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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主体:
上海市崇明区生态环境局
发文字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22-04-07
生效日期:
失效日期:
公 告
上海秦李实业有限公司:
因受疫情管控影响,无法向你单位以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等其他方式送达文书,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我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沪0151环罚〔2022〕32号)。根据《行政处罚法》第61条、《民事诉讼法》第95条的规定,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机构代码:8942737005
上海市崇明区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0151环罚〔2022〕32号
当事人: 上海秦李实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102305559676882
地址:上海市崇明区长兴镇潘园公路1800号2号楼349室(上海泰和经济发展区)
法定代表人: 秦永
2021年 12 月 7日,上海市崇明区生态环境局(执法大队)对你单位进行后督察。发现你单位从事混凝土生产,现场设置一条1.5方混凝土生产线,配备有料仓、传送带、搅拌机等生产设备,针对加料、搅拌等环节未配备粉尘收集处理设施。场地上部分黄沙、石子露天堆放,扬尘明显。执法人员查阅你单位生产台账和交货台账,今年6-11月份均有生产和交货情况。2021年12月22日,你单位法定代表人秦永来我局长兴分局接受调查询问,承认你单位经我局依法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后,仍存在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建项目即投入生产的行为。
经查:2021年3月18日,我局在对你单位进行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存在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的行为。针对上述行为,我局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对你单位依法立案调查;于2021年6月10日对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沪0151环责改〔2021〕43号),要求你单位限期改正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的行为;并于2021年7月2日对你单位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沪0151环罚〔2021〕38号),处罚款人民币37万元。但经我局2021年12月7日后督察发现,你单位仍存在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的行为,且逾期不改正。
以上事实,有1、2021年12月7日我局制作的《现场检查(勘查)笔录》1份,证明我局对你单位进行后督察时,发现你单位仍存在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的行为,且逾期不改正的行为;2、2021年12月22日我局制作的《现场检查照片》5份,证明我局对你单位进行后督察时,发现你单位从事混凝土生产,现场设置一条1.5方混凝土生产线,配备有料仓、传送带、搅拌机等生产设备,针对加料、搅拌等环节未配备粉尘收集处理设施等情况;3、2021年12月22日我局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2021年12月22日你单位法定代表人秦永来我局长兴分局接受调查询问,承认你单位被依法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后,仍存在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建项目即投入生产的行为;4、《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2305559676882)复印件、法定代表人秦永的驾驶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单位主体资格、法定代表人身份信息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的行为,且逾期不改正,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规定。我局于2022年 2月11日对你单位下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沪0151环听告〔2022〕8号),并通过直接送达告知你单位享有听证申请权。你单位收悉相关文书后,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我局于2022年3月4日在局一楼会议室举行了行政处罚听证会,经听证讨论,听证部门提出了“对整改情况进行后督察并按裁量规定酌情处理”的意见。
鉴于你单位已采取整改措施,符合《上海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第十条第(四)项“积极采取整改措施,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环境危害后果的”的规定,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和《上海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第十条第二款“符合从轻处罚情形的案件,在裁量时应当予以说明理由并经集体讨论后,应当在裁量表裁定的罚款金额的基础上,减少一定罚款金额,但一般不超过法定最高罚款数额的20%,且从轻处罚后的罚款金额不得低于法定最低罚款数额”的规定,我局决定减轻法定最高罚款数额的10%(20万元),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 壹佰伍拾肆万元整。
你单位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缴款机构为本市工商银行或者建设银行的具体代收机构)。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可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上海市崇明区生态环境局
2022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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