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人民监督员工作协调机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信息来源:平台发布

发布时间:2022-11-21 00:00

  • 索引号:

    SY00247826X1202300005

  •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司法

  • 公开主体:

    上海市崇明区司法局

  • 发文字号:

    沪崇司〔2022〕33号

  • 成文日期:

    2022-11-21

  • 发布日期:

    2022-11-21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检察院、上海市崇明区司法局各部门:

现将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检察院、上海市崇明区司法局联合制定的《关于进一步完善人民监督员工作协调机制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检察院      上海市崇明区司法局

                              2022年11月21日

 

第一条  为规范本区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工作,进一步保障人民监督员知情权和参与度,推动人民监督员依法、规范、积极履职,根据《上海市人民监督员选任实施办法》《上海市人民监督员管理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订本意见。

第二条  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工作应当坚持依法民主、公开公正、科学高效的原则,建设一支具备较高政治素质、具有广泛代表性和扎实群众基础的人民监督员队伍。

第三条  上海市崇明区司法局(以下简称区司法局)按照上海市司法局(以下简称市司法局)的要求,协助做好本区人民监督员选任和管理具体工作;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区人民检察院)予以配合协助。
    区司法局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科安排专职工作人员,负责保障人民监督员抽选及管理工作顺利开展。

第四条  区司法局协助市司法局对本区通过资格审查的人民监督员候选人组织考察,确定人民监督员拟任人选。

区司法局采取到人民监督员候选人所在单位、社区实地走访了解、听取群众代表和基层组织意见、组织面谈等多种形式进行考察。

第五条  人民监督员依法行使监督权受法律保护。

人民监督员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纪律规定,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独立公正地对办案活动进行监督。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妨碍办案活动正常进行;

(二)泄露办案活动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未成年人信息;

(三)披露其他依照法律规定和有关规定不应当公开的办案活动信息。

第六条  区司法局与区人民检察院实现信息共享,畅通群众向人民监督员反映情况的渠道。

区司法局应当在乡镇探索建立人民监督员基层联系点,发挥人民监督员在人民群众与检察机关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人民监督员每年度至少参加一次基层联系点咨询活动。

第七条  区人民检察院在下列工作中可以安排人民监督员依法进行监督:

(一)案件公开审查、公开听证;

(二)检察官出庭支持公诉;

(三)巡回检察;

(四)检察建议的研究提出、督促落实等相关工作;

(五)法律文书宣告送达;

(六)案件质量评查;

(七)司法规范化检查;

(八)检察工作情况通报;

(九)其他相关司法办案工作。

第八条  区人民检察院办案活动需要抽选人民监督员监督的,区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开展监督活动五个工作日前将需要的人数、时间、地点、监督方式、案件数量以及其他有关事项通知区司法局。

若案件情况特殊,经商区司法局同意的,区人民检察院可以在开展监督活动三个工作日前将有关事项通知区司法局。

第九条  区司法局接到抽选人民监督员的通知后,从人民监督员信息库中随机抽选、联络确定参加监督活动的人民监督员,并通报区人民检察院。

区司法局应当优先从居住或工作在本区的人民监督员中随机抽选。居住或工作在本区的人民监督员无法满足抽选需求时,区司法局应当从全市人民监督员中随机抽选。

经抽选、联络未能满足监督活动所需人民监督员人数的,区司法局应当再次抽选以补足人数。

根据办案活动需要,可以在具有特定专业背景的人民监督员中随机抽选。

第十条  人民监督员是监督办案活动所涉案件当事人近亲属、与案件有利害关系或者担任过案件诉讼参与人,以及有其他可能影响司法公正情形的,应当自行回避,并报告负责抽选的区司法局。

区人民检察院发现人民监督员有需要回避情形的,或者案件当事人向区人民检察院提出回避申请且满足回避条件的,应当及时通知负责抽选的区司法局决定人民监督员回避,或者要求人民监督员自行回避。

人民监督员因回避无法参加监督活动的,区司法局应当再次抽选以补足监督活动所需人数。 

第十一条  区司法局应当建立人民监督员履职台账,并按照规范及时更新人民监督员履职台账,每月报送上海市司法局审核,确保参与办案活动全过程规范。

第十二条  区司法局按照“一案一档一活动”的工作要求,及时建立包括市、区司检工作人员和人民监督员在内的活动联络机制,实时沟通、掌握案件参与办理情况。  

第十三条  人民监督员按照要求参加培训。

区司法局会同区人民检察院采取集中授课、座谈研讨、观摩学习、实地考察等多种形式,组织开展人民监督员相关业务培训。

第十四条  区司法局协助市司法局对本区人民监督员进行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区司法局协助对人民监督员进行考核时,可以向区人民检察院等单位和人民监督员所在单位、社区、推荐单位或组织等了解情况并征求意见建议。

第十五条  人民监督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区司法局应当对其进行劝戒,并报市司法局进行备案:

(一)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加监督活动的;

(二)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加培训,或者在培训期间违反有关规定和纪律,情节严重的;

(三)无正当理由拒绝或未按时参加基层联系点咨询活动的;

(四)拒绝回应群众反映的属于监督履职范围的情况的;

(五)利用人民监督员身份发表不当言论、从事不当行为,尚未造成较大不良影响或者后果的;

(六)未按时提交自评报告的;

(七)打听参与监督办案活动以外的案件办理情况的;

(八)不认真履行监督职责等其他情形的。

第十六条  区司法局和区人民检察院分别确定一名联络员,专门负责人民监督工作的日常联络,及时交流工作动态,定期汇总监督数据和意见建议。

第十七条  区司法局和区人民检察院应当建立工作协调机制,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研究本区人民监督员抽选、管理工作,为人民监督员参加培训和履行职责提供相应的服务和保障,并协调人民监督员所在工作单位、推荐单位或组织,为人民监督员履职提供支持和帮助。

第十八条  本意见由区人民检察院、区司法局负责解释,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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