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SY00247826X1202100013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司法
公开主体:
上海市崇明区司法局
发文字号:
沪崇司〔2021〕12号
成文日期:
2021-04-01
发布日期:
2021-04-09
生效日期:
失效日期:
各律师事务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司法部《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等法律规章规定,现就开展本区2020年度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核对象
2020年12月31日前,经市局核准登记依法设立并执业的律师事务所,应当接受年度检查考核。
2021年1月1日至5月31日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不参加年度检查考核,但应在“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和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系统”办理信息登记。
二、实施步骤
(一)律师事务所自查总结、网上申报(4月1日—4月30日)
1.自查总结。律师事务所的考核自查应当与对本所律师的考核评议相结合,按照《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第六条至第十条规定的考核内容,开展自查总结。
2.网上申报。完成自查总结后,律师事务所应当登录东方律师网会员中心(http://mc.lawyers.org.cn,系统将于4月1日正式开通,下称“考核系统”),填写本所《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登记表》上报区司法局。
律师事务所应当认真核对《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登记表》上各项记载事项,记载有错漏的,在考核系统上完成修改。
《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登记表》等有关书面考核材料由律师事务所备齐,待区司法局通知后按要求报送。
(二)区局材料审查和等次评定(5月4日—5月20日)
1、律师事务所向区局送交书面考核材料。区局将向律师事务所发送“审查通知”,收到“审查通知”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在指定的时间内向区司法局送交以下书面考核材料:
(1)《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登记表》(下载打印后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
(2)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期货法律业务情况表(见附件);
(3)所有在本所参加执业年度考核的律师的《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登记表》;
(4)市局或区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2、区局为律师事务所确定考核结果。区局根据律师事务所的上报材料,综合日常管理情况,对本区律师事务所上一年度的执业、管理情况进行审查,对律师事务所做出的书面承诺事项做好内部核查或网上核验,并对市律师协会报备的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进行审查。根据审查结果,区局为律师事务所评定考核等次。
律师事务所因涉嫌违法正在接受查处,或者受到停业整顿处罚且处罚期未满的,应当暂缓考核,待有查处结果或者处罚期满后再予考核。
律师事务所符合《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考核等次为“合格”。
律师事务所具有《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考核等次为“不合格”。
律师事务所的考核等次评定后,区局将考核结果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七日。
律师事务所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区局申请复查。
(三)考核结果盖章登记(5月21日—5月31日)
1.区局向律师事务所发送盖章通知。区局向完成考核等次评定的律师事务所发送盖章通知,指定该所进行盖章登记的时间。
2.区局对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和律师执业证书进行盖章登记。收到盖章通知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在区局指定的时间内,持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副本和本所律师执业证书到区局进行盖章登记。
三、工作要求
(一)2021年1月1日至5月31日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可通过登陆考核系统提交《律师事务所信息登记表》,区局将对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有关信息进行核查。经核查,律师事务所(及该所律师)信息无误,且市律师协会对该所参加执业年度考核的律师出具考核意见的,区局向律师事务所发送“审查通知”,指定其送交《律师事务所信息登记表》的时间,并附本所参加执业年度考核律师的《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登记表》和本所律师执业证书,到区局进行备案登记。
(二)各律师事务所应合理安排行政许可、备案的申报时间,建议律师事务所于4月1前完成本所新申请的行政许可、备案的申报工作,在本所考核期间,暂缓提交新的行政申请事项,待本所考核结束后,再予申请,以确保考核期间网上数据信息的准确性。
(三)律师事务所无故未及时参加年度考核的,区局将责令其限期接受年度检查考核。逾期不接受检查考核也不依法注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书的,视为自行停办,由区局报市局注销其执业许可证。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按照《律师法》第五十条第八项和《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四)对被评定为“不合格”的律师事务所,区局将根据其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性质、情节及危害程度,依法给予停业整顿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并责令其整改,同时对该所负责人和负有直接责任的律师依法给予相应处罚;情节特别严重的,依法吊销其执业许可证。
(五)律师事务所因不能保持法定设立条件,被评定为“不合格”的,区局将责令其限期整改。经整改仍不能保持法定设立条件的,予以终止。
(六)对司法部《关于取消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的决定》(司发〔2019〕10号)明确的“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年度内被获准的重大变更事项的批件”、“建立执业风险、事业发展等基金的证明”、“为聘用律师和辅助人员办理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险的证明材料”、“获得行政或者行业表彰奖励、受到行政处罚或者行业惩戒的证明材料”、“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参加社会服务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的证明材料”、“履行律师协会会员义务的证明材料”等应提交的考核材料由律师事务所作出书面承诺,区局将对承诺事项进行内部核查或网上核验。
特此通知。
附件: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期货法律业务情况表
上海市崇明区司法局
2021年4月1日
附件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情况表 | ||||||||
(2020年1月1日—2020年12月31日)注1 | ||||||||
律师事务所名称(盖章): | ||||||||
办公地址: | ||||||||
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及联系方式(电话及电邮): | ||||||||
年末律师总人数: 从事证券法律业务律师总人数: 证券法律业务收费占本所全年总收费比例: | ||||||||
联系人: 联系电话: | ||||||||
序号 | 业务类型 | 项目数量注2 | 参与律师人数 | 业务承接时间 | 工作成果及数量 | 收费情况(元) | 总收费占比注3(%) | 备注 |
1 |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存托凭证及上市 | |||||||
2 | 上市公司发行证券及上市 | |||||||
3 | 上市公司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及股份回购 | |||||||
4 | 上市公司合并、分立及分拆 | |||||||
5 | 上市公司及非上市公众公司实行股权激励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 | |||||||
6 |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及上市交易 | |||||||
7 | 境内企业直接或者间接到境外发行证券、将其证券在境外上市交易(包括后续增发股份) | |||||||
8 | 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转让股票导致股东累计超过200 人,以及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 | |||||||
9 | 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导致股东累计超过200 人、非上市公众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后股东累计超过200 人,以及股票公开转让的公众公司向全国股转系统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 | |||||||
填表人: 填报日期: | ||||||||
注1:统计范围包括总所和所有分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情况,可按总所和分所分别列表统计。未开展证券法律业务的律师事务所应作零报告。 注2:包括统计期间新承办的项目、统计期间之前承办但属于统计期间继续完成的项目。统计期间之前已经完成的项目不再填报。 | ||||||||
注3:指该业务类型收费总额占证券法律业务收费总额的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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