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SY00247826X0202000075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司法
公开主体:
区司法局
发文字号:
沪崇法治政府办〔2020〕4号
成文日期:
2020-09-25
发布日期:
2020-10-19
生效日期:
失效日期:
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
为贯彻落实区委全面依法治区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精神,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有效实施,进一步加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根据《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规定》(中办发〔2016〕7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6〕54号)、《上海市推行党政主要负责人法治建设责任制的规定》(沪委办发〔2019〕95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诉讼出庭应诉和旁听审理的指导意见》(沪府发〔2014〕7号)等规定,结合本区行政应诉工作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本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和旁听审理工作制定如下意见。
一、切实提升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和旁听审理工作的站位和认识
健全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和旁听审理制度,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应对风险能力的重要举措,对于强化领导干部责任担当意识、全面提高依法行政工作水平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部门、单位要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一流法治政府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的重要性,认真落实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
二、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是行政应诉的第一责任人
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作为行政应诉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应当切实履行行政应诉组织者、推动者和实践者的职责,贯彻落实相关法律法规和重要文件关于行政应诉工作的重要规定,统筹推进严格执法和依法诉讼。对行政应诉的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任务亲自督办,把本部门、单位行政应诉各项工作纳入法治化、制度化轨道。
三、提高出庭应诉比例
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带头履行行政应诉职责,积极出庭应诉。主要负责人不能出庭的,由分管法治或者分管被诉行政行为业务的副职负责人出庭应诉;上述副职负责人不能出庭的,由其他参与分管的负责人出庭应诉。区政府各委、办、局应积极提升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比例,保持持续稳定增长,全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比例应不低于50%。
四、提升出庭应诉水平
行政机关负责人要掌握行政诉讼有关知识,认真参与应诉准备、审理、调解和履行等工作。庭审前,要全面摸清案件情况,深入分析争议原因,认真做好应诉准备;庭审中,应当积极履行应诉职责,依法主动做好调解和解工作,带头实现从“不出庭”到“出庭”,进而到“出声”的转变,努力做到“既出庭又出声”。
五、促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
行政机关负责人应积极配合审中调解,认真倾听当事人的诉求,依法主动配合人民法院做好调解工作,力争在案件审理中解决行政争议。行政机关负责人应积极推进审后化解,对诉讼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行政行为,依法主动纠错,规范行政执法和行政管理;同时,配合人民法院继续做好对行政相对人的释法说理工作,争取案结事了。
六、积极发挥“三合一”活动的优势作用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的部门和单位,根据案件特点,鼓励组织本单位、本系统、本区域行政机关参加旁听与讲评的“三合一”活动,充分发挥“三合一”的制度优势,将庭审过程变成培训过程,把法庭变成讲习的课堂,扩大法治宣传教育效果。年度行政诉讼案件数量较少或者没有的部门和单位,应当参加其他行政机关组织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旁听与讲评“三合一”活动。
七、建立出庭应诉备案制度
各部门、单位应当做好行政应诉统计工作,每季度次月10日前向区司法局报送本部门、单位行政应诉案件数、负责人出庭应诉及“三合一”活动开展情况,并同时抄送上一级行政机关。
八、建立出庭应诉情况府院联系机制
区司法局要与人民法院建立行政应诉工作联系机制,全面掌握本行政区域内各部门、单位行政诉讼案件情况,及时了解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针对应诉工作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和指导意见,切实发挥司法行政部门在行政应诉工作中的组织、协调、指导作用。
九、加强组织保障
各部门、单位要加强组织领导,高度重视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强化工作措施,抓好工作落实。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案件,被诉单位法治机构要做好出庭应诉准备工作,依法组织相关答辩、举证和出庭应诉等;组织旁听的,旁听单位的法治机构要做好相关人员旁听庭审的后勤保障工作,督促参与人员遵守旁听纪律。
上海市崇明区法治政府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0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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