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根据本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拟定本县环境保护工作的发展战略;编制环境保护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参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规划、区域规划、城市总体规划以及产业发展规划的制定;参与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的制定;参与编制环境功能区划;编制本县环境保护整治计划;负责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环境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二)负责从源头上预防、控制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受县政府委托,组织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和重要产业、重点区域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审批开发建设区域、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三)承担落实本县减排目标的责任。落实市政府下达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目标,组织制定全县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和削减计划;督查、督办、核查本县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实施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实施总量减排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
(四)提出本县环境保护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的建议,参与提出环保项目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建议,配合本县有关部门做好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
(五)组织实施对排污单位自行申报情况的审核、排污许可证、排污收费等各项环境管理制度;负责对各类污染物排放实施监督管理。
(六)负责大气、水体(含地表水及地下水)、土壤、重金属、噪声、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化学品以及机动车等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会同县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配合县有关部门推进能源结构的调整。
(七)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协调指导辖区内自然保护区环境保护工作;协助指导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和生态农业建设;负责基层环保工作的指导和考核。
(八)负责辐射安全(核安全)的监督管理;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审批核技术利用单位的辐射安全许可证以及放射源的转让;参与核事故、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监督管理放射源安全,监督管理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管理;对放射性同位素移动探伤作业实施监督管理。
(九)负责环境监测、统计、信息工作;制定环境监测年度计划;组织开展环境监测计量认证和质量保证工作;组织建设和管理全县环境监测网和环境信息网;组织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组织对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估、预测预警;组织编报本县环境质量报告;负责统一发布本县环境信息。
(十)组织、指导和协调本县的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落实国家、市环境保护宣传纲要,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有关宣传教育工作,推动社会公众和社会组织参与环境保护。
(十一)牵头协调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协调区域间环境污染纠纷及涉及辖区外的环境污染纠纷;负责环境监察和环境保护行政稽查;负责环境应急管理工作;组织开展本县环境保护执法检查。
(十二)负责有关行政诉讼应诉工作。
(十三)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 环保部门预算是包括环保局本部以及下属2家预算单位的综合收支计划。
本部门中行政单位1家,分别是崇明县环境保护局,事业单位2家,分别是崇明县环境监测站、崇明县环境监察支队。
2016年,环保部门预算支出总额为3728万元,其中: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支出预算3728万元。一般公共预算支出预算中,基本支出1886万元;项目支出1842万元。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支出主要内容如下:
1.211节能环保科目3523万元,主要用于部门行政事业的运转支出308万元,排污费安排的支出820万元,环境监测与信息1298万元,一般行政管理事务624万元,环境执法监察473万元。
2.208社会保障和就业科目19万元,主要用于单位离退休人员经费支出。
3. 210医疗卫生科目106万元,主要用于单位为职工缴纳的医疗保险经费支出。
4.221住房保障支出科目80万元,主要用于单位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