
2、施工过程中严格遵守《上海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防治城市扬尘污染技术规范》等对工程施工防尘的相关规定,采取防尘、抑尘措施,对扬尘防治重点施工环节和场所必须及时采取洒水、围挡、遮盖等抑尘措施。施工机械应符合相关规定悬挂牌照,不得使用高污染内燃机械。加强运输管理,必须采用密闭化车辆运输,加强车辆清洁维护管理,合理安排施工车辆行驶路线,坚持文明施工、科学施工,减少施工期的大气污染。
3、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等应严格遵守《上海市建筑垃圾处理管理规定》等要求,妥善堆置,防止尘土飞扬,并及时委托专业单位处理。清管废渣应委托专业单位外运处置。生活垃圾应分类堆放,并委托环卫部门统一处理。
(三)项目在运行管理过程中应按照《报告表》提出的环境污染防治对策,建立健全环境管理制度,落实环保设施和污染防治措施并加强日常运行维护,保护生态环境。
(四)项目建设应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保“三同时”制度,落实建设项目信息公开工作。项目建成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及上海市相关规定开展竣工环保验收并办理排污许可相关手续。
(五)你单位应当遵守国家投资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向相关部门申报备案、审批或核准。如项目备案、审批或核准机关调整并导致环评审批权限发生变化时,你单位应另行向有审批权限的生态环境部门申请环评审批。
三、请崇明区生态环境局执法大队负责对项目的环境保护检查工作。
四、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由区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的通告》(沪府发〔2021〕12号)及行政复议体制改革要求,申请人如不服本审理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审批意见之日起六十日内到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审理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崇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五、项目建设和运行依法需要规划、消防、安全、卫生等其他行政许可的,申请人应按规定办理其他审批手续后方能开工建设或运行。
附件: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决定公告
2、上海长兴岛热电有限责任公司10万吨级燃煤燃机全周期二氧化碳捕集与利用创新示范项目二氧化碳运输管道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公示版)
上海市崇明区生态环境局
2022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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