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崇明区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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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07-28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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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7-28

根据《中共上海市崇明区委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政府印发《上海市崇明区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崇委发〔20194号)的规定,设立上海市崇明区生态环境局,为区政府组成部门。 

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生态环境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方针、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生态环境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并监督实施重点区域、流域、海域、饮用水水源地等生态环境规划和环境功能区划,组织拟订生态环境标准,制定生态环境基准和技术规范。

(二)负责重大生态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牵头协调处理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指导协调各乡镇政府对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参与指导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协调解决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参与协调重点区域、流域、海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三)负责监督管理减排目标的落实。监督实施陆地和海洋各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排污许可证制度,确定大气、水、海洋等纳污能力,监督检查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实施生态环境目标责任制。

(四)负责提出生态环境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的建议,参与提出生态环境项目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建议,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参与指导推动循环经济和生态环保产业发展。

(五)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监督实施大气、水、海洋、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污染防治管理制度。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指导城乡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

(六)指导协调和监督生态保护修复工作。组织编制生态保护规划,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修复工作。监督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制度执行情况。监督野生动物保护、湿地生态环境保护等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参与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生态保护补偿工作。

(七)负责核与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监督实施有关政策、规划、标准,牵头负责辐射安全工作协调机制有关工作,参与核事故以及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监督管理放射源和射线装置安全,监督管理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对核技术利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及无损检验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八)负责生态环境准入的监督管理。受区政府委托,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区域、规划、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拟订并组织实施生态环境准入清单,指导协调园区生态环境管理。

(九)负责生态环境监测工作。监督实施生态环境监测制度、规范及相关标准。会同有关部门统一规划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站点设置,组织实施生态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温室气体减排监测、应急监测,组织建设和管理全区生态环境监测网和生态环境信息网。组织对生态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估、预警预测。组织编报生态环境质量报告,负责统一发布生态环境信息。

(十)负责应对气候变化工作。牵头落实应对气候变化及温室气体减排目标任务、规划和政策,履行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有关职责。

(十一)组织协调配合开展生态环境保护督查。组织开展生态环境保护督查工作,根据授权对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贯彻落实中央和本市生态环境保护决策部署情况进行督查,并提出问责建议。

(十二)统一负责生态环境监督执法。组织开展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查处生态环境违法问题。指导本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伍建设和业务工作。

(十三)组织指导和协调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工作,落实国家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纲要,推动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开展生态环境科技工作,组织开展生态环境科学研究和技术工程示范。参与生态环境国际合作交流。

(十四)参与协调区域污染防治协作工作。组织研究区域生态环境保护有关问题,落实区域防治联防联控协作工作。

(十五)配合相关部门对乡镇领导班子等履行生态环境保护职责和落实生态环境保护政策措施情况的考核,对乡镇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进行指导。

(十六)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七)职能转变。上海市崇明区生态环境局要统一行使生态和城乡各类污染排放监管与行政执法职责,切实履行监管责任,全面组织落实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构建监测、监管、执法、督查为一体的生态环境保护体系,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推动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建设。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和环境质量底线,保障生态环境安全,建设崇明世界级生态岛。

(十八)有关职责分工。

1.与上海市崇明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有关职责分工。上海市崇明区生态环境局负责生态环境减排相关工作及有关政策制定、碳指标的核定和考核等工作;上海市崇明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生态环境及节能减排资金扶持办法及政策的制定和统筹协调。

2.与上海市崇明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有关职责分工。上海市崇明区生态环境局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督生态保护修复工作,承担生态保护红线相关监管工作;上海市崇明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负责牵头组织编制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并实施有关生态修复重大工程,组织划定并实施生态保护红线。

3.与上海市崇明区水务局有关职责分工。上海市崇明区生态环境局协助编制水功能区划,负责并监督指导排污口设置管理;上海市崇明区水务局参与编制水功能区划,参与指导排污口设置管理。

4.与上海市崇明区农业农村委员会有关职责分工。(1)上海市崇明区生态环境局负责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农村生态环境保护;上海市崇明区农业农村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2)上海市崇明区生态环境局负责监督全区野生动植物保护,上海市崇明区农业农村委员会负责水生野生动植物保护。

5.与上海市崇明区绿化和市容管理局有关职责分工。上海市崇明区生态环境局负责监督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制度执行情况,监督全区野生动植物保护;上海市崇明区绿化和市容管理局负责监管各类自然保护地,落实生态保护红线管理有关要求,负责陆生野生动植物保护。

二、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和综合协调工作。承担信息、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公开、预算、核算、固定资产管理、财务和内审等工作。牵头信息化建设和管理工作。承担党建、宣传、党风廉政建设等工作。承担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工作,指导生态环境行业人才队伍建设工作,承担生态环境行政体制改革有关工作。组织协调区域污染防治协作工作,牵头组织落实区域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牵头生态环境领域对口支援和交流合作工作。研究提出国际生态环境合作中有关问题的建议,参与处理涉外的生态环境事务。

(二)综合计划科。承担组织起草生态环境规划,协调和审核生态环境专项规划,承担生态环境领域固定资产投资和项目管理相关工作,拟订生态环境保护年度目标和考核计划,组织实施对乡镇党政机关领导班子生态环境领域相关工作的考核。组织生态环境统计、污染源普查和生态环境形势分析,承担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综合协调和管理工作。承担生态环境科技工作,参与指导和推动循环经济与生态环保产业发展。

(三)法制宣教科。承担组织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工作,落实国家环境保护宣传纲要,推动社会公众和社会组织参与生态环境保护。监督执行生态环境执法制度、规范,组织开展生态环境执法检查活动和重大生态环境问题查处工作,推进重点区域环境综合整治,牵头指导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指导生态环境综合执法工作。负责生态环境相关法律文书审核工作。组织开展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听证、复议、诉讼工作。牵头生态环境信用体系建设。

(四)行政审批科。承担规划环境影响评价、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拟订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并组织实施。承担排污许可综合协调、管理和证后监管工作,推进清洁生产。指导协调园区生态环境管理工作。牵头生态环境领域审批制度改革相关工作。负责行政服务相关窗口建设和管理,优化营商环境。

(五)污染防治科。承担地表水的监督管理,拟订和监督实施流域生态环境规划,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负责并监督指导排污口设置管理。负责大气、噪声、光、化石能源、土壤、地下水、固体废物、化学品、重金属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组织拟订重污染天气应对政策措施,组织协调大气污染防治、应对气候变化与碳减排工作。承担土壤污染防治综合性工作,监督防治地下水污染,组织实施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等环境管理制度。

(六)生态环境科。组织起草生态保护规划,开展生态状况评估,指导生态创建,参与开展生物多样性保护和生物安全管理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生态保护修复工作,承担生态保护红线及自然保护地相关监督工作。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组织指导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组织开展生态环境监测、温室气体减排监测、应急监测,调查评估生态环境质量状况并进行预测预警,承担生态环境监测网建设和管理工作。组织拟订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和生态破坏事件的应急预案,指导协调生态环境应急工作及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拟订和监督实施海域生态环境规划,负责海洋生态环境的监督管理,监督陆源污染物排海,防止海岸和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海洋油气勘探开发和废弃海洋倾倒对海洋污染损害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负责辐射安全工作协调机制有关工作,承担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处理工作,负责放射源和射线装置安全以及和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对核技术利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及无损检验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按照有关规定设置机关党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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