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SY00247826X1202100002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司法
公开主体:
上海市崇明区司法局
发文字号:
沪崇司〔2021〕35号
成文日期:
2021-07-30
发布日期:
2021-07-30
生效日期:
失效日期:
各有关乡镇:
“全国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创建工作是推进法治乡村建设的重要载体。为加强动态管理,进一步提高创建质量,深化法治乡村建设,助力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根据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关于加强法治乡村建设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要求,司法部、民政部决定今后每两年对“全国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进行一次复核,并启动2021年度复核工作。根据市司法局《关于本市开展“全国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2021年度复核工作的通知》,现就本区复核工作通知如下:
一、复核对象
经2019年度复核合格保留的第一至第七批“全国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和第八批“全国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即竖新镇前卫村、绿华镇华西村、庙镇合中村、堡镇花园村、竖新镇仙桥村。
二、复核标准
(一)工作依据。根据《意见》精神,重点参照《意见》所附《“全国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建设指导标准》(详见附件1)和《“全国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命名管理办法》(详见附件2)有关要求进行。
(二)自授予“全国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称号以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荣誉称号:
1.村级组织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2.村级组织成员因违法违纪行为受过刑事处罚、党纪处分,存在“村霸”或涉黑涉恶涉邪教等问题;
3.发生严重危害国家安全事件、严重刑事犯罪案件、重大安全事故、严重公共安全事件以及发生涉黑涉恶涉邪教案件;
4.发生集体上访事件、越级上访事件或群体性事件,造成不良影响;
5.其他与创建标准不符且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行政区划调整的,原则上按以下方式处置:
1.村(社区)被合并或拆分的,由市司法局和市民政局上报司法部、民政部,司法部、民政部审核后予以重新命名或者注销,村(社区)名称是否变化不作为保留或者注销的依据;
2.村(社区)整体征迁、重建的,由市司法局和市民政局上报司法部、民政部,期间“全国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称号予以冻结,待重建完成后进行复核。
三、复核程序
(一)自查。已获“全国民主法治示范村”称号的村,根据《“全国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建设指导标准》,逐一对照,形成自查报告。自查报告须明确说明,自2019年8月以来,本村有无复核标准第二、三项所涉情形。
(二)初核。区司法局负责组织本区“全国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初核,并视情况开展实地检查,实地检查比例原则上不低于总数的10%。经征求本区民政局等有关部门同意后,提出保留、撤销、注销建议名单,在媒体进行不少于7天的公示后,报市司法局普法与依法治理处。
(三)复核。市司法局对各区司法局提出的初核意见进行复核并视情进行抽查,商市民政局同意,在媒体进行不少于7天的公示后,报司法部普法与依法治理局。
各有关乡镇要将本次复核工作作为“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的具体举措,坚持客观公正、公开透明、实事求是,做到严格程序、规范操作,确保复核工作规范有序开展。
请于8月11日前报送自查报告和建议保留、撤销、注销名单的电子版与纸质版(加盖镇政府公章)各一份至区司法局普法与依法治理科。联系人:刘玉珊、刘玥,联系电话:59622230,工作邮箱:cmsffxb@163.com(邮件主题请注明“XX镇‘全国民主法治示范村’复核工作”)。
特此通知。
附件:1.“全国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建设指导标准
2.“全国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命名管理办法
3.建议保留名单
4.建议撤销名单
5.建议注销名单
上海市崇明区司法局
2021年7月30日
附件1
“全国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
建设指导标准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中央决策部署,助推乡村振兴战略实施,加强法治乡村建设,提高乡村治理法治化水平,现就“全国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建设,制定如下指导标准。
一、村级组织健全完善
1.村党组织领导作用发挥明显,全面领导村的各类组织和各项工作,领导和支持村民委员会行使职权,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保证基层民主法治建设的正确方向。村党组织书记通过法定程序担任村民委员会主任和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合作经济组织负责人,村“两委”班子成员交叉任职。
2.村民委员会及村务监督机构等工作制度健全、运行规范、履职尽责。村民委员会自觉接受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工作指导和监督。
3.村党组织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党风廉政建设扎实有效,村级组织成员没有受过刑事处罚、存在“村霸”或涉黑涉恶等问题,无违纪违法行为。
二、基层民主规范有序
4.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村务监督机构、村人民调解委员会等村级组织按期换届、程序规范、选风良好,各类代表人数符合法定要求,选举结果符合规定。
5.通过民主恳谈、民主听证等村民说事、议事的方式,对村工程项目、征地拆迁等重大民生问题开展民主协商,协商过程有记录、协商结果有运用。
6.村级重大事项决策实行“四议两公开”,决策程序规范,表决、会议等记录完整。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制度健全,村民代表会议每季度不少于一次,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组成人员参加方可召开,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
7.及时依法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程序完整,内容合法,符合实际,执行规范。多种形式推进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入户率实现全覆盖。
8.健全党务、村务、财务公开制度,设有“三务”公开栏。村务、财务一般事项至少每季度公布一次;集体财务往来较多的,财务收支情况应当每月公布一次;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及时公布。
9.制定村级小微权力事项清单,建立事项流程图。权力清单、规章制度、运行程序、运行过程、运行结果全程公开。
10.村民委员会成员应当接受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对其履行职责情况的民主评议。民主评议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由村务监督机构主持。
三、法治建设扎实推进
11.深入宣传习近平总书记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大力宣传宪法法律和党内法规,广泛宣传土地承包、婚姻家庭、赡养继承、生态保护、道路交通安全、劳动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民间纠纷调解、扫黑除恶等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
12.村级组织成员、党员、村民代表带头学法守法,积极参加法治培训。将法治内容统筹纳入县级党委对村党组织书记轮训内容和中央、省、市示范培训内容,统筹纳入其他有关村干部和党员培训内容。
13.依托现有基层党建或公共文化设施,建设法治公园、法治长廊、法治宣传栏、法治景区等阵地,广泛开展以案普法、以案释法、法治文艺演出、法治讲座等各种形式的法治宣传教育,基本形成群众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氛围。
14.建有功能完备、设施健全的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室、人民调解室,配有至少一名村法律顾问、一名专职人民调解员。培育一批“法治带头人”“法律明白人”,引导群众依法解决矛盾纠纷。协助做好社区矫正和安置帮教工作,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完善,“雪亮工程”及相关技防设施齐全,实现无村霸、无黑恶势力、无黄赌毒、无邪教活动、无以拐卖的外籍妇女为妻、无非法收养儿童,社会治安良好。
15.坚持法德并举,组织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宣传优秀传统道德文化,传承良好家风家训,培育富有地方特色和时代精神的乡贤文化。持续推进农村移风易俗工作,遏制大操大办、天价彩礼、互相攀比、厚葬薄养等陈规陋习,树立新风正气。
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
16.国家各项惠农利民政策得到落实,依托乡村自然资源、人文禀赋、乡土风情及产业特色,发展形式多样、特色鲜明的乡村传统文化、餐饮、旅游等休闲产业,村民收入持续增加,无贫困人口,经济社会发展在当地处于领先水平。
17.村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健康发展,公共卫生、合作医疗制度完善,村民关系平等和谐,群众安居乐业。
18.村容村貌绿化、美化、净化,人与环境和谐友好,人居环境明显改善。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有效提升,满意度不断提高。
五、组织保障坚强有力
19.地方各级党政主要负责人认真落实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将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创建纳入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加强经费保障。乡镇(街道)将创建工作纳入年度工作部署,研究解决创建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落实专人负责,保障必要投入。
20.司法行政、民政部门认真履行主管部门职责,创建工作有部署、有培训、有考核。组织、宣传、政法、农业农村、财政等部门发挥职能优势,协同抓好创建工作。
各地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此标准制定本级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指导标准和实施细则。
附件2
“全国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
命名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全国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申报、命名工作,推进村级民主法治建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国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是司法部、民政部对民主法治建设成绩突出的村授予的荣誉称号,每二年命名一次。
第三条 “全国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的申报、命名工作坚持保证质量、发挥实效、示范引领、动态管理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下列村:
(一)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和民政部门推荐,申报“全国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的。
(二)已获得“全国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荣誉称号的。
第五条 申报“全国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一般应具有省级民主法治示范村荣誉称号。
第六条 “全国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申报命名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村民委员会申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县、市、省级司法行政和民政部门逐级审查、推荐。
(二)司法部、民政部对各地申报推荐的对象进行审定。
(三)对符合条件的村,在媒体进行公示。
(四)公示期满无异议,予以命名。
第七条 申报“全国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全国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创建自评表。
(二)“全国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审批表。
第八条 对已命名的“全国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定期组织复评。
(一)省级司法行政和民政部门负责复评工作,提出建议名单。
(二)司法部、民政部依据相关规定,作出复评决定。
(三)复评决定一般包括:保留、重新命名、撤销、注销。
(四)复评应当采取实地抽查、书面审核、社会调查等方式进行。
第九条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全国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荣誉称号:
(一)村级组织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二)村级组织成员受过刑事处罚,存在“村霸”和涉黑涉恶等问题的。
(三)发生严重危害国家安全事件、严重刑事犯罪案、重大安全事故、严重公共安全事件以及发生涉黑涉恶涉邪教案件的。
(四)发生集体上访事件、越级上访事件或群体性事件,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其他与创建标准不符且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十条 被撤销“全国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荣誉称号的,经创建达到标准,二年后可以重新申报。
第十一条 村被合并或拆分的,由省级司法行政和民政部门在当年12月底前上报司法部、民政部,司法部、民政部审核后予以重新命名或注销。
第十二条 司法部、民政部及时向社会公告重新命名、撤销、注销的“全国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名单。
第十三条 各级司法行政和民政部门应加强对“全国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的指导管理,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四条 各地应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分级制定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司法部、民政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3
建议保留“全国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名单
镇(盖章) 填报时间
序号 | 村(社区)名称 | 命名时间 |
附件4
建议撤销“全国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名单
镇(盖章) 填报时间
序号 | 村(社区)名称 | 命名时间 | 撤销原因 |
附件5
建议注销“全国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名单
镇(盖章) 填报时间
序号 | 村(社区)名称 | 命名时间 | 注销原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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