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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主体:
上海市崇明区生态环境局
发文字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22-04-19
生效日期:
失效日期:
公 告
上海海焓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因受疫情管控影响,无法向你单位以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等其他方式送达文书,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我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沪0151环罚〔2022〕33号)。根据《行政处罚法》第61条、《民事诉讼法》第95条的规定,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机构代码:8942737005
上海市崇明区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0151环罚〔2022〕33号
当事人:上海海焓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23066079749X9
地址:上海市崇明区城桥镇人民路600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施忠超
2022年1月10日,上海市崇明区生态环境局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主要从事金属托座制造,主要生产设备有冲床、台钻、液压机、卷板机、焊机、喷漆枪等,存在喷漆作业迹象,未配备废气收集处理设施,废油漆桶未存放于危险废物贮存间内。
根据《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版)规定,从事金属加工机械制造的企业需进行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登记。你单位现场未提供排污许可登记表。
2022年2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法定代表人进行调查询问,确认你单位尚未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填报排污许可登记表。同时,执法人员将排污信息登记的网址和咨询电话告知你单位。
以上事实,有1.2022年1月10日我局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你单位从事金属托座制造,且现场未提供排污许可登记表;2.2022年1月10日我局拍摄的现场照片,证明现场检查情况;3.2022年2月14日我局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单位尚未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填报排污许可登记表;4.根据《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版)规定,从事金属加工机械制造的排污单位需进行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登记;5.我局2020年3月2日印发的《上海市崇明区生态环境局关于开展本区 2020年排污许可发证和登记管理工作的通告》(沪崇环〔2020〕14 号)证明我局已告知实行登记管理的排污单位应完成排污登记;6.2022年2月14日你单位法定代表人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和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你单位信息和接受调查询问人员的身份信息;7.2022年2月14日你单位提供的厂房出租合同和设备采购合同,证明你单位的生产经营情况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款“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填报基本信息、污染物排放去向、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等信息;填报的信息发生变动的,应当自发生变动之日起20日内进行变更填报。”的规定。
我局于2021年3月9日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沪0151环责改﹝2022﹞35号)和拟罚款1.804万元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沪0151环罚告〔2022〕16号),于2022年3月13日完成行政文书邮寄送达。2022年3月15日,你单位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称近期将完成排污信息登记。经我局调查确认,你单位未积极履行整改承诺,至今仍未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完成排污信息登记。因此,我局决定不予采纳你单位减免罚款的申请。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填报排污信息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大写):人民币壹万捌仟零肆拾圆整。
你单位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本决定书,将罚款和没收款缴至本市工商银行或者建设银行具体代收机构。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可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上海市崇明区生态环境局
2022年4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