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崇明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信息来源:平台发布

发布时间:2022-03-29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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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崇明区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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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成文日期:

  • 发布日期:

    2022-03-29

公 告

上海英尔实业有限公司

因受疫情管控影响,无法向你单位以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等其他方式送达文书,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我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沪0151环罚〔2022〕30号)。根据《行政处罚法》第61条、《民事诉讼法》第95条的规定,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机构代码:8942737005

上海市崇明区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0151环罚〔2022〕30号

 

当事人: 上海英尔实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10230784770547U                   

地址:上海市崇明区长兴镇潘园公路1800号269室           

法定代表人:张希斌                                      

 

20211221日,上海市崇明区生态环境局对你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情况进行检查,发现你单位从事氧气和氮气生产,检查时仅提供出2021年11月编制的《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报告》和《突发环境事件综合应急预案》(稿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未完成备案,以上情况有现场检查笔录1份、《突发环境事件综合应急预案》(稿件)为证。

2021年12月31日,你单位法定代表人张希斌委托负责人季金晖来我局接受调查询问,确认你单位2021年12月20日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未向生态环境部门完成备案。以上事实有1、2021年12月21日我局制作的现场检查(勘查)笔录1份,证明我局对你单位检查时,发现你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未完成备案;22021年12月21日我局拍摄的现场照片2份,证明现场检查情况;3、2021年12月31日我局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单位法定代表人张希斌委托负责人季金晖来我局长兴分局接受调查询问,确认你单位2021年12月20日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未向生态环境部门完成备案;4、2021年12月31日你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230784770547U)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张希斌的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季金晖的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单位主体资格、法定代表人身份信息和受委托人委托代理情况;5、2022年1月11日我局制作的现场检查(勘查)笔录1份,证明你单位已完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整改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未向生态环境部门备案,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市和区应急预案,在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基础上,制定本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应当向市或者区生态环境部门备案”的规定。我局于2022210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沪0151环罚告〔2022〕19号),直接送达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权。你单位收悉相关文书后,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辩称你单位于2021年11月向我局申报备案,但因材料修改多次被退回,导致未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备案,请我局对行政处罚酌情考虑。后我局于2022年1月11日对你单位进行后督察,确认你单位已于2021年12月31日完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

鉴于你单位已完成整改,符合《上海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第十条第(四)项“积极采取整改措施,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环境危害后果的”的规定,依据《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七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未向生态环境部门备案的,由市或者区生态环境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和《上海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第十条第二款“符合从轻处罚情形的案件,在裁量时应当予以说明理由并经集体讨论后,应当在裁量表裁定的罚款金额的基础上,减少一定罚款金额,但一般不超过法定最高罚款数额的20%,且从轻处罚后的罚款金额不得低于法定最低罚款数额”的规定,我局决定减轻法定最高罚款数额的20%(0.6万元)并结合法定最低罚款数额,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 壹万元整。                            

你单位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缴款机构为本市工商银行或者建设银行的具体代收机构)。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可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上海市崇明区生态环境局

2022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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