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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主体:
上海市崇明区生态环境局
发文字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22-04-26
生效日期:
失效日期:
公 告
上海春秋印刷厂:
因无法向你单位以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等其他方式送达文书,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我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沪0151环听通〔2022〕20号)。根据《民事诉讼法》第95条的规定,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上海市崇明区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
沪0151环听通〔2022〕20号
当事人:上海春秋印刷厂
你单位2022年4月25日涉嫌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一案提出听证要求,我局决定于2022年5月13日10时00分在上海市崇明区生态环境局一楼会议室(上海市崇明区鼓浪屿路897号)公开举行听证会。
本次听证会由上海市崇明区生态环境局法制宣教科范玉婷为听证主持人,上海市崇明区生态环境局法制宣教科王雨豪为记录员。
如你单位认为听证主持人、记录员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其回避。申请听证主持人、记录员回避的,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我局提出书面申请并说明理由。
申请延期举行听证会的,在2022年5月5日前向我局提出书面申请并说明理由。你单位届时凭本通知准时参加听证,若无正当理由缺席,视为你单位放弃听证权利,听证终止。
在参加听证前,请你单位作好以下准备:
1.携带当事人(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和有关证据材料;
2.通知有关证人出席作证,并事先告知我局联系人;
3.法人代表如特殊原因不能参加听证,可以委托 1-2 名代理人,在听证会举行前提交授权委托书,载明委托的事项、权限和期限。
联系人:范玉婷
电 话:69696197
地 址:上海市崇明区鼓浪屿路897号
上海市崇明区生态环境局
2022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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