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SY00247826X0202000064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司法
公开主体:
上海市崇明区司法局
发文字号:
沪崇司〔2020〕53号
成文日期:
2020-08-17
发布日期:
2020-10-19
生效日期:
失效日期:
上海市司法局:
陈寅常务副市长6月18日召开专题会议,研究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复议和应诉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及相关改进措施。7月20日批示要求对行政复议、行政应诉中被纠错、败诉的行政案件逐件分析,提升工作水平。根据陈寅常务副市长批示精神,按照上海市司法局《关于报送行政复议及行政应诉相关工作情况的通知》要求,为进一步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全面提高依法行政能力水平,现将崇明区2019年度及2020年上半年行政复议及行政应诉相关工作情况专题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行政复议情况
1.区政府办理行政复议案件情况:2019年至2020年6月30日,共受理复议案件95件,审结82件,纠错14件,纠错率为17.07%。纠错案件中,区生态环境局5件,区公安分局2件,横沙乡政府2件,三星镇政府2件,建设镇政府1件,向化镇政府1件,陈家镇政府1件。
2.市政府受理涉区政府行政复议案件情况:区政府未有被复议的情况。
(二)行政应诉案件情况
1.浦东新区法院共受理涉崇明区行政机关案件135件,审结127件。行政机关败诉10件,败诉率为7.87%。其中区公安分局7件,区民政局1件,陈家镇政府1件,港沿镇政府1件。
2.二中院共受理涉崇明区政府行政诉讼案件18件,无败诉案件。
二、存在问题
2019年至今年上半年,崇明区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情况总体良好,但通过对行政复议撤销案件及行政诉讼败诉案件的分析,依然能发现我区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上存在一些问题。
(一)事实认定问题。行政处罚应当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前提下作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以下简称《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条规定,治安管理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在某案件中,公安机关认定相对人故意泼洒水泥毁坏财物,但相关证据仅能证明相对人将装有水泥的桶扔在地上,导致水泥溅出。公安机关即据此认定相对人故意毁损公私财物,并对其行政拘留5日,证据不够充分。行政机关依法应当对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法律依据,而某镇在拆除一起违章建筑过程中,错误的将违法建筑搭建主体的子女认定为相对人,并对其作出责令拆除违法建筑的决定,违法主体认定错误。
(二)执法程序问题。行政执法应当有法定依据且遵守法定程序,而某治安管理处罚案件中,公安机关在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监护人不在场的情况下,即对其进行处罚事先告知、送达文书等情况,违反法定告知程序。另外,根据相关期限规定,公安机关为了查明案情可以委托第三方进行鉴定,鉴定时间不计算在办案期限内。但在某案件中,在扣除鉴定期限后,案件办理期限仍然超过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根据《上海市拆除违章建筑若干规定》,对于正在搭建的违法建筑,拆违实施部门可以责令停止建设,当事人拒不停止建设或拒不拆除的,可以依法实施强拆。但对于已经建成的建筑,拆违实施部门在作出责令拆除决定后,应在6个月的诉讼时效届满后,再予以强制拆除。而在某案件中,拆违实施部门直接对已经建成的建筑进行拆除,明显违反了相关的程序规定。
(三)适用法律问题。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事实清楚,符合法定程序,且适用法律正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于2017年10月1日进行了修订,取消了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行政许可,并配套出台了《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根据该办法建设单位是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责任主体,环保部门不再具有验收权限。而在某案件中,在相对人已经自行完成自主验收,并向社会公示验收合格报告的情况下,环保部门仍然认为相对人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即投入使用的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规定,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三、改进措施
(一)强化队伍建设,提升法治政府建设水平。一是进一步强化法治建设责任制落实,党政主要负责人是法治政府建设的关键力量。要以贯彻落实《崇明区推行党政主要负责人法治建设责任制的实施办法》为契机,健全包括述法内容、述法结果运用、监督问责等一系列保障机制,进一步强化党政主要负责人法治建设责任制落实。加强行政机关负责人的法治思维和应诉能力,进一步提升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质量和效果。二是进一步强化行政执法人员队伍建设。加强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组织开展基础法律知识培训,经考试合格取得行政执法证件后方可持证上岗。完善行政执法人员退出机制,定期采取基础法律知识抽查考试等方式,清理、确认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对不合格的行政执法人员要依法暂扣或注销其行政执法证件。提高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政意识,摒弃轻程序重实体的错误认识,避免轻质量重效率的执法方式,杜绝程序违法的现象发生。
(二)聚焦依法决策,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以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为重点,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上海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规定》等相关文件精神,提高专家论证质量,增强公众参与实效,增强决策措施的合法性、合理性,注重前期的可行性调研和风险评估,防控决策风险,不断提升行政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水平。进一步完善党政机关法律顾问制度,引导法律顾问从事中事后参与向事前介入转变,形成事前防范法律风险、事中严格依法办事、事后落实法律责任的党政部门法律事务运行机制。
(三)全面推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着力推动行政执法流程合法化、行政执法过程公开化、行政执法行为规范化。扎实推进柔性执法、审慎监管,在行政执法中推广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指导等非强制执法手段,不断实现行政执法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高效统一。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细化、量化行政裁量标准,进一步避免行政执法随意化。持续提升证据收集固定、执法留痕意识,有效避免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而导致的错误执法和矛盾纷争,确保行政行为的实施经得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审查,提升行政机关执法的权威性和公信力。
附件:1.行政复议被纠错案件情况统计表
2.行政诉讼案件败诉情况统计表
上海市崇明区司法局
2020年8月20日
附件1
行政复议被纠错案件情况统计表
填报单位:崇明区司法局 填报人:宋凯峰 联系方式:59622097
序号 | 案号 | 时间 | 案由 | 被申请人名称 | 被纠错原因 | 整改措施 | 备注 |
1 | 崇府复字(2018)第23号 | 2019.2.21 | 行政处罚 | 区生态环境局 | 事实认定不清 | 重新做出具体行政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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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崇府复字(2018)第37号 | 2019.2.21 | 行政处罚 | 区生态环境局 | 事实认定不清 | 重新做出具体行政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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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崇府复字(2018)第44号 | 2019.1.7 | 行政强制 | 三星镇人民政府 | 事实认定不清 | 撤销行政强制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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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崇府复字(2018)第45号 | 2019.2.26 | 行政处罚 | 区公安分局 | 适用法律错误 | 重新做出具体行政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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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崇府复字(2018)第46号 | 2019.2.26 | 行政处罚 | 区公安分局 | 适用法律错误 | 重新做出具体行政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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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崇府复字(2018)第60号 | 2019.4.8 | 行政处罚 | 区生态环境局 | 事实认定不清 | 重新做出具体行政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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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崇府复字(2019)第4号 | 2019.6.4 | 履职申请 | 横沙乡政府 | 未依法对违法建筑进行履职 | 责令依法履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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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崇府复字(2019)第10号 | 2019.6.11 | 行政强制 | 建设镇政府 | 复议诉讼期限未届满即作出强拆决定 | 重新作出合法强拆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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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崇府复字(2019)第17号 | 2019.6.28 | 行政强制 | 横沙乡政府 | 违章搭建时间认定不清 | 重新调查,查明事实后重新作出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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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崇府复字(2020)第16号 | 2020.3.30 | 信息公开 | 陈家镇政府 | 答复内容无事实证据及法律依据,属事实不清 | 依法重新作出信息公开申请答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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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崇府复字〔2019〕第21号 | 2019.7.23 | 信息公开 | 向化镇政府 | 答复内容未针对申请人的申请内容 | 重新依法履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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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崇府复字〔2019〕第45号 | 2019.11.14 | 行政强制 | 三星镇政府 | 复议或诉讼期限未满即作出强拆决定,程序违法 | 确认行政行为违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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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崇府复字〔2019〕第58号 | 2020.4.20 | 行政处罚 | 区生态环境局 | 适用法律错误 | 撤销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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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崇府复字〔2019〕第59号 | 2020.4.20 | 行政处罚 | 区生态环境局 | 适用法律错误 | 撤销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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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行政诉讼案件败诉情况统计表
填报单位:崇明区司法局 填报人:宋凯峰 联系方式:59622097
序号 | 案号 | 裁判时间 | 裁判法院 | 被告名称 | 案由 | 败诉原因 | 整改措施 | 备注 |
1 | (2018)沪0115行初1042号 | 2019.4.30 | 浦东法院 | 区公安分局 | 行政处罚 | 违反法定程序 | 撤销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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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2018)沪0115行初891号 | 2019.4.30 | 浦东法院 | 区公安分局 | 行政处罚 | 事实不清,违反法定程序 | 重新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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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2018)沪0115行初888号 | 2019.4.30 | 浦东法院 | 区公安分局 | 行政处罚 | 事实不清,违反法定程序 | 重新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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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2018)沪0115行初890号 | 2019.4.30 | 浦东法院 | 区公安分局 | 行政处罚 | 事实不清,违反法定程序 | 撤销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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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2018)沪0115行初887号 | 2019.4.30 | 浦东法院 | 区公安分局 | 行政处罚 | 事实不清,违反法定程序 | 重新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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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2018)沪0115行初892号 | 2019.4.30 | 浦东法院 | 区公安分局 | 行政处罚 | 违反法定程序 | 重新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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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2018)沪0115行初889号 | 2019.4.30 | 浦东法院 | 区公安分局 | 行政处罚 | 违反法定程序 | 重新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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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2018)沪0115行初973号 | 2019.2.28 | 浦东法院 | 陈家镇政府 | 行政强制 | 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 | 对该强拆案件的主体进行重新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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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2019)沪0115行初35号 | 2019.7.29 | 浦东法院 | 区民政局 | 行政许可 | 缺少依申请注销材料 | 撤销注销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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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2019)沪0115行初991号 | 2020.6.10 | 浦东法院 | 港沿镇政府 | 行政强制 | 违反法定程序 | 确认行政行为违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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