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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崇明区生态产业促进办公室印发《崇明区促进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扶持办法(试行)》的通知

信息来源:平台发布

发布时间:2021-12-31 00:00

  • 索引号:

    SYMB2F311621202200001

  • 主题分类:

    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文化

  • 公开主体:

    上海市崇明区生态产业促进办公室

  • 发文字号:

    沪崇生态产业办规〔2021〕1号

  • 成文日期:

    2021-12-28

  • 发布日期:

    2021-12-31

  • 生效日期:

    2022-01-01

  • 失效日期:

    2023-12-31

各乡、镇党委和人民政府,区委、区人民政府各部、委、办、局,各区级机关,各人民团体,区直属各企事业单位:

《崇明区促进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扶持办法(试行)》已经区委、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上海市崇明区生态产业促进办公室

2021年12月28日      


崇明区促进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扶持办法(试行)

为全面贯彻落实《关于加快崇明区文化创意产业创新发展的指导意见》(崇委办〔2021〕47号),将崇明生态优势转化为发展优势,加快崇明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结合崇明实际,制定本扶持办法。

第一条 扶持对象

符合本区文化创意产业发展导向,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信用良好,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均在崇明,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文化创意类企业。

第二条 扶持内容

(一)支持产业载体建设

1.鼓励文创产业基地、园区、楼宇和空间达标升级。对获得国家级文创园区认定,给予申报单位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对获得市级文创(示范)园区认定,给予申报单位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3.对获得市级文创示范楼宇、示范空间授牌的,给予申报单位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4.对获得区级文创园区认定的,给予申报单位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二)促进产业项目发展

5.加大对优质文创项目的配套资金扶持。对获得市级文化创意产业发展财政扶持资金支持的项目,经市级验收通过,按市级政策规定比例给予配套支持。

6.提升本土文创项目孵化力度。重点聚焦生态文化、长江文化、花卉文化等地域文化特色,对通过区级文化创意产业资金初审,但未获得市级认定支持且在区内实施的项目,将参考市级文创项目评审标准,认定一批区级独立支持项目,每年不超过5个,经区级验收通过,单个项目按核定投资总额20%的资金予以扶持,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7.鼓励企业开展设计创新。鼓励企业参加“上海设计100+”评选,对入选“上海设计100+”的作品,给予企业每项作品2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并在企业申报上海市促进文化创意产业发展财政扶持资金时予以重点关注。

(三)支持文创市场建设

8.支持崇明影视基地建设。对经立项进行新建或改建的影视基地建设项目,经认定,给予固定资产投资总额10%的资金扶持,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9.支持优秀电竞企业落户。鼓励支持园区新引进电竞领军企业、电竞直播平台、游戏运营平台、赛事综合服务平台等,经认定,给予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

10.加强非遗传承保护。对保护和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专业机构(企业),包括对崇明非遗文化产业具有传承和保护作用、强化民族文化交流和研究、打造非遗文化产业基地、实施非遗文化精品工程及项目的,经认定,根据实际发生的项目执行、研发及宣传推广费用总金额50%的资金扶持,最高不超过50万元。

11.支持落户大师(名家)工作室。发挥具有影响力的文化创意大师或名家工作室的示范、引领作用。对正常对外开放经营1年以上的国家级影响力的工作室,经认定,给予每年运营扶持30万元,扶持期限两年。

12.加大文创企业参展支持。对崇明文创企业参加市级及以上专业展览展会,经认定,按不超过实际展位费用的50%给予扶持,最高不超过10万元。

(四)优化提升营商环境

13.支持存量资源转型升级。支持具有品牌、经验、资源的市场主体,合作利用工业厂房、仓储用房、传统商业街等产证合法的存量物业,在不改变用地性质、不改变产权所有人、不改变物业主体结构的前提下,装修改建成为文化创意载体空间的,经认定,给予固定资产投资总额10%的资金扶持,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14.加大人才支持力度。对符合条件的文化创意产业人才,按照相关区级人才扶持政策予以扶持。本办法扶持项目如与人才扶持政策重复,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15.鼓励文创企业市场化融资。对通过市区联动“批次担保”模式,从市政策性融资担保中心获得贷款担保的,给予保费全额补贴。

第三条 组织实施

区文创办每年定期根据本区文创产业发展的实际情况,对外发布年度申报通知,集中受理申报材料。经乡镇、园区和区文创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审核同意,并经区文创领导小组审批后,区财政按规定将扶持资金直接拨付至申请单位。

第四条 监督管理

区文创办负责扶持企业、功能性机构和项目的跟踪管理和服务,并会同区财政局对扶持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 附则

(一)本扶持办法按照区与乡镇(公司)财政管理体制执行。

(二)以上扶持项目如与其他产业扶持政策重复的,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三)扶持对象如通过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骗取扶持资金,一经查实,将立即取消一切扶持资格并追缴资金。失信行为将根据有关规定纳入公共信用信息数据平台。

(四)本扶持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试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

(五)本扶持办法由上海市崇明区生态产业促进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