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崇明区村(居)法律顾问工作考核指引》的通知

信息来源:平台发布

发布时间:2020-10-19 00:00

  • 索引号:

    SY00247826X0202000066

  •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司法

  • 公开主体:

    上海市崇明区司法局

  • 发文字号:

    沪崇司〔2020〕55号

  • 成文日期:

    2020-09-14

  • 发布日期:

    2020-10-19

为扎实推进我区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充分发挥)法律顾问作用,根据《崇明区一村(居)一顾问工作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制定本考核指引,由辖区司法所结合乡、和村(居)实际情况,对村(居)法律顾问工作进行考核。

一、考核主体和对象

考核主体为各乡、镇司法所。

考核对象为担任本区村(居)法律顾问的执业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二、考核内容

围绕《实施细则》中明确的村(居)法律顾问的服务要求,对村(居)法律顾问解答法律咨询、参与纠纷调解、协助申请法律援助、开展法治宣传、提供法律意见等各方面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考核。各村(居)法律顾问应做好工作记录(见附件)在服务完成后一周内提交乡、镇司法所备案乡、镇司法所负责将工作记录整理成工作台账。

三、考核方式

考核通过查看工作记录和听取村(居)意见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根据工作记录村(居)反馈的意见进行考核评分,评分采取积分制除第(四)项外,每项考核内容的扣分累计均不超过该项总和。评分标准如下:

(一)履职基础考核(50分)

1.无正当理由,未及时为村(居)提供法律服务的,一次扣10分;

2.怠于履行法律顾问职责或法律服务存在明显瑕疵的,一次扣10分;

3.未按要求规范提供法律服务的,一次扣5分;

4.未制作服务记录的一次扣5分,记录不完整或未将服务记录交乡、镇司法所的酌情扣分。

(二)执业纪律考核(30分)

1.擅自泄露在工作中接触的个人隐私和其他不宜公开的情况的,一次扣5分;

2.提供的服务与其个人业务明显存在利益冲突的,一次扣5分。

(三)一票否决项

履职期间违反工作规定和要求,被信访投诉,造成严重后果和不良影响,经查实确实负有责任的,直接评为“不合格”。

(四)履职加分项

1.对法律事务把关严格、参谋效果好,为顾问单位有效地防止或化解法律风险;

2.帮助顾问单位化解重大、疑难纠纷或历史遗留法律难题;

3.积极参与基层法治建设,为村(居)依法治理提出合理化建议的;

4.创新村(居)法律顾问工作的经验和做法,并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经验的

有上述情况的,视法律顾问的参与程度、贡献大小酌情加分,单个事项加分不得超过10分,上不封顶。

四、考核结果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90分以上)、称职(80-89分)、基本称职(60-79分)和不称职(不满60分)个等次,考核结果在行业内进行通报。经考核评定为不称职的,不得继续担任村(居)法律顾问;经考核评定为优秀的,应予以表彰。

五、考核的组织实施

(一)考评时间

每年一次,时间为每年第四季度

(二)考评程序

11月底前,乡、镇司法所根据上一年度11月至本年度10月工作台账及村(居)反馈意见确定法律顾问考核结果,并根据考核结果适时调整本乡、镇村(居)法律顾问队伍,提出建议人选。考核结果及调整方案报区司法局备案

六、工作要求

乡、镇司法所要承担所在乡、镇村)法律顾问工作日常事务的统筹协调和日常管理,确保法律顾问提供有效的法律服务。年终根据法律顾问工作记录及村(居)反馈意见完成年度考核工作,并积极挖掘和总结)法律顾问工作过程中形成的好经验、好做法,报区司法局。

区司法局公共法律服务管理科要加强对考核工作的指导,及时在行业内通报考核情况,并将考核有关情况录入法律顾问个人诚信系统。认真总结村(居)法律顾问工作总体开展情况,及时落实整改存在的问题与不足,积极推广好的经验和做法

同时,本着尊重差异、追求实效的原则,各乡、镇可以结合本乡、镇村(居)法律顾问的实际情况,制定符合本乡、镇的村(居)法律顾问考核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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